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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转向法治化管理编年(年至今)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月4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电视剧题材规划管理暨2004 年(第一批)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剧目的通知》,对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有效期的限期重新进行了规定。4月15日,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公布总局2004年度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电视剧复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将经调整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度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电视剧复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4月19日,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涉案剧审查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三、电视剧转向法治化管理编年(2004年至今)

2004年

2月10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当前广播影视产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发展广播影视产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3月3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严肃宣传纪律,制止违规播出行为的通知》。通知要求:1.各级电视播出机构要迅速对所辖各频道进行自查,凡有违规行为的,要立即纠正,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执行。2.各级电视播出机构开设所谓的“930剧场”,在19∶00~22∶00黄金时段不得播出未经总局批准同意播出的引进剧或合拍剧。3.各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必须对所属的电视播出机构进行一次复查,凡再发现有违规播出者,要依照广播电视管理的相关法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3月4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电视剧题材规划管理暨2004 年(第一批)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剧目的通知》,对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有效期的限期重新进行了规定。

3月17日,广电总局副局长胡占凡在2004年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会议上作了题为“抓住机遇深化改革确保导向促进繁荣”的讲话,对2003年我国电视剧领域的工作进行了总结:2003年是我国电视剧发展迈入持续、稳定、有序发展新阶段的重要一年,其主要标志可以概括为三句话:国内电视剧的创作在制作水平、艺术水准上有了很大的提高,出现了一批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质量上乘之作。电视剧的制作与市场的需求开始步入了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从电视剧创作、制作、管理直到播出的整个运行系统都开始趋于成熟。

3月23日,广电总局发布《关于2003年度全国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核发情况的通告》,将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各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及受广电总局委托的中央电视台解放军总政治部艺术局2003年度核发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情况予以通告。

4月9日,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认真对待“红色经典”改编电视剧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红色经典”剧目的审查把关工作,有关影视制作单位在改编“红色经典”时,必须尊重原著的核心精神,尊重人民群众已经形成的认知定位和心理期待,绝不允许对“红色经典”进行低俗描写、杜撰亵渎,确保“红色经典”电视剧创作生产的健康发展。

4月15日,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公布总局2004年度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电视剧复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将经调整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度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电视剧复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

4月19日,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涉案剧审查和播出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而下发的,对涉案剧的播放时间、数量、题材规划审查都进行了新的规定。

4月29日,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调整〈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以下简称“乙种证”)的申领、核发程序作了调整。

4月29日,广电总局发布《关于高度重视群众意见努力净化荧屏工作的通报》。通报指出,对于涉案题材电视剧、电影片、电视电影,以及用真实再现手法表现案件的纪实电视专题节目中含有暴力、凶杀、恐怖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要删减、弱化、调整。要大力推进国产动画的发展,严禁播出那些未经审查的,内容荒诞、情节暴力、画面血腥的境外动画影碟,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动画片要严格把关,控制总量。对于弘扬民族精神、美好品德、健康情感的影视剧要热情支持,大力提倡,积极推广。

5月18日和25日,广电总局接连发出《关于重庆电视台、江西电视台违规播出涉案题材电视剧的通报》和《关于南京电视台、沈阳电视台和合肥电视台违规播出涉案剧的通报》,对违反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涉案剧审查和播出管理的通知》,擅自在23∶00以前播放涉案题材电视剧的重庆电视台、江西电视台、南京电视台、沈阳电视台和合肥电视台给予了通报批评。

5月25日,广电总局发布《关于“红色经典”改编电视剧审查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切实加强对“红色经典”改编电视剧的审查管理,全国所有电视剧制作机构制作的以“红色经典”(即曾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的革命历史题材文学名著)改编的电视剧,经省级审查机构初审后均要报送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终审,并由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后,方可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6月16日,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对世纪英雄电影投资有限公司等机构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通知》,对部分申请并已具有一定电视剧制作实力的民营制作机构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6月18日,广电总局第23号令发布《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该规定开宗明义,表明其目的是为了提高立法质量,促进广播影视立法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内容主要包括该规定适用的范围,相关部门在立法工作中的职责,有关法规的立项、起草与审查、决定与公布、解释与备案、清理、汇编、修改与废止等。该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广发政字〔1989〕150号)同时废止。

6月18日,广电总局第24号令发布《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该办法旨在规范总局行政许可行为,推进总局依法行政工作。主要内容是规定对总局、各司局实施行政许可如何实施检查监督。

6月18日,广电总局第27号令发布《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通过卫星方式传送的境外电视频道在中国境内落地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广电总局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归口管理,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申请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应具备的条件;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的申请与审批程序;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禁止播放的节目以及对本管理办法违反的处罚等。该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广电总局发布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2号)同时废止。

6月24日,广电总局发布《关于严格重播重审制度的通知》,指出有电视台播出的影视作品中又出现对“蒙古大夫”等贬低和丑化的内容,因此要求严格重播重审制度。

6月25日,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规范电视剧演职人员字幕的通知》。为规范电视剧演职人员字幕,防止引起歧义,造成不良影响,通知就电视剧字幕如何准确标注境外演职人员的国籍或地区问题,作出了规定。

7月19日,广电总局第34号令发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该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本规定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以及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7月22日,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贵州电视台违规播出引进剧的通报》,对贵州电视台置广电总局三令五申的要求于不顾、多次违规播出引进剧的行为以及贵州省广电局对所辖电视播出机构在宣传管理上监管不力,对贵州电视台多次违规播出不予及时制止和纠正,给予通报批评。

8月24日,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清理修订后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机关一览表,其中包括:1.行政法规设定的19项;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设定的12项;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文件)中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项。总计37项。

9月22日,广电总局发布《关于成都电视台影视文艺频道盗播电视剧〈成吉思汗〉的情况通报》,对成都电视台影视文艺频道无视总局和省局的指示精神,盗播电视剧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12月21日,广电总局赵实副局长在全国广播影视工作会议上作“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广播影视改革与发展”的报告。报告谈到,广电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主要有两个重点,一个是降低准入门槛,引导社会包括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吸引外资有限度地参与广播影视制作领域的发展。另一个是推进上市融资,重点是电影、电视剧企业和网络公司的上市融资。目前,广播影视领域的上市公司不多,应该加大培育和推进力度,在资本市场上形成有一定分量和影响的“广电传媒板块”。

2004年电视剧全年产量达到11500部集,内地批准引进发行的电视剧共70部、1297集。

【注释】

[1]吴素玲著:《中国电视剧发展史纲》,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85页。

[2]吴素玲著:《中国电视剧发展史纲》,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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