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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检查的伦理问题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 遗传咨询、婚前检查的伦理问题自古以来,“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一个问题。遗传咨询涉及范围广泛,包括婚前咨询、受孕前咨询和怀孕后的咨询。婚前检查是为即将结婚的情侣提供的一种健康检查。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根据婚检结果,对那些查出患有影响结婚和生育疾病的患者,医生会给予正确指导。

§1 遗传咨询、婚前检查的伦理问题

自古以来,“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一个问题。当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人们对从遗传到优生、从受精卵到胎儿、从人工流产到畸形儿处理,都能够进行控制和取舍,从而引发一系列伦理道德政治法律问题。

预防和降低遗传性疾病及先天缺陷胎儿的出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生命质量,是世界各国普遍关心的问题。尽管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但是,有序地调节人口的增长,改善出生人口素质,提高生命和生活质量,无疑是临床医学工作者、社会学家和伦理学家的共同任务。遗传咨询作为提高人口质量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就是消灭、预防和降低遗传性疾病和胎儿先天缺陷,宣传遗传学知识,指导夫妇进行合理的生育。

遗传咨询涉及范围广泛,包括婚前咨询、受孕前咨询和怀孕后的咨询。遗传咨询目前针对的主要人群包括:高龄孕妇;曾经生育过先天畸形胎儿或孩子的夫妇;有遗传性疾病家族史的夫妇;产前母血筛查高危者,如先天愚型或神经管缺陷(NTD)筛查高危孕妇;夫妇中一人患有遗传性疾病或系遗传性疾病的可疑者;患有先天性疾病的孕妇;夫妇一方或双方已知或可疑为某种遗传性疾病基因携带者;怀孕期间或受孕前接触有害因素,如用药、感染、X射线、职业中的有害物质等;夫妇间的血缘关系较近者。

在产前遗传咨询和诊断处理中,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循知情选择原则,从事产前遗传咨询和产前诊断的医生有责任和义务,根据现有的实验室检查和临床分析得出产前诊断结果,告知夫妻双方胎儿的情况和可能的预后,但医生不得有任何暗示或诱导夫妻双方做进一步选择的行为。在知情选择的基础上,根据上述各项处理原则,夫妻双方有权作出自己的选择。如夫妻双方有意愿终止妊娠,应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如本人无行为能力,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医学上可以考虑施行人工流产终止妊娠。由于医学科学本身发展的有限性,医师根据实验室和有关临床资料做出的产前诊断结果,有可能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相一致。对此,在夫妻双方作出终止妊娠的选择时,医务人员有权利和义务向夫妻双方作出必要的解释。

婚前检查是为即将结婚的情侣提供的一种健康检查。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包括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通过婚检可以了解结婚前男女双方的健康状况,并且可以发现一些身体的异常或疾病,包括:有无男性或女性生殖系统发育异常、慢性病、传染病、性病、遗传病等。根据婚检结果,对那些查出患有影响结婚和生育疾病的患者,医生会给予正确指导。

婚前检查告诉人们,两种人不能结婚:一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不能通婚。直系血亲是指与本人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直系血亲没有代数限制,均在禁止之列。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叔伯舅姨姑与侄、侄女、甥、甥女;堂表兄弟姐妹等;另一种是男女双方均患有无法治愈的精神病或重度低能病人。

婚前检查还告诉人们,三种情况应暂缓结婚:一是性病、麻风病尚未治愈的;二是精神病处于发病期间的;三是患某些传染病,如霍乱、伤寒鼠疫白喉、乙型脑炎、脊髓灰质炎、狂犬病、病毒性肝炎等,按规定仍处在隔离期内的病人。

婚前检查还告诉人们,三种情况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

(1)一方患有严重的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如强直性肌营养不良、软骨发育不全、成骨发育不全、双侧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无虹膜、显性遗传型视网膜色素变性、显性遗传型双侧先天性小眼球等。

(2)双方均患有相同严重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例如先天性聋哑、白化病等。

(3)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多基因遗传病,如先天性心脏病、有高发家系的精神病(指除患者本人外,其父母或兄弟姐妹中有一人或更多人患精神病者)。

显然,从医学和优生学的角度来看,婚前检查有利于婚后家庭的幸福和婚姻的美满,有利于优生优育、提高下一代的身体素质。

在我国,1986年卫生部和民政部共同下发的《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首次把婚检制度写入法规。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婚检制度。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婚检过程存在许多问题,受到人们的普遍质疑。综合各种意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检查程序烦琐,检查条件简陋,婚检部门态度粗暴,工作生硬,操作草率,敷衍了事,不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伤害当事人的感情。这种缺乏人文关怀的婚检必然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对婚检采取抵制的态度。

第二,收费管理比较混乱,搭车收费现象屡禁不止。有关部门只对登记领证率感兴趣、有考核,而对婚检率不重视、无考核,致使婚检部门工作马虎,婚检走过场,婚检部门给人感觉就是牟利敛财。这种捆绑式的强制婚检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经济负担,造成对婚检的抵触情绪。

第三,婚检究竟能否及时检测出当事人的病症?婚检的各个项目是否都与结婚、过性生活有关(如肝功能、视力、身高、体重等项目)?婚前究竟能否达到健康检查的目的?

