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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技能培训心得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等。由于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为保护对象,它排除了通过任何协商、契约的形式改变这一制度内容的可能性,也不允许劳动者本人基于任何动机放弃这项权利。

第五节 劳动安全卫生与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一、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一)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等。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由于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为保护对象,它排除了通过任何协商、契约的形式改变这一制度内容的可能性,也不允许劳动者本人基于任何动机放弃这项权利。在劳动合同中,有关免除用人单位劳动保护责任的条款和劳动者放弃保护权利的条款一律无效。

2.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对象。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规范都只限于在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中,这区别于社会上的安全防病及卫生保健工作。只有在劳动过程中采取的各种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生命和身体健康的措施,才属于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范围。

3.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清除劳动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的方式,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主要内容

1.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为防止和消除在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的发生所采取的各种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规章制度。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内容如下。

(1)工厂安全技术规程。工厂安全技术规程主要明确规定了生产过程中必须达到的安全卫生标准,具体包括:①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要求;②工作场所的安全要求;③机器设备的安全要求;④电器设备的安全要求;⑤动力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要求。

(2)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下列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要求:①对从事高空作业的工人,必须进行身体检查;②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和高空作业;③施工现场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④进行土方工程前,应做好必要的地质、水文和地下设备的调查和勘察工作;⑤拆除建筑物,应该自上而下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

(3)矿山安全法律制度。为保障矿山生产的安全,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矿山安全法规的具体要求是:①矿山设计的主要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②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③采矿作业场所必须对危害安全的事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2.劳动卫生规程。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防止职业病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规章制度。

劳动卫生规程的具体要求是:①凡有粉尘作业的单位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无尘措施或低尘的措施,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②作业场所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③有噪声和强光的作业环境下,必须有防止噪声和强光刺激的措施;④工作场所的温度应保持在一定的范围内,必须采取防暑降温、防冻取暖和防湿的措施;⑤生产和劳动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和充足的照明;⑥用人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置浴室、厕所、更衣室和休息室等生产辅助设施,并根据不同工种和作业的需要,发给工人个人防护用品。

3.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立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具体包括:①安全卫生责任制度;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③安全生产教育制度;④安全卫生检查制度;⑤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1.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概念。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采取的有别于男子的特殊保护措施。

2.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

(1)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女性的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与男子不同,有些作业环境会影响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属于法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①矿山井下作业;②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③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④建筑业组装和拆除脚手架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⑤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千克的作业。

(2)生理变化过程中的“四期”保护。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是针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变化,在女职工月经期、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给予的特殊劳动保护。具体制度包括:①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冷库及冷水等低温作业;②怀孕期女职工不得从事有毒害及放射性物质的生产作业;③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④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等。

(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1.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概念。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生长发育的特点和对其义务教育的需要,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所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

2.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

(1)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最低就业年龄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就业的最低年龄。我国规定的公民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国家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由于未成年工正处于身体的成长发育过程中,国家通过立法,并根据他们的身体特点,制定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有:①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日制度,并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③要求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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