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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与不足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在取得巨大成果的同时,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仍然不容乐观,特别是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与不足是相当明显的。要认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别国的差距所在,首先要清楚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优势与经验,只有知己知彼,才能取长补短,填补差距。不仅如此,发达国家政府已经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普遍重视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部门已经成为许多美国公司新的利润中心。

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与不足

知识产权,英文词汇: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区组织对创造性成果、标记性成果和经营管理经验等蕴含有智力因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它起源于西方,并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得到完善。今天,它作为全球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流的规则,在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有效配置技术资源,促进新技术的商品化和市场化,有利于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世界各国都对知识产权工作给与了高度的重视,尤其是发达国家,将创造,应用,和管理知识产权作为维护和增强国家竞争优势的重要工具[17]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在形式上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建立了司法和行政执法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用世界贸易组织前总干事鲍格胥先生的话来说:中国只用了一二十年的时间,就完成了西方国家用一两百年走过的知识产权立法历程,这个成就是举世瞩目的。然而,在取得巨大成果的同时,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仍然不容乐观,特别是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与不足是相当明显的。因此,认清自身不足,探索知识产权强国之经验,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使之得到有力的贯彻,是我们重要的和首要的问题。

一、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

要认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别国的差距所在,首先要清楚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优势与经验,只有知己知彼,才能取长补短,填补差距。

总的来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以下特征:

(一)起步早,意识强

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西方,知识产权制度在发达国家的确立总体上来说属于“内需型”,是与其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相适应的,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也是资本主义发展的需求。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在发达国家早已建立,经过长期的发展,不仅拥有了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而且也积淀了深厚的知识产权文化,直接影响到人们的意识。在发达国家,大到企业,国家,小到个人,都有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可以这么说,知识产权在发达国家已经变成一种文化,悄无声息地感染着生活的方方面面。

对于发达国家的政府来说,大多数发达国家在很早以前就制定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法律,并强有力地贯彻执行。例如,早在美国独立后,大多数州就参照英国的《安娜法令》制定了本州的知识产权立法,不久美国人很快意识到有必要制定联邦的知识产权制度,于是,在1770年的美国宪法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即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它授权国会通过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对其作品和发明的有限的排他权,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

不仅如此,发达国家政府已经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普遍重视知识产权战略。例如美国,早在1979年,卡特总统就第一次提出要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发展战略。1985年,美国政府则明确提出了知识产权战略观点:“在美国国内和国外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提高美国产业竞争力的有效措施。”[18]再如日本,日本在90年代认识到了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而且日本也有实力和条件实施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战略。2002年,日本政府正式提出了实施知识产权的战略,而且一经提出,就迅速实施。其规格之高,措施之完善有力,目标之全面远大,都是屈指可数的。

与发达国家政府相比,发达国家的企业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更强,美国公司早就意识到知识产权是企业的安身立命之本,从知识产权的创造到应用,经营到管理,美国的企业都有一套十分成熟的做法。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部门已经成为许多美国公司新的利润中心。知识产权不仅成为发达国家企业生产和经营中的关键资源,而且成为他们扩大和抢占市场的重要法宝,是他们核心能力和竞争资源的优势。

就个人而言,发达国家的个人几乎都拥有很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种意识使得盗版现象在发达国家没有多少容身之地,很好地促进了软件业,文化业的发展,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的状况。

(二)立法先进完善,执法有效、得力

首先,从立法角度来说,发达国家普遍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并且随着客观环境的发展不断调整变化,改善充实。

以美国为例,美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历史悠久,并且不断修改完善,以适应社会生活不断发展为特色。如著作权法,美国1790年5月31日通过第一部版权法,当时仅适用于书籍,地图,期刊。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关系越来越复杂,为适应上述变化,到目前为止,该著作权法已历经26次修改,其内容既涉及著作权的实体规定,也包括著作权的管理等程序。从版权法的历次修订中可以看到版权客体种类在不断扩大,特别是科技的发展使电影,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与科技密切相关的内容成为版权客体,并且日益成为美国版权法保护的重点。[19]

