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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经济规律系统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品经济是人们劳动的一种社会形态。而且,无论商品生产或商品交换,都既有支配这些过程内部最本质的深层规律,也有反映这些过程较具体的现象联系的表层规律,它们共同构成商品经济规律体系。总之,在组成商品经济的四个环节中,都是受规律支配的,其中最基本的就是价值规律,其具体表现和实现则是价格规律。它们总合起来形成一个以价值(价格)规律为中心的商品经济规律系统。商品经济是不断发展的。在每一个商品经济发展阶段

论商品经济规律系统

在一个现实的社会经济形态中,总有支配人类各个社会经济形态运动的普遍规律,几个社会经济形态运动的共同规律和该社会形态运动的特殊规律存在和发挥作用,它们共同组成支配该社会经济形态的规律系统。同时,这些普遍规律、共同规律和特殊规律本身也各自存在着由许多规律组成的分系统,各分系统的经济规律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综合起来表现出它们的作用。

本文试图阐述商品经济规律这个分系统,同时揭示它与其他经济规律分系统之间的联系和影响。

一、商品经济规律系统

商品经济是人们劳动的一种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经济主体通过自己产品的交换来实现社会联系,使自己的个别劳动成为社会劳动的一部分,个别产品成为社会产品的一部分。商品经济与经济主体直接生产、直接分配和消费的自给自足自然经济不同,它意味着社会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是通过市场进行的,市场把个别生产者的劳动和产品联结成为社会的劳动和社会的产品。

商品经济既然是通过市场进行的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因此商品经济的规律,不仅指商品生产的规律,也包括商品交换、商品分配和消费的规律。而且,无论商品生产或商品交换,都既有支配这些过程内部最本质的深层规律,也有反映这些过程较具体的现象联系的表层规律,它们共同构成商品经济规律体系。还应该看到,商品经济本身是发展的,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和所有制的变化,商品经济的广度和深度、性质和内容、实现的形式和机制也都会有变化,因此,商品经济规律体系是一个动态的发展变化概念。

在人类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四个环节组成的经济活动中,生产是过程的起点,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和交换及它们间的一定关系。同样地,在商品经济中,商品的生产过程、商品生产的规律,也具有决定的意义,它决定商品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及它们的规律性;当然,商品生产就其片面形式来说,也决定于商品流通、商品分配和商品消费及它们的规律,没有后面这些过程和规律的作用,商品生产也不可能存在和发展。

价值概念是商品经济条件的最一般的,因而也是最广泛的表现。商品生产规律从根本上说就是价值生产或价值决定的规律,商品交换规律是价值表现和实现的规律,商品分配规律是按价值分配的规律,商品的消费则是价值消失和使用价值实现的规律。所以,恩格斯说:“价值规律正是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37)

在商品生产领域,价值生产或价值决定规律的内容是:某一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该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它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正比,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这是商品价值决定的一般规律。对于绝大多数商品生产而言,其生产资源不受限制,所谓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是指中等的或平均的生产条件;而对于那些生产资源受限制,例如土地的有限性、特别优等和中等地有限,社会不得不耕种劣等地,只有包括劣等地提供的产量在内才能满足社会对农产品的需要时,劣等地就变成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了,由劣等地而不是优等地或中等地生产的农产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就成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了。

价值是社会必要劳动决定的,是社会劳动的物化。因此,它虽然是在生产中形成的,却只能在另一种商品或货币上表现出来并通过商品交换得到实现。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使价值要经历从商品—货币—商品的形态变化规律。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成商品的价格,但价格在量上可以与价值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大于或小于价值。因为商品交换,市场上商品的价格要受供求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的支配。供给和需求各有自己的规律,市场上对各种商品的需求是有弹性的,包括需求的收入弹性、价格弹性等;各种商品的供给也同样会因价格的变动、资源的制约而有弹性。供求和竞争规律的作用会决定价格与价值是否偏离及偏离的幅度。价格不但受供求影响,它反过来又调节生产和消费需求。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要根据市场价格信号,商品消费者消费什么、消费多少也受价格调节。

