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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程序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裁决书未确定履行期限的,亦按前述《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限。仲裁裁决确实被撤销的,应进一步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遭到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司法解释补充道,一方当事人已经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并得到受理以后,另一方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以后裁定中止执行。

第二节 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程序

一、执行仲裁裁决的一般条件

《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作出以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据此,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应准用《民事诉讼法》。总结起来,至少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由当事人申请执行

根据《仲裁法》的上述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如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地执行某项仲裁裁决。该规定属于授权性规定,其授权的对象显然是当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可以提交仲裁的只是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的事项,当事人提交仲裁是行使其处分权的行为,请求强制执行同样是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人民法院不得越俎代庖。

2.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仲裁法》上述规定中所谓“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指《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第215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的规定。该条同时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开始计算;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开始计算。

仲裁裁决书未确定履行期限的,亦按前述《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限。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这是《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第213条的规定条件之一。所谓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地域管辖方面是指,依照该法第201条第2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5)。在级别管辖上,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6)例如,某仲裁案件的胜诉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作出的裁决。因得知败诉方在苏州某企业中持有股份,便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裁决的申请。但法院查明,败诉方在该企业中的股份已于三个月以前转移给他人,不再持有该企业的股份,且执行申请人未能提供被申请人在该法院辖区内有其他财产的证据,故而认定对此项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无管辖权,驳回申请。(7)

无论何种仲裁裁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都必须满足上述三项基本条件。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国内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这三种不同裁决的执行在具体程序上略有差别,应予注意。国内仲裁裁决是指由我国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就不含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作出的裁决;涉外仲裁裁决是指由我国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就含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所作出的裁决;外国仲裁裁决是指由外国的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在外国作出的所有裁决。

二、在我国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程序

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之余,须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执行书,(2)仲裁裁决书副本,(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4)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其中,申请执行书应说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相关线索。申请执行人系外国人的,必须使用中文做成申请执行书。另外,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8)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以后,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应当执行。具体执行手续和措施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

三、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

除《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定之外,《仲裁法》第64条还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据此,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而另一方随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必须裁定中止执行。仲裁裁决确实被撤销的,应进一步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遭到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司法解释补充道,一方当事人已经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并得到受理以后,另一方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以后裁定中止执行。(9)这些规定只能适用于我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因为人民法院所能够撤销的,只是这两类裁决。

四、在外国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和《仲裁法》第72条,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包括无涉外因素的裁决),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的,应由申请执行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该外国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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