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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货物检验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列入法检目录的货物,必须经检验机构和国家检验部门、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强制性检验,即法定检验。3.检验机构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检验工作实行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于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批准,12月1日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于1996年12月2日以国务院第206号令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 出入境货物检验

一、货物检验的法律依据

由于国际贸易货物的检验不仅事关双方当事人,还关系到生产、生活、环境安全、疫情传播等多方面问题,各国一般都通过立法来加强出入境货物的检验工作。2001年初,我国决定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扩大了货物检验检疫的业务范围,并逐步完善了相关法律。

(一)货物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于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同时以第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6章41条。包括总则、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主要内容为:

1.规定了国家进出口货物检验工作的管理体制。在该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设立进出口货物检验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货物检验工作,国家检验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货物检验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货物检验工作、国家通过法律形式赋予检验部门以进出口检验工作的主管地位。

2.规定了检验机构实施进出口货物检验的内容和检验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公布并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对列入法检目录的货物,必须经检验机构和国家检验部门、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强制性检验,即法定检验。

3.检验机构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检验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4.进出口货物鉴定业务。

5.法律责任。对违反《商品检验法》的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并依情节比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对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延误检验出证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于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批准,12月1日实施。《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是《商品检验法》规定的具体化,是目前我国唯一与《商品检验法》配套的规范进出口检验工作的行政法规。

(二)动植物检疫法

1991年10月30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执行。该法共8章50条。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动植物检疫行政管理体制、检疫制度、检疫措施、法律责任和动植物检疫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等。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于1996年12月2日以国务院第206号令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对进一步贯彻执行检疫法,深化口岸管理体制改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更好地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卫生检疫法与食品卫生法

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和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参照国际卫生条例及国际惯例,制定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于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施行。《食品卫生法》是调整食品卫生行政管理的重要法律,也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必须遵照执行的基本法律。该法共9章57条,其内容主要包括:总则;食品的卫生;食品添加剂的卫生;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根据法律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能就是依据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进口货物检验、出口货物检验、进出口货物鉴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法定检验

(一)法定检验的概念与特点

法定检验(Legal Inspection),是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的法律或法规,对指定的重要进出口货物或检验事项实施强制性的检验,非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口或者进口销售、使用。法定检验的性质是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强制性。其主要特点是:

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商品检验法》第一章第5条规定:“列入法检目录货物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须经检验机构检验的进出口货物,必须经过检验机构或者国家检验部门、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货物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货物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这为法定检验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商品检验法》第二章第9条还规定了落实法定检验的监管保证措施;对“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口货物,海关凭检验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该法还规定,对列入法检目录的出口货物,海关凭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使法定检验的货物置于检验机构和海关共同监管之下。

2.有授权的主管机关和检验机构。我国《商品检验法》规定:“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法律赋予国家商检部门统一主管全国商检工作的权力以及检验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的法律地位。

3.规定了法定检验的范围。我国检验法规指定货物检验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

(1)对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货物的检验。

(2)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4)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适载检验。

(5)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机构检验的进出口货物的检验。

(6)对外贸易合同约定或者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收货人申请检验机构签发检验证书的,由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7)国家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应实施检疫的进出口贸易性动植物产品。1992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通知,为了做好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工作,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害传带入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有关检疫规定,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木质包装材料,结合货物检验过程一并检疫;进境非动植物、非动植物产品货物的木质包装材料,来自植物危险性病虫害疫区的,需实施检疫。

4.规定了检验内容和技术标准。法定检验的内容一般涉及人、畜的健康与安全卫生,工农业生产的安全与环境保护以及贸易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按照我国《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法定检验的内容是货物的质量、规格、标准、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等。

确定进出口货物合格与否,必须依据相应的检验技术标准。我国《商品检验法》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必须执行的标准的进出口货物,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检验;法律、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同时,还授权国家检验部门可以根据对外贸易和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进出口货物检验方法行业标准。

5.制定了逃避法定检验的处罚措施。法定检验是国家管理进出口货物检验的重要法律制度,有关各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违反法定检验的行为和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法定检验货物的免验

法定检验货物的免验是指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货物,经检验机构检验,质量长期稳定或者经国家检验部门认可,以外国有关组织机构实施质量认证的,由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检验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的一种特许。

实施免验货物的范围:一是样品、礼品、非销售展品和其他非贸易性物品,但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对外贸易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货物,经收货人、发货人和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国家检验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验。

三、检验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是国家检验部门及其各分支机构统一管理进出口货物检验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主要是对出口货物生产、经营单位和进出口货物收购、用货单位的检验工作和进出口货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指导。监督管理目的是为了促进提高出口货物质量,扩大出口,维护国家信誉;对进口货物实行监督,可以防止次劣货物进口,保障国家建设和人民群众利益。

监督管理的对象和具体内容是:

1.对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及生产、经营、储运单位及指定和认可的检验机构和认可的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根据需要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进出口货物质量认证协议。

3.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货物,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进口安全许可,方可进口;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货物,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出口质量许可,方可出口。

4.国家对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场、冷库仓库)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检验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经国家检验部门批准,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5.向法定检验的出口企业派出检验人员,参与监督出口货物出厂前的质量检验工作;对生产企业的生产、检测条件、质量保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出口货物使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成品、包装、标志等进行抽样检验。

6.对外国在中国境内设立进出口货物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四、公证鉴定

公证鉴定(Notarial Survey)是检验局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包括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以及收购单位、用货单位和供货部门等)的申请,受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各项鉴定业务,并根据需要签发各种鉴定证书,作为对外贸易关系人办理进出口货物交接、结算、计费、理算、报关、纳税和处理争议、索赔的有效凭证。公证鉴定业务范围较广,主要包括:进出口货物的质量、数量、重量和包装的鉴定;货载衡量、车辆、船舱、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清洁、密固和冷藏效能等装运技术的检验,监视装载,积载鉴定,舱口监视、监视卸载以及货物残损、海损鉴定等。另外,检验局还接受国外检验机构的委托和仲裁、司法部门的要求进行公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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