再如日本,日本是《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TRIPS协议等国际性知识产权公约的成员国,已经形成了与国际标准相协调的相当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使知识产权法律与国际接轨,日本不断修改法律,以适应新技术的要求。在专利法的修改中,对申请专利的对象,在相继增加了药品专利、核变物质专利、微生物专利、生物基因专利、动物品种专利后,又将数学逻辑、电子货币、载有计算机程序的媒体纳入专利法的保护。其次,规定侵权损害赔偿可以按专利人每件产品的获利乘以侵权人销售专利产品的总数计算,使侵权数额容易确定,也加重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再次,立法上尽量严谨且详尽具体,便于执法操作和保持执法的同一性。日本各部知识产权法所调整规范的范围,在总则中均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对关键术语做出定义,且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即全面又不重复。

其次,从执法角度来说,发达国家拥有一套机构人员齐备,运转灵活,体制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系,使得制定出的法律得到强有力的贯彻执行,有效地营造出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众所周知,美国的盗版现象是世界上最低的,这得益于美国强有力的和非常有效的法律执行体系。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救济手段多种多样,除了通过提供民事诉讼程序维护权利人外,还有诸如“禁令”的形式,以富有效率的形式来禁止侵权行为;再如,发达国家一般具有强有力的边境措施,例如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在欧美,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保护具有保护范围广,程序简便,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海关保护负担轻,在海关程序中权利平衡等特征。[20]总之,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部门齐全,管理体制合理,人员素质较高,加之良好的整体氛围,使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得以顺利实施。

(三)高效的知识产权运作体系,科学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就这两点来说,日本政府在2002年7月初制订了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计划将专利审批时间缩短到六个月,并且还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追加医疗技术专利对象等。美国的专利审批时间也在逐年缩短,且通过一系列的法律修改,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对外贸易直接挂钩起来,并且实行专利的先发明原则和实质审查制度等。

日本政府还建立了科学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构建专利流通市场,提高了成果转化能力。日本专利厅针对不同的技术领域,定期公布有关的专利供求信息以及专利分类图和实用指南,并通过现代信息传播手段,为技术交易提供各种便利。尤其是对那些缺乏技术交易经验和条件的专利权人,日本政府通过举办定期和不定期的专利博览会,为专利交易提供场所及商机,激励了专利发明人的积极性。其次,活用知识产权,如活用休眠专利,避免智力浪费。为此,日本启动了休眠专利战略,即日本通产省、商工局、专利厅,通过行政措施,要求大企业无偿为小企业提供其休眠专利,实现休眠专利的使用价值,并与地区产业振兴计划相结合。再如美国,对于国家投入的研究开发项目的成果所有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项目承担单位转让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从上述几点可以看出,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发展中国家相比,具有很大的优势。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知识产权发展起步不久的国家来说,应该认清自身的差距不足,才能取得更大的进步。

二、我国的差距与不足

(一)起步晚,知识产权意识薄弱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二十年前才刚刚起步,虽然进步很快,但由于底子薄弱,因此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就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准,特别是在知识产权的意识和文化方面,更是需要时间来积淀的。

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完全是移植的产物,中国传统文化里的中庸、隐忍、循古和权力崇拜的观念其实与知识产权文化中的创新、明达、交流和尊重权利的理念是相悖的。儒家一般以传播知识和道德为己任,不以为自己的作品被抄袭和未经许可的使用是对自身权利的侵害,长此以往不仅练就了创作者淡泊自身利益的“仙风道骨”,也助长了使用者轻视他人权利的“强盗逻辑”,“窃书不为偷”、“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的思想观念在中国就有了广阔肥沃的生长土壤。传统知识分子认为著书立说是代圣人立言,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神圣事业,不是营求物质利益的工具,也就是说他们关注的是著作的社会效益而不是经济效益。他们头脑里缺乏著作财产权的观念,在他们那里,知识与经济没有多少相容性或一致性。种种习俗均反映出对基于作品、创新技术等无形财产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在传统的权利意识中根本没有位置。这些根深蒂固的观念,是我国建立和推行知识产权文化必须克服的阻力[21]

由于知识产权文化底蕴的缺失,直接导致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观念的缺乏。不仅普通民众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是无法望其项背。中国企业普遍存在知识产权观念淡薄的现象。资料显示:从1998~2000年,在华申请电子信息技术发明专利的,有88.5%来自国外。1997~2000年,国内向国外的专利申请总计1949件,而国外来华的专利申请总计90686件,是国内向国外申请数量的46.5倍。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年报公布,当年国外企业来华发明专利申请量,相当于我国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的215倍以上。目前,我国每年重大科技成果约3万项,而我国每年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仅为1万多件,只占总数的1/3。曾有人估计,在过去的15年里,我国有13万项发明无偿地奉献给了世界各国。[22]正由于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发达国家企业频频抢注我国的驰名商标,掠夺我国基因资源和中药配方,导致本土的宝贵知识资源严重流失。由此带来的不仅是经济利益上的巨大损失,而且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永远无法争取主动地位。

