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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该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设定行政许可,旨在发挥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因此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以必要性为前提。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有以下事项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也就是说,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如下: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对于列入上述范围内的事项,行政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以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此外,地方省级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在本辖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可以报请国务院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设定行政许可必须以一定效力层级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的具体划分如下:

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但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但该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5.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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