鉴于此,2003年10月1日,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将过去的“强制”婚检修改为“自愿”婚检。婚检被排除在婚姻登记的必行步骤之外,婚姻登记机关只会倡导新人进行检查,在结婚登记前出具婚检的告知单,给予一定的提醒,而不再作为硬性条件,强制进行。可以说,婚检由“必选”变为“自选”,婚检不再被规定为一道强制性的审批手续,体现了社会前所未有的宽容度,对个人隐私权的充分尊重。在一个进步而文明的社会中,每个人都应享有同等的权利。结婚登记彰显人性关怀,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

可是,自从以自愿婚检代替强制婚检以后,全国自愿婚检人数急剧下降,导致不少疾病漏检,造成新生儿缺陷发生率呈上升趋势。这种情况引起人们对《婚姻登记条例》反思,展开了一场激烈争论,焦点是:到底有无必要进行婚前检查?是否恢复强制婚检?

毫无疑问,婚前检查大有必要。据国家卫生部透露,2001年,全国实际参加婚检人数为879万人,检出对婚姻有影响的传染病患者14万人,其中性传播疾病20000余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人84人,精神病者15000多人,严重遗传疾病患者6500人。婚检排除了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艾滋病、梅毒等医学上影响生育的疾病。婚检避免了众多智障、不健全下一代的出生,成为为社会减负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没有了婚前检查,就等于没有了婴儿出生前的一道健康保护屏障。所以,婚检对家庭幸福、对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对提高全民族的素质至关重要。

因此,不能将婚检列为可选择范围或不重视乃至取消婚检,否则,将违反了法律。我国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此外,《母婴保健法》还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间内,医师应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暂缓结婚;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术不生育的,可以结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同时,取消婚检,也将后患无穷。据了解,父母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遗传给孩子的几率接近30%,梅毒通过母体的传播率相当大,如果取消婚检,那么成千上万的残障儿、精神病患儿的诞生将令我们措手不及,而疾病的防治则需要建立更多的医疗机构、投入不计其数的医疗资金,这更让我们的社会无力承受。

可见,婚检的必要性是无可辩驳的。固然,婚检是必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恢复强制婚检,相反,应该加强对公民的婚检意识教育,完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具体而言:

第一,加强文化、道德、法制等宣传和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道德修养以及法制观念。通过正确的宣传和引导,使人们树立珍爱生命,关爱他人,钟爱家庭的理念。婚检既是一种个人的选择权利,也是一种社会的责任和义务。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正在拥有越来越大的选择空间。但是,公民的自由选择权利的实现又是同公民的素质和社会的文明程度息息相关的。所以,解决婚检率急剧下降的关键在于,要加强公民卫生教育的普及,提高公民的优生优育意识。加强法制宣传力度,通过媒体讲解、案例分析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逐步培养人们树立法制观念。只有当公民的意识提高到自觉自愿去进行婚检时,才能真正实现遗传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二,建立和完善社会服务机制,在婚姻登记部门以及医疗机构设立婚检和生育咨询部门,为登记结婚的新人以及计划生育的父母提供咨询服务。加强我国医疗卫生设施的建设,提高医疗卫生的技术水平,适度降低对弱势群体的收费,将婚检及孕前检查融入到日常的健康检查等医疗服务中。

第三,提供充满情感的人文关怀,严格遵循婚检伦理道德规范。婚前检查不是要限制新人结婚,而是为其提供服务与指导。对于一些心脏病等的患者,可告知双方婚后应注意什么,比如减少房事等。对于一些疾病,完全可以先治病,后结婚。对于生殖器官的检查,必须只能由同性医师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对于病人隐私权,婚检人员一定要严密保护。

婚检时,面对知情权和隐私权的矛盾,医务人员一定要理性审慎地处理。据报道,一对恋人来到广州市妇幼保健院做婚前检查。检查结果发现,男方患有梅毒。男方担心女友得知这一情况后会离开自己,认为这是个人隐私,要求医生为其保密。但是,女方坚持要求医生告知其男友婚检的真实情况。

这样,医生应该告诉谁呢?是尊重男方的“隐私权”呢,还是尊重女方的“知情权”呢?如果告诉女方,她很可能因此与男方产生矛盾,甚至导致双方分手。男方则可能因此迁怒医生,甚至控诉医生侵犯其个人名誉权,因为性病属于个人隐私。如果不告诉女方,不仅对女方不公平,也损害了女方的权利,因为结婚是两个人的事情,女方对男方婚检的真实情况有知情权。

那么,怎么办呢?按照“知情同意”原则,通常做法是,如果婚检查出法律规定不能结婚的疾病,必须告诉对方真相,一些不影响婚育而又关系到当事人隐私的疾病,可以将真实情况及后果告诉当事人,让当事人自己权衡利弊,决定是否告诉对方。医生最好建议当事人选择告诉对方。但是,无论当事人怎么选择,医生必须把好关,即不能结婚的或暂时不能结婚的,坚决不能开具婚检合格证明,或只能开具不能结婚或暂缓结婚证明。

国际上通行的“知情同意”原则或“知情选择”原则已先后载入《赫尔辛基宣言》、《夏威夷宣言》等国际医学伦理学规范当中,美国《病人权利法案》等有关伦理学文献中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知情同意”或“知情选择”的先决条件是接受医学意见的人必须有完全行为能力可以作出同意的决定;必须知道自己所决定的后果;必须出于自愿而不是强制。婚检医生的责任是就有关问题帮助婚检者作出决定,而不是替他(她)作决定。

第四,逐步实行婚检的福利化,减轻公民的经济负担。面对自愿婚检率的直线下降,已有个别地方进行了可贵的探索,如上海市政府就在全国率先实行了婚检的福利化,公民婚检政府埋单,有效地化解了自愿婚检带来的各种矛盾,极大提升了婚检率。由此可见,恢复强制婚检无济于事,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就是人性化地做好婚检工作。

总之,为了对新婚夫妻负责,对下一代健康负责,为了家庭幸福和婚姻美满,为了提高人口质量,提升国民身体素质,必须加强和完善婚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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