价格不仅是价值的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消费的调节者、商品以及交换的前提,同时也是社会产品分配的杠杆,是商品生产者和消费利益的调节者。在商品经济条件下,除了再分配过程以外,初次分配过程都是通过商品交换进行的。商品的流通过程就是商品价值的分配过程,商品价格的高低,价格符合或背离价值,是人们获利抑是失利的尺度。如果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该商品的价格等于价值,且全部商品都卖了出去,那就意味着他的个别劳动,生产该种商品的全部劳动都得到社会承认,实现为社会劳动,他们投入商品的劳动量和价值量与得到的商品的劳动量和价值量是相等的,没有得到商品价值以外的利益也没有失去利益。反之,如果他的商品的个别价值不等于社会价值,该商品的社会价值不等于价格,他的利益就会失去平衡。如果他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而价格又高于价值,那时他的个别劳动和个别价值不但得到了全部补偿和实现,而且获得了额外利益,反之则失去了利益。当然,如果商品的流通过程受到垄断,那么价值的分配也会受到干扰,人们可以通过垄断价格,人为地使价格高于价值而获得垄断利润。

商品退出流通过程并进入人们的消费过程后,是使用价值的实现过程。随着物的使用价值的丧失,价值也在丧失。当物的使用价值一次被消费掉,那价值也一次丧失殆尽;若是耐用消费品,经过一个长时期后它的使用价值才全部被消费,那它的价值也一部分一部分地消失,在它尚有使用价值和残存价值的限度内,仍旧可以进入商品流通,通过出售,使这部分价值得到实现。

总之,在组成商品经济的四个环节中,都是受规律支配的,其中最基本的就是价值规律,其具体表现和实现则是价格规律。同时,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领域中,由于各有一些具体的条件,因此又受一些各自规律的制约。它们总合起来形成一个以价值(价格)规律为中心的商品经济规律系统。

商品经济是不断发展的。它和不同所有制相结合会有不同的性质(这一点将在后面分析)。商品经济本身的发展也经历了简单商品经济、完全自由竞争商品经济、垄断与竞争并存的商品经济以及国家调控下的商品经济几个阶梯。在每一个商品经济发展阶段中,商品经济规律体系也在变化和发展。例如在简单商品经济中,商品是按价值交换的;到了完全自由竞争时期,价值转形为生产价格,后者成了市场价格波动的中心;再往后,垄断与竞争相并存,垄断价格成了主导性的价格形式;在国家经济作用增大后,价格要受国家的干预和调节了。再具体一点看,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商品的交易方式也发生相应的变化,从最初的物物交换经济,发展到货币经济,再进入到信用经济阶段,它反映交换社会性的发展,同时也会产生一系列新的经济规律。如货币产生后,物物交换变成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流通,不仅产生了价值形态变化规律,也产生了流通中货币量规律。到了信用经济时期,又产生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流通量规律和债务清偿规律等等。这说明,对于商品经济的规律,不仅应该把它看成是一个由众多规律组成的系统,而且要用动态的观点,研究这一规律系统的发展和变化,从一国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出发分析其规律系统的具体形式和实现机制。

商品经济是劳动的一种社会形态,它既不可能脱离人类经济活动的一般条件,也总要与某一社会经济形态的特殊条件相结合才能存在。因此,要研究商品经济规律系统的作用,还必须分析它与人类普遍规律系统和某一经济形态特殊规律之间的关系。

二、商品经济规律系统与社会经济普遍规律系统

社会经济活动的普遍规律,是或多或少适用于一切社会形态的规律。这首先是任何生产归根到底为了满足需要的规律;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劳动时间规律;积累规律;社会分工规律;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使社会总生产与总需要总量上和结构上平衡的规律等。马克思指出:“正像单个人的情况一样,社会发展,社会享用和社会活动的全面性,都取决于时间的节省,因此,时间的节约,以及劳动时间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有计划的分配,在共同生产的基础上仍然是首要的经济规律。这甚至在更加高得多的程度上成为规律。”(38)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劳动时间的节约和按比例分配确实是一切人类社会普遍的、绝对的规律,而且是首要规律。因为马克思在这里用了“仍然是”几个字,表明这些规律适用于一切社会,即使共同生产的更高级社会形态也不例外。

以上列举的,是人类各社会中经济运行的规律。如果从经济发展的动态高度看,那么,随着经济的增长,新生产力的获得,旧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逐渐趋于尖锐,然后再经过或长或短的时间,这种旧生产关系终将被适应生产力的新生产关系所代替,这就是说,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是支配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一条客观规律。

