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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的分类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是否需要进行注册登记,商事主体可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与任意商人。这是德国商法典对商人的基本分类。大商人是符合法定标准的典型商主体。小商人所从事的商行为主要是农牧业、修理业、服务业、手工业和零售业,其资本金往往低于法定标准额。该种商事主体是以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商事行为作为其经常性职业。固定商人类似于前述法定商人。

二、商事主体的分类

商事主体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一)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

依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商事主体可分为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

1.商个人,又称商自然人,指依商法规定从事营业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商个人可以表现为一个“自然人”、“户”,也可以表现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4]商个人从事营业所发生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

2.商合伙,又称为合伙企业,是介于商个人与商法人之间的一种商事主体形态,指数个合伙人为实现营利性经营目的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责任所形成的人身信任和财产相结合的集合体。

3.商法人,是指依商法规定从事营业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人。在外国一般称为“营利性法人”,在我国则称为“企业法人”。

(二)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与任意商人

依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是否需要进行注册登记,商事主体可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与任意商人。这是德国商法典对商人的基本分类。

1.法定商人,是指从事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商行为的商人。此种商人以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为要件,而不以注册登记为要件。只要从事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商行为,即使不进行注册登记,也自动取得商人的资格。当然,法定商人也有进行注册登记的义务。[5]

2.注册商人,是指不以法律规定的绝对商行为为营业内容,而经一般商业登记程序设立,并以核准的营业范围为其商行为内容的商主体。此种商人以登记注册为其要件,只有登记注册后才成为商人。

3.任意商人,是指依法由其自主决定是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商人。此种商人有登记的权利,但无登记的义务。如果履行了登记注册手续,即应遵守有关商人商号、注销之规定。任意商人主要从事农业、林业方面的经营。[6]

(三)大商人和小商人

依据经营规模的不同,商事主体可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

1.大商人,又称为“完全商人”,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商行为作为其营业范围,并根据法定商业登记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商业登记而设立的商事主体。其规模多为大中型企业。大商人是符合法定标准的典型商主体。

2.小商人,又称“不完全商人”,是指营业规模小、设备简单、资本金较少、经营范围比较狭窄的商主体。大陆法系国家中,采用这一概念的主要有德国、日本和意大利。小商人所从事的商行为主要是农牧业、修理业、服务业、手工业和零售业,其资本金往往低于法定标准额。小商人不适用有关商业登记、商号及商业账簿的规定,通常表现为商个人、小型企业和小商号等形式。

(四)固定商人和拟制商人

这是以商事主体的活动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1.固定商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有计划地、反复连续地从事商法列举的特定的商行为的组织和个人。该种商事主体是以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商事行为作为其经常性职业。固定商人类似于前述法定商人。

2.拟制商人,是指虽然不以商行为作为其经常性职业,但商事法律仍将其视为商人的一类商事主体。如依据《日本商法典》第4条第2项之规定,依店铺或其他类似设施,以出卖物品为业者,或经营矿业者,虽不以实施商行为为业,也视为商人。其他国家商法中亦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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