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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以付款为生效要件吗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类型之一,首先应该满足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据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保险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保险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双方当事人不以缴付保险费为合同成立要件,仍视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而以缴付保险费为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即保险合同的成立虽为非要式,但其生效须以保险单的签发为要件。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类型之一,首先应该满足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

1.当事人须有完全行为能力。对于投保人而言,无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合同行为能力,不能成为缔约主体。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或者订立纯粹获利的合同,订立其他合同则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据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保险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保险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对于保险人而言,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而且该保险合同必须属于其营业执照核定的保险业务范围。

2.行为内容合法。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规范的目的,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保险合同的订立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而无胁迫或欺诈。

(二)保险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

由于保险合同的性质和特点不同于一般合同,《保险法》要求保险合同除了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须具备特别生效要件。

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英美法系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而大陆法系要求投保人必须取得被保险人同意才可为其投保,我国则要求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取得其同意即可,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也无效。上述限制的目的在于防止投保人谋害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故意毁损保险标的,或以保险作为一种赌博方式。[27]

2.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以免被保险人的人格权受侵害,[28]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除外。

3.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三)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如果保险合同成立时满足了以上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则保险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在所附期限到来之时,合同生效或终止,前者称为始期,后者称为终期。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或终止,前者称为延缓条件,后者称为解除条件。保险合同一般均是附有期限的,即约定一定期间作为保险责任期间,在始期到时,合同即开始生效,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合同所附条件一般为延缓条件,即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从某种意义上说,所附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一,只不过是约定生效要件,而非前述法定的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保险合同通常就其效力之发生附有的延缓条件,主要有以下情形:

1.保险合同于投保人一次性缴付全部保险费或第一期保险费时生效。即双方当事人不以缴付保险费为合同成立要件,仍视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而以缴付保险费为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投保人如以票据缴付保险费,除非保险人同意收取票据以代替现金支付,则保险合同须到票据获得支付时才生效力。

2.保险合同于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生效。即保险合同的成立虽为非要式,但其生效须以保险单的签发为要件。保险人虽已为承诺,但在保险单作成并交付给投保人之前,保险合同的效力停止。所谓交付并不以将保险单实际上转移占有为必要,如果保险人以其行为或言词表示保险合同业已生效,投保人可随时前来领取,或保险单已交由代理人或经纪人转交,或将保险单邮寄发出,均应认为保险单已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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