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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程序的种类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处理赔偿的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以行政诉讼的形式解决行政活动中产生的赔偿争议的司法程序。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处理赔偿问题所适用的程序,是共同行政赔偿程序;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一个行政机关的,其适用的程序是个别行政赔偿程序。决定赔偿的,同时开具赔偿金额分割单。

三、行政赔偿程序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赔偿程序作以下分类:

(一)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这是我国《国家赔偿法》所作的最重要的分类。《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受害人获得赔偿的途径。

所谓“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仅就赔偿问题单独提出请求,并由有权机关处理的程序。受害人单独就赔偿问题提起请求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遵循“先行处理程序”。

所谓“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的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在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赔偿问题的程序。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申请复议时提出,也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的,按行政复议程序办理;在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分类,赔偿请求人获得行政赔偿的途径有以下几种: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主动或依请求人申请,作出决定并履行赔偿责任。行政机关认为自身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职权行为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主动给予受害人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单独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经赔偿义务机关经审查决定后,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予以行政赔偿。

2.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赔偿问题。受害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经复议机关复议后,认为符合国家赔偿要件的,在作出复议决定的同时,决定被申请人按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问题予以处理后,当事人仍然不服的,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机关予以解决。

3.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予以解决。受害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赔偿问题。对于经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仍然对赔偿问题有争议等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情形,受害人也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

可以说,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程序是比较灵活的,受害人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的渠道是畅通的,充分体现了便民的精神。

(二)行政机关处理赔偿请求的行政程序和人民法院处理赔偿的司法程序

这是按照处理赔偿请求的程序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处理行政赔偿问题不同阶段的性质。

行政机关处理赔偿请求的程序是行政系统处理赔偿问题的行政程序,包括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和处理赔偿请求、履行赔偿责任的程序,以及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赔偿复议申请、确认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责任的程序。

人民法院处理赔偿的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以行政诉讼的形式解决行政活动中产生的赔偿争议的司法程序。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程序。

(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程序和人民法院的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这是以赔偿程序的主持机关为标准所作的分类。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处理受害人赔偿请求的机关及其适用的程序。

先行处理程序的主持机关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适用的程序是一般行政程序。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解决赔偿问题的主持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适用的是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赔偿诉讼的主持机关则是人民法院,适用的是行政诉讼程序。

(四)共同行政赔偿程序和个别行政赔偿程序

这是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数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处理赔偿问题所适用的程序,是共同行政赔偿程序;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一个行政机关的,其适用的程序是个别行政赔偿程序。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0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另外,根据有关国家赔偿实践,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最先收到赔偿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为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办理机关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将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达其他赔偿义务机关,经与其他赔偿义务机关取得一致意见后,依法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并制作决定书。决定赔偿的,同时开具赔偿金额分割单。决定书和赔偿金额分割单应当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签章确认。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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