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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财产保全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利害关系人在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无权对民事争议行使审判权,作出处理。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所谓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就地扣留或送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171.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为了将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的顺利执行,可以依职权自行决定或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执的标的物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1)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如果案件不涉及财产内容,就不存在执行问题;(2)采取财产保全的前提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3)财产保全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作出,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对由当事人申请而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起诉的同时或者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在诉讼程序开始以后采取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因利害关系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对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对方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这种在起诉之前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称为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3条对此作了规定,这条规定是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础上增加的。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在案件受理前进行的,利害关系人争执的民事关系、纠纷发生的原因、当事人的责任等都未有明确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有可能给被申请方带来经济损失,因此《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无论将来会否给对方造成损失,申请人都要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由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都是因情况紧急而提出,所以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我国民事诉讼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也不主动受理。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之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属于对紧急情况的处理。如果利害关系人在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无权对民事争议行使审判权,作出处理。因此,《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所谓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移地封存。所谓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就地扣留或送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所谓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处分其存款,经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除有管辖权的、作出财产保全措施决定的法院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不得擅自移动、处分和解冻。对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其他单位和其他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经人民法院对案件审查,查明申请人主张的权利不应予以保护,或者申请人申请时提出的紧急情况不存在,也就是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并因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使被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申请人应负赔偿责任。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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