可见,构建知识产权文化心理,使对知识产权的尊重成为一个社会所有个体思维方式和价值体系中的构成部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根本性的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立法尚需完善,执法急需解决

应该说,经过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进步是很快的,但由于起步晚以及国情的原因,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有待拓宽。比如,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未公开信息作为商业秘密只是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还存在不协调的地方;二是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需要增加。比如,著作权的财产权规定比较原则;三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措施尚待健全。比如,在损害赔偿、知识产权的行政程序、过错推定原则等方面的规定还有待完善。此外,在一些立法的程序方面,比如说一些保护变成保护外国人的多,保护中国人的少,这叫做反过来的超国民待遇;在著作权、软件、音像制品方面,盗版依然猖獗,影响社会秩序;一些地方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对保护知识产权态度不坚决,甚至姑息迁就等。同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还存在着不尽协调的方面,法律的透明度也有待提高。这说明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发达国家水准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23]四是立法不够全面,缺少相应的竞争法,即反垄断法。面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滥用现象,我们却没有一部《反垄断法》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只是在合同法和专利法中有一些对垄断行为的规定,另外专利法的强制许可规定,实质上也属于反垄断条款。但是,仅有这些零星的规定是不能充分保障我国企业的企业权益的。没有限制的权利势必会导致对他人合法利益的损害。在对外经济贸易往来的过程中,我们的企业和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相比,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西方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而我们国内在这方面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来保护我国企业的利益,如果任这种情况发展下去,那么我们改革开放,促进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进步的目标就不能达到,也是违背我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初衷的。因此,尽快制订我们自己的《反垄断法》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我们迫切需要一部这样的法律来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知识产权滥用的侵害。

强有力和有效的法律执行体系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保证。我国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还存在许多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更是有非常大的差距。

在法律执行方面,我们往往注重分析技术层面的问题,过多考虑如何惩罚,存在着执法力度不够,区别对待不够等问题。

我国目前已建立起由国务院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国务院下属的国家专利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国务院各主管部委以及地方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等组成行政管理和保护组织体系。但我国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方面仍有诸多不足,如手段不硬,力量不足。行政执法机构不全,职权不清,人员不专业等问题。导致在知识产权执法过程中互相扯皮,措施不力,行为不规范。而且,专利、商标、版权三个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执法任务日益繁重,但除商标管理部门有专职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自上而下的执法体系外,版权、专利方面的行政执法力量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人员不够,素质不高,装备不足,技术力量缺乏等问题。尤其是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侵权没有处罚权,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某些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涂改,伪造证据或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缺乏有效的预防和制止手段。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行使政府职能的权威性。除以上几个问题以外,某些地区还存在着对侵权行为执法不严,处罚偏轻的情况,目前往往是对违法活动有突然袭击,但是没有处罚结果,或者即使处罚也很轻,透明的程度和精确的程度都很低。

从司法角度看,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RIPS协议的要求相比有一定距离。一是民事救济手段单一。在民事救济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和知识产权方面的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民事救济手段则显得较少。尤其是没有把禁令列为救济手段之一,以致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即发侵权”时得不到有效保护。二是损害赔偿不足以弥补权利人损失。首先,我国知识产权法关于损害赔偿额的标准规定不统一。《商标法》规定,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专利法》规定,赔偿额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或者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额,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著作权法的规定与商标法的规定大致相同。由于赔偿标准规定不统一,法院在审判中难以准确适用,不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没有达到TRIPS要求的标准。其次,按现行赔偿标准进行司法保护,实际结果是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弥补,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对侵权人也难以罚当其过。这样不仅不利于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和有效保护,反而出现守法不如侵权的不合理现象。[24]三是对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决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和监督。主要体现在商标法和专利法中;四是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对假冒和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对受害人的救济措施不够完善;五是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限制过多,不合理的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

