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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理由。从本条规定来看,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只能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才能启动,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主要是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本条规定是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的内容。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生产关系也不断产生重大的变革,民事案件中遇到了越来越多的专门性问题,这些专门性问题与科学技术方面的新知识、新手段密切相关,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网络、医学、生物、金融等等,当事人依据自身的知识往往不能适应诉讼上的需要,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及法官一向也是在法律方面有专长,但对案件事实中存在的技术性问题也不一定能清楚。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有助于法官居中裁判和对事实的正确认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本条规定,明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参加诉讼。由于这是一项新的制度,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只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内容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理解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如何认定“有专门知识的人”。所谓“有专门知识的人”,通俗一点讲就是“专家”,有的将其称为“诉讼辅助人”“专家辅助人”等,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者经验的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或者发表专业意见的人。如何认定“有专门知识的人”,首先,涉及对“专门知识”的理解,这里所称的“专门知识”应当是指不为一般法官和当事人所掌握而只有一定范围的专家熟知的知识。专门知识的范围应当排除普通知识,即凡有相当学识经验均能掌握的,应为当事人所应知应会、社会公众或者法官所必备的知识,如包括世人共知的自然法则、经验总结、生活规则、伦理道德规范等。专门知识一般也不包括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法律知识,这些应当为法官及诉讼代理人等职务上所具备。其次,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能够证明自己在该专门领域内具备真正的专家应有的经验,并被证明合格,能够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合理证明。比如,有的学者认为,“专家”应当具有四个特征:(1)作为专家的工作,其性质应当属于高度的专门性的,其重点不在于体力劳作而在于精神的、判断性的、从事脑力性的工作;(2)由其社会属性与职业竞争机制所决定的,作为专家应极为重视其职业道德以及与客户相互间的关系;(3)作为专家的职业大都要求其具有一定的资格或者等级,并有相应的专家集团来维持和不断增强其业务水平;(4)由于专家的职能性工作在社会上具有的重要作用,因而专家个人都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声望。最后,“有专门知识的人”没有固定的标准或者认定的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也无法作出具体规定,只能由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第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程序。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理由。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充分,就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理由不成立,就应当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从本条规定来看,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只能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才能启动,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第三,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作用。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主要是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因此,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主要有两个作用。

首先,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鉴定意见是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书面意见。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细化,民事纠纷日益复杂,在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日益增多,鉴定越来越多地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十分重要的证明方法和手段,鉴定意见越来越受到重视。但作为一种证据种类,鉴定意见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于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错综复杂,鉴定过程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鉴定发生错误的情况难以避免。同时,在一个专门性问题领域,可能鉴定人有许多,由于学识、学派、品行、分析判断的角度方法等的不同,对同一个问题不同的鉴定人可能会有不同的鉴定意见,甚至导致选择什么样的鉴定人即等于选择了什么样的判决。另一方面,鉴定工作的专业性较强,仅凭其他诉讼参与人自身的知识难以发现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很难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只能通过重新鉴定来解决;虽然法官可以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和判断,但由于知识结构上不可能完备,法官往往难以作出正确判断,客观上只能对鉴定意见高度依赖,这种法院的判决被鉴定意见左右的情况最终也会损害司法的权威。为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由其根据专业知识,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寻找鉴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如鉴定方法是否可行、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材料的选取是否适合等,从而为法官甄别鉴定意见、作出科学的判断、提高内心的确信提供参考,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一制度设计本身也会在客观上进一步增强鉴定人的责任意识,从而对鉴定意见产生正面的促进作用,增加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同时,这样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重复鉴定的发生,能够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促进案件的尽快解决。

其次,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在民事诉讼中,有些问题涉及某一专门领域的专门知识,这些专门问题有的无法或者无须通过鉴定解决,但对于审理案件、认定案件事实又具有一定的甚至决定性的作用。比如,某一发明专利是否与另一发明专利采取的方法相类似,建筑、机械、金融或者网络等领域中某一专业词语如何理解才是准确的等问题。对这些专业问题的界定和把握,不少显然超出了法官这一职业所应当具备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养,“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专业问题进行说明,回答询问,提出自己的意见,能够帮助法官和当事人对这些专业问题作出适当理解,澄清不当的认识,解决法官因知识结构的局限性和特殊经验的贫乏性对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从而使得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能够建立在对专业人才充分运用的基础上,具备广泛的科学性和充分的客观性,保证案件判决的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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