在社会劳动和社会生产采取商品形式的条件下,人类社会经济运行的规律也表现为商品价值的形式。生产满足需要表现为满足有购买能力或货币所有者的需要、市场的需要;剩余产品积累的规律首先要以货币、价值形式的积累为前提,当货币积累到一定量,才能将货币转化为生产要素,形成现实的积累;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规律要求各种生产的比例和结构关系,要通过各种商品的交换价值来实现。马克思曾经有过一段关于社会劳动按比例分配规律和价值规律两者之间关系的名言。他说:“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而在社会劳动的联系体现为个人劳动产品和个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这种劳动按比例分配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正是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39)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类经济活动的普遍规律,不仅必然要表现为价值形式,而且商品价值形式又会反过来影响普遍规律的作用。例如,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限于直接满足生产者个人及其家庭需要或满足奴隶主、封建主需要时,需求的范围、种类和深度是十分有限的,因此生产发展也受到很大的制约。当生产为了满足市场的需要时,限制就打破了,市场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必然大大推动生产的发展。又如,当积累只是实物形态的剩余产品时,它的规模是小的,时间也将很漫长,有了货币形式的积累,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它可以通过集中和信用的办法加快货币的积累,以及货币形式转化为实物形式的积累,使生产能更快扩大。社会总劳动按比例分配规律通过商品的交换价值,通过价格形式实现后,人们以价格的高低、价格的涨落为信号,决定自己资源的投放,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就总体而言,可以更灵敏地、快速地使各种产品量适应需求量。自然,它也不排除就局部而言会出现一些商品供过于求,另一些商品又求过于供的现象。

商品经济的发展,起着发展生产力,摧毁自然经济,瓦解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原始社会制、奴隶制或封建制生产关系,促进新生产关系形式的作用,从而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的规律开辟道路。不过,一种旧生产关系瓦解后,究竟将由何种新生产关系去代替,这不是由商品经济本身决定的,它取决于旧生产关系和新生产力本身的性质,取决于历史发展的阶段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种情况,商品经济本身可以和多种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和生产方式相联系,既可以和个体生产者的生产以及资本主义的生产相联系,也可以和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生产相联系。

因此,要现实地考察一个社会经济形态中商品经济规律系统的作用,还必须联系由一定所有制决定的支配该社会经济形态的特殊规律系统。

三、商品经济规律系统与特殊经济规律系统

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都是商品经济,由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建立在根本对立的所有制基础上,决定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具备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资本主义经济的根本特征是生产资料和产品的资本家所有制和雇佣劳动制。与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劳动者的劳动力也成了商品,因此,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商品经济的共同规律的作用都会带有资本主义的特殊性,例如生产归根到底为了满足社会需要这一普遍规律现在不仅表现为要满足市场需要,而且进一步表现为生产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满足资本追逐剩余价值即利润的需要,商品的使用价值、劳动者的需要,只有在保护资本家利润的限度内才被考虑,才予以重视;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劳动时间的规律,不仅表现为要求降低商品个别价值,而且表现为追求超额剩余价值,节约资本的耗费;社会总劳动按比例分配的规律,也不仅表现为劳动产品的交换价值或价格,而且在等量资本要求等量利润和竞争规律作用下,表现为生产价格和平均利润,以及各种超额利润的规律;在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或生产价格规律调节社会总劳动或总资源分配的结果,不仅继续会存在局部性的商品供求比例失调现象,而且难免会产生社会产品总供给超过总需求的现象。这是因为,作为人格化的资本,资本家仅仅提供原材料、工资等商品价值的供给,意味着资本没有增殖,剩余价值没有被生产出来。资本家的供给超过需求的差额越大,资本的增殖率也越大,所以尽可能使商品价值的供给超过需求,正是他所追求的目的。就单个资本家来说是如此,就整个资本家阶级来说也是如此,这种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缺口,依靠什么去填补呢?如果个人消费部分不变,只能依靠积累,依靠生产需求的扩大,但积累首先要有货币积累或货币贮藏过程,这又都是减少对商品需求的过程。于是又需要以一部分资本家恰巧需要从货币积累转化为现实积累、从货币资本转到生产资本为条件,资本积累以预期利润率为转移,并不存在无条件的无限度的冲动,因此总供给大于总需求不能不是资本主义经济的趋势。

