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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概念与特征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汇票上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汇票债务履行为目的的附属票据行为。保证是汇票与本票中的特有制度。票据保证人在进行保证时,必须遵守特定的方式,在汇票或其粘单上记载保证文句、被保证人的名称及日期、保证人的签章。因此,票据的保证责任是独立于其被保证的债务的,这与民法上的保证具有从属性不同。票据保证人因其票据行为而独立负担责任,与被保证人所负责任相同,不能进行先诉抗辩。

一、保证的概念与特征

汇票上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汇票债务履行为目的的附属票据行为。保证是汇票与本票中的特有制度。票据保证以被保证债务在形式上有效存在为前提,也就是票据必须具备形式上的效力,所以票据保证也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证是为了增强票据的信用,因此汇票的债务人不能作为保证人[18]因为其本身即应承担票据责任,被保证的债务人包括承兑人、出票人、背书人和参加承兑人。

票据上的保证是保证制度在票据法中的体现,但在性质上与民法上的保证仍有很大不同:

(1)票据保证是要式行为。票据保证人在进行保证时,必须遵守特定的方式,在汇票或其粘单上记载保证文句、被保证人的名称及日期、保证人的签章。相比较而言,票据保证要比民法上的保证规定得更严格。

(2)票据保证具有独立性。在票据保证中,即使被保证的债务在实质上无效,保证人仍应负票据责任。因此,票据的保证责任是独立于其被保证的债务的,这与民法上的保证具有从属性不同。

(3)票据保证是单方法律行为。票据保证只须保证人完成保证记载即可,而民法上的保证是双方法律行为。

(4)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票据保证人因其票据行为而独立负担责任,与被保证人所负责任相同,不能进行先诉抗辩。而民法上的保证,可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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