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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的保护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承包方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陈某也想从事电子器具加工,但是没有土地,因此,陈某在他承包的土地上建了一个厂房。乡政府知道后,在经过上级政府机关批准后,对陈某作出了拆除在承包地上修建的房屋的处罚决定。陈某不服,诉至法院。在本案中,陈某在没有取得相关政府批准和建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在耕地上建房,其行为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的禁止性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 条文解读

作为集体土地所有人的发包方承担着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管理监督承包方生产经营行为的义务,有权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在承包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同时,也有为承包方提供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生产、技术和服务信息的义务。

承包方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按照承包合同中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禁止改变农用土地的用途,不得将其用于非农业建设。(2)增加对土地的投入,禁止对承包土地进行掠夺性开发。这样能够提高土地的生产力,发挥土地最大效益,增加承包方的收入。同时也能够提高土地质量,保证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3)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承包方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以案说法3】村民陈某在承包土地后发现,经营农业利润太少而成本太高。其乡里有人开办了一个电子厂,效益很好。陈某也想从事电子器具加工,但是没有土地,因此,陈某在他承包的土地上建了一个厂房。乡政府知道后,在经过上级政府机关批准后,对陈某作出了拆除在承包地上修建的房屋的处罚决定。陈某不服,诉至法院。在本案中,陈某在没有取得相关政府批准和建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在耕地上建房,其行为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的禁止性规定。

关联参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3条[承包方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补偿];《土地管理法》第3条[土地基本国策];第4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31条[耕地占用补偿制度];第34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35条[土壤改良与提高地力];《草原法》第42条[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第46条[禁止开垦草原];《森林法》第8条[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土地承包权流转相对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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