社会主义经济的根本特征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劳动者的联合劳动,这时,生产直接为了满足需要,虽然由于公有制形式的不同和经营方式有区别,生产目的也是多层次的,以国有企业为例,生产资料所有者即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首先是全体劳动者的生活需要,而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其生产目的直接为了满足企业集体劳动者的需要,而这一目的只有通过获得更多利润才能实现,因为利润越大,扣除工资作为所有者应得部分,留下的部分归于企业集体劳动者,在企业内部实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所以从企业看,生产也还是为了市场需求,为了利润。与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在于,它要受到社会主义国家这个所有者的制约;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劳动时间这些普遍规律,也要通过企业降低商品个别价值,企业获得超额利润的形式来实现,但它更要依靠劳动者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先进技术的应用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而不应采取牺牲劳动者身心健康,破坏劳动力的办法;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总劳动的分配,也是通过价值货币形式实现的,也受价值规律的调节,部分商品的供求脱节同样在所难免,但是社会商品总供给与总需求是可以取得平衡和一致的,这同样由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决定。在生产直接为了满足需要目的支配下,劳动者虽然也要为社会提供剩余产品,剩余产品也要积累,进行扩大再生产,但公有制可以使劳动者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生活提高和生产发展之间,积累和消费之间保持恰当的比例和协调关系,并非必然要出现总需求经常持续地超过总供给或者反过来总供给经常持续地超过总需求。所谓社会主义经济必然是总需求超过总供给的“短缺”经济的说法,没有多少理论根据。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资料,我国四十年来总供给与总需求基本上是平衡的,虽然某些年份总需求超过总供给,某些年份又反过来总供给超过总需求,合理地推断也应该是这样。如果总需求持续地、大幅度地超过总供给,我国国民经济四十年来怎么还可能有高的速度呢?再生产怎么还能正常运行呢?至于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容易感受到的某些商品供不应求现象,排队、发放票证现象,经济的大起大落等等,那是由过去的旧体制以及我们经济政策指导思想上的失误造成的,通过改革是可以逐渐消除的。

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经济与计划经济市场调节与计划调节的问题,还有必要作些探讨。

我的初步想法是,商品经济是自然经济的对立物,它们说明的是,社会劳动存在和实现的形式,商品经济意味着生产和经营的主体通过市场使个别劳动组成和实现为社会劳动,是一种间接形式的社会劳动,自然经济则是经济主体直接组织生产、分配和消费,是一种直接形式的社会劳动,至于计划经济则是无计划经济、无政府经济的对立物。它们说明的是社会劳动的组织形式,计划经济意味着社会劳动是在人们科学预见指导下,认识客观经济规律后有意识地、自觉地组织起来,由一个社会中心进行宏观控制的。

计划经济和计划调节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又受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制约,在任何社会化大生产中,都存在许多生产和经济部门,有千万个企业,各部门、各企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依赖关系,生产社会化程度越高,越是要求由科学预见即计划来指导和调节,如果继续是无政府、无组织地进行,社会劳动就会遭到很大的浪费,商品经济这种间接的社会劳动形式,则既可由市场自发地调节,也可受计划的指导与调节,在生产社会化程度还不太高的情况下,商品经济发展不太尖锐,无政府状态虽会使社会劳动遭到浪费,但还没有危及整个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程度。到了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特别是二次大战以后,如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现实所表明的,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矛盾更加发展,如果国家不加以一定的计划指导和调控,经济就会受到严重破坏,社会也无法稳定。所以,战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某种程度上的有计划发展,是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是为了缓和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之间的各种矛盾而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范围所作的一种调整。由于它有国家这个社会中心,由于国家具有一定数量的国有财产,凭借其经济实力和政治权力,通过各种经济杠杆和经济政策,使计划可以发挥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其基本经济制度是私有制的,全面的、完全的计划经济不可能存在,只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企业集体和劳动者个人三者利益是基本一致的,用科学预见,用计划指导和调节生产才不仅是必要的,也完全是可能的。

但是,决不能把社会主义经济的有计划发展,理解为可以排斥商品经济和市场调节的、高度集权的,主要用实物指标的指令性计划。如果说,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初期,原来经济落后国家生产力还比较落后,企业数目、产品数量、经济部门都还不多的情况下,国家通过高度集权的指令性计划,以集中资源,集中原始积累,保证工业化的起步还有一定历史合理性,那么在社会主义经济已有相当发展,经济部门、产品数量和企业已经非常庞大以后,再要几万种,几十万种,甚至百千万种产品通过集中性、指令性计划指挥生产,显然是行不通的,不能不失败。因此,除了保持必要的集权、必要的指令性指标外,应主要实行指导性计划,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使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结合起来,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结合起来,做到既有中央必要的集中统一,又有地方、企业独立经营的自主权,至于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结合的范围、形式、程度和侧重面,则要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总结经验,逐步使之完善。

总之,我们对于商品经济规律,既要看到其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规律系统,又要看到它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离不开普遍经济规律和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的特殊经济规律;也要研究一定时期我国商品经济发展所处的具体阶段、今后可能发展的趋势,这样才能使它更好地发挥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作用,注意防止或克服可能不利于社会主义发展的消极作用。

在第二届全国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体系研讨会上的发言

198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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