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律监督原则

法律监督原则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监督原则,指作为国家法律监督专门机关的人民检察院,除履行法律赋予的诉讼职能外,还要对刑事诉讼全过程实行法律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法律监督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门职能,是其他司法机关所没有的。前者的监督对象是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司法机关。

七、法律监督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该规定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诉讼原则。

法律监督原则,指作为国家法律监督专门机关的人民检察院,除履行法律赋予的诉讼职能外,还要对刑事诉讼全过程实行法律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法律监督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特定的含义,它与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不能等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门职能,是其他司法机关所没有的。这种监督是单向的。公、检、法三机关是互相制约中的互相监督,只能是专门机关监督的必要补充。把两种监督结合起来,是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的需要。此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与法纪监督也不同。前者的监督对象是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司法机关。监督的范围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否依法办案。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在刑事诉讼中正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实现诉讼任务。这种监督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其后果是程序性的法律后果。而后者监督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范围是监督对象在履行职务中是否违法。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遵纪守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被非法侵犯,其结果是引起对构成犯罪的被监督对象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二是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起诉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还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况,有权要求纠正。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第115条对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范围以及检察院的监督权作了专门规定:(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三是审判监督。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时,有权依法抗诉。四是执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如果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有权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审查。

贯彻法律监督原则,具有重要意义:保证在刑事诉讼中准确而有效地执行法律;防止滥用司法权,维护法制的权威性;保证准确地惩罚犯罪,有效地保护人权,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