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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法律制度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多数国家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实行许可制。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须经信托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登记注册,并开展信托业务。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行使监督权。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可因解散、被撤销和破产而终止。

一、信托投资公司法律制度

(一)概述

信托投资公司,在我国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是商事信托的重要主体,其设立、组织及经营活动对现代社会经济运行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我国《信托法》没有规定有关信托投资公司及信托业规制的内容,而是将该任务交由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来完成。2002年6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信托法》的规定,颁布了新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以信托投资公司为核心,涵盖了信托公司的组织、经营范围与经营规则以及信托业的监管等内容,成为我国现阶段进行信托业调整的主要法律规范。

(二)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设立

多数国家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实行许可制。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须经信托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登记注册,并开展信托业务。在我国,由中国银监会负责审核批准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2)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3)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4)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信托市场的状况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2.变更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行使监督权。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金;(3)变更公司住所;(4)改变组织形式;(5)调整业务范围;(6)更换高级管理人员;(7)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公司总股份10%的除外;(8)修改公司章程;(9)合并或者分立;(10)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宜。

3.终止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可因解散、被撤销和破产而终止。具体包括:(1)信托投资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出现,申请解散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2)信托投资公司因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撤销将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危害金融秩序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3)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三)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50条的规定,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3)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7)代保管业务;(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9)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10)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为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1)救济贫困;(2)救助灾民;(3)扶助残疾人;(4)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7)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四)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规则

各国信托法都规定了信托公司应遵守一定的经营规则,以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我国信托业的经营规则。

1.依法规范经营规则。信托投资公司必须遵守《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2.谨慎投资者规则。受托人在进行信托财产投资时,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这种规则在英国法上被称为谨慎商人规则,而在美国法上则称之为谨慎投资人规则,二者之间大体是一致的。

谨慎投资者规则要求受托人在就信托财产进行投资时,必须履行像“任何一个谨慎的人”管理处分其自己的财产那样的注意义务,在履行这一义务时,受托人在考虑运用信托资金应当符合信托目的的情况下,还应当充分考虑到信托财产的收益性和安全性,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

在决定受托人是否履行了谨慎投资者的注意义务时,法院会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投资的性质、特定信托的需求、已进行的投资以及当时的投资环境等。受托人遵循了谨慎投资者规则,即使投资给受益人造成损失,也将被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该条体现了谨慎投资者规则。

3.利益冲突防范规则。在信托活动中,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往往会利用其控制信托财产的有利地位,为谋取不当利益而作出有损于信托财产及受益人的行为。为此,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均规定,受托人不得从信托财产中获益,即受托人不得使自己处于与受益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各国信托法一般都规定有防范利益冲突的规则。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2)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3)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4)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5)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6)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者关系人;(7)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8)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不受前款第(4)至(8)项的限制。

4.风险准备金规则。为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防止因信托公司违反信托造成信托财产损失而无法赔偿,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规定了风险赔偿准备金制度,即信托公司必须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赔偿准备金。日本、韩国信托法规定提取数额为相当于资本金十分之一以上的金额,并规定这种准备金也可以国债的形式予以保存。由于风险准备金属于保证金的范畴,因此,受益人对该风险准备金具有优先于信托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50条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信托投资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中资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5.分别记账、分别管理的规则。为了保障受益人的利益,避免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以及其他信托财产混同起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6.资金信托规则。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2)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3)不得举借外债;(4)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5)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由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且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7.保密规则。为了尊重当事人的隐私,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体现信托隐匿性的优点,《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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