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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检查报告单怎么样算怀孕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案 例 中的肖女士怀孕时已经满40周岁,按照《中华人民共中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优生保健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行,对发展我国妇幼卫生事业、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案例一 婚前医学检查是强制的还是自愿的?

张先生和刘女士拟订于2009年12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但他们并没有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张先生和刘女士可以进行结婚登记吗?

专家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男女双方婚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以明确一方或者双方是否患有某些不宜结婚或不宜生育的疾病,在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之前,婚前健康检查是强制性的。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后,取消了强制性的婚前健康检查,是否婚检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所以,张先生和刘女士办理结婚登记不是必须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尽管婚前健康检查从强制改为自愿,但是,考虑到自己、配偶以及下一代的安全与健康,专家建议男女双方应该主动进行婚前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十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第十六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案例二 怀孕妇女应当受到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蒋女士在一家生产氯乙烯的化工厂从事实验工作,后她发现自己怀孕,便向单位提出申请,请求调离实验岗位,换成行政工作。工厂领导认为蒋女士技术娴熟,而实验岗位又十分重要,不同意调换岗位。蒋女士所在工作单位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专家提示:为了保护怀孕妇女和人类下一代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对于怀孕的妇女给予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安排孕妇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工作。否则,用人单位将对受到损害的妇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还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第十条 孕期保健

5.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6.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7.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 所规定的作业。

8.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案例三 什么情形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肖女士于1968年6月出生,2008年8月怀孕,预产期是2009年5月底。经查,肖女士为初产妇。

肖女士是否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专家提示:产前诊断是在遗传咨询的基础上,主要通过遗传学检测和影像学检查,对高风险胎儿进行明确诊断,通过对患胎的选择性流产达到胎儿选择的目的,从而降低出生缺陷率,提高优生质量和人口素质。案 例 中的肖女士怀孕时已经满40周岁,按照《中华人民共中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第十七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治医师应当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时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年龄超过35周岁的。

案例四 什么情形下应当终止妊娠?

马女士怀孕26周时到医院做B超检查,检查结果为胎儿四肢短小畸形。

马女士应当如何处理?

专家提示:终止妊娠指利用药物或者通过手术使患病胎儿或者畸形胎儿停止生长发育。一般在出现胎儿患有严重疾病、严重缺陷,或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时,医师将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严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前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对于产前诊断技术及诊断结果,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妇或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妇或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

第二十四条 在发现胎儿异常的情况下,主治医师必须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进一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孕妇,由孕妇夫妻双方自行选择处理方案,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若孕妇缺乏认知能力,由其近亲属代为选择。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

案例五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赵女士于1990年10月生育一男婴,后经医院诊断该男婴患有先天性再生不良性贫血症。

赵女士再次妊娠前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专家提示: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生育严重缺陷患儿的可能性极大,为了维护胎儿及孕妇自身的合法权益,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既往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遗传咨询。医务人员应当对当事人介绍有关知识,给予咨询和指导。

经治医师根据咨询的结果,对当事人提出医学建议。

案例六 出生医学证明有什么作用?

黎女士在某市医院生产后取得该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后因疏忽大意将其遗失。为了给新生儿办理户口,黎女士请不法分子伪造了《出生医学证明》,但公安局对该份伪造的证明不予认可。

黎女士应当如何处理?

专家提示:《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主要内容包括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时间、出生地、出生孕周、健康状况、体重、身长、母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父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接生机构名称等。《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出生医学证明》的作用: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为户籍管理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提供医学依据;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事项提供依据。

《出生医学证明》是重要的证明材料,父母应当妥善保管。如果遗失,可以根据当地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并公告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后,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案例七 医学技术鉴定应当如何进行?

张先生和崔女士结婚前到某市医院作健康检查,医生诊断认为崔女士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后代。后张先生和崔女士分手。

如果崔女士怀疑医生的诊断为误诊,应当如何处理?

专家提示:我国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分为省、市、县三级鉴定。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要求进行医学技术鉴定的,应当向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母婴保健技术鉴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结论。

申请医学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付,如果鉴定结论与诊断结论符合,则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果鉴定结论认定为误诊,则费用由误诊的医疗机构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条 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三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是指接受母婴保健服务的公民或提供母婴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或医学技术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所进行的医学技术鉴定。

第三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正鉴定、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民对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诊断结果证明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申请表》,提供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第十八条 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后,应当出具《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各一份。

第十九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必须加盖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省级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医学技术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第二十一条 鉴定按规定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由申请医学技术鉴定的当事人预付,根据鉴定结论,由责任人支付。

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

案例八 医疗机构能否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某市医院为了赚取50~150元不等的检查费,竟然非法为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结果在做B超时错把孕妇李女士腹中的男孩看成了女孩。而一心想要儿子的李女士忍痛将5个月的胎儿引产后,发现堕下的是名男婴。

该医疗机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专家提示:为了保证人口的性别比例平衡,也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任何机构和个人如果违反以上规定,将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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