(三)知识产权运作效率较低,管理体制不科学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运作效率是相当低下的。例如我国的专利审批速度处于中下等水平,由于专利申请量的连年增长,且专利的申请和审查周期较长,截至1998年底,积压的专利申请就达68400件,有些专利发明的申请审批竟然拖了六七年,直接影响到了专利法发明者的创造性与积极性。现如今,知识产权审批速度加快,已成为世界知识产权发展的趋势。为了鼓励创新,增加知识产权的储备量,很多发达国家简化了审批程序,缩短受理时间。而我国如今的知识产权审批速度与程序,不但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且与国际趋势不符。

其次,在我国,体制弊端是阻碍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科技界,缺乏激励科技人员创造申请知识产权的机制。在我国现有的分配与激励机制中,科技人员的职务和各种荣誉称号是最重要的,这些涉及住房、工资和各种奖励。而知识产权在科技人员的职务晋升中却没有多大用处。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科学研究和学术的行政化和科研机构的官僚化。再如传统体制下的产权不清晰,传统体制下的科技投入,一个重要特点是“谁投资,谁享有”。因此在科研计划项目的成果管理上,长期以来过分强调国家所有,承担单位的权责不明确,严重影响了承担单位的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也使承担单位主动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积极进行不高,一些重要的科技成果疏于管理,未能形成自自主的知识产权。[25]我国于2002年颁布了《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借鉴了美国《拜杜法案》等发达国家的经验,但在现有体制下,要达到发达国家那样的实施效果是很难的。

三、建议与策略

首先,在知识产权的观念和意识方面:

(1)普及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一项新的事物,要人们认可并接受它,首先便需要人们对它有充分的了解,而广泛的普及宣传是让人们迅速了解它的有效途径。这种普及和宣传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实现,除了主管部门有计划的采取分发免费材料、开展产品营销活动、制作电视广告给记录片等方式开展宣传工作外,在基础教育的启蒙阶段灌输知识产权观念、在影视作品、各种传媒中渗透知识产权意识都是可以借鉴的做法。

(2)加强知识产权学术研究。知识产权学说是观念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的构成部分之一,而学术研究也是推动文化发展的有力手段。学术研究的意义在于,它能将人类的知识信息积累起来,加以抽象化和系统化,理清杂乱而缺乏逻辑性的观念和认识,使文化财富能够顺利地传承下去,并通过不同观点之间的交流与探讨、摩擦与碰撞来丰富文化的内容。罗马法文化的辉煌就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公元前3世纪时,罗马法学家积极的学术研究。因此,加强知识产权的学术研究对知识产权文化的形成意义重大。

(3)促进知识产权观念的传播与交流。知识产权学说与观念的形成,并不当然能够起到培养知识产权意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还需要广泛地传播与交流。一方面,在知识产权学说观念传播的过程中,社会公众接受这些知识,并形成一种意识,指导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不同的知识产权学说观念在相互交流与冲突的过程中,可以不断成熟、发展并完善。[26]

其次,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方面:

(1)注重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需求之间的平衡。具体在制定和修订知识产权法时,既要考虑对权利持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保持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趋势的一致性,加强对国际技术市场的开拓和利用。也要注重保护民族利益,使知识产权法有利于民族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引进技术和信息,有利于扩大对外交流。注重本土化,要求我国立足于本国国情和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对知识产权给予合理保护。[27]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机构、人员素质、管理机制等各个方面下功夫,全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水平,是知识产权法律的以有力的贯彻执行。如按TRIPS的要求为权利人提供全面有效的民事司法救济程序。这对于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最后,从战略角度来说:

将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至战略的高度,注重对知识产权的统筹管理。2004年的全国专利工作会议提出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亦即通过加快建设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加快建设和不断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造就宏大的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总体谋划。为实现上述战略目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完善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科技,经济,贸易等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机制,在立法和执法工作中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的宣传普及,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及科研项目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加强对技术引进及出口环节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以及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的管理等。

(2)引导和帮助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效落实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在政策和法律上帮助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技术创新的整个过程,制定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中的专利战略,促进专利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迅速地提高我国企业和科研机构掌握和利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以适应入世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要求。

四、结语

总之,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建设工作是任重而道远的,与发达国家间的差距也是较大的。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上文列举的也仅仅是冰山一角。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很多的路要走,还有很多的工作需要完善改进,但我们相信,只要认清自身的不足,找出弊端所在,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视,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迅速发展,我们一定能够迎头赶上,使知识产权成为中国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先锋,成为全民族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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