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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监督管理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旅行社违法经营或者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需要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应当由旅行社或者其分社所在地处理旅游者投诉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

五、旅行社的监督管理

1.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在场进行,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受理旅行社申请或者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旅行社,对申请设立旅行社、办理《条例》规定的备案时提交的证明文件、材料的原件,提供复印件并盖章确认,交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留存。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4.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过本部门或者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

①质量保证金存缴数额降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注销的,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②旅行社违法经营或者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③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投诉信息,由处理投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告。

5.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有:①旅行社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②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或者档次的。③旅行社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需要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应当由旅行社或者其分社所在地处理旅游者投诉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

6.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次年3月底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主要包括:①旅行社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形式、出资人、员工人数、部门设置、分支机构、网络体系等。②旅行社的经营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利税等。③旅行社组织接待情况,包括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的组织、接待人数等。④旅行社安全、质量、信誉情况,包括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认证认可和奖惩等。

对前款资料中涉及旅行社商业秘密的内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保密。

7.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不得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

8.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同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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