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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9年4月,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宁夏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以推动宁夏文化产业的跨越式发展。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新办的文化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文化事业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入库后,全额用于本单位文化建设。

第二节 宁夏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

2009年4月,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宁夏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以推动宁夏文化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一、财政政策

(1)自治区及有条件的市、县(区)财政都要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9年到2012年,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扶持有发展前景和竞争力的优势文化产业项目和产品。

(2)有重点地规划建设动漫游戏、出版发行、印刷、影视和文化产品出口等文化产业基地及产业园区。按照“社会力量投资为主、政府专项资金补助为辅”的原则,对文化产业基地和园区的公共设施服务平台建设实行财政补助。

(3)进入文化产业基地和园区的企业以及确立为国家、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点的企业,从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支持。

(4)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国家和自治区投入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5)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单位,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由财政按转制前核拨的补助标准继续拨付相关的经费。

(6)列入各级政府主办的大型庆典、文体活动、农家书屋工程和出资购买的大宗文化产品等,引入招标竞争机制,逐步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市场机制运作。

二、税收政策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优惠政策,并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的具体优惠政策执行。

(3)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项目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规定。

(4)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鼓励和吸引国内大型文化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来我区从事文化产业开发。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办文化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继续用于该企业扩大再生产。

(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新办的文化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三、投融资政策

(1)组建自治区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司,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要求,负责重点文化项目等文化设施建设和大型文化活动投入,承担贷款担保等责任

(2)鼓励文化产业单位充分运用市场运作方式筹措发展资金;允许文化产业单位以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国有资本金参与文化产业领域投资经营。支持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信誉度好、有实力的文化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债券,积极推介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

(3)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含民族文化贸易和民族文化用品生产等),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利率优惠。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

(4)自治区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建设项目,纳入政府信用平台贷款项目计划之中,并按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5)自治区及各地级市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制定《文化产业投融资项目指导目录》,并利用各种媒体加以推介。列入指导目录的项目,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在立项、报建、用地手续、配套建设和服务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依法保护项目业主的权益。

(6)把文化产业项目列入招商引资范围,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引进国内外资本投入文化产业项目,兴办合资文化企业,享受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7)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具体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执行。

四、土地政策

(1)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文化类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优先予以安排,并减免相关的地方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不符合行政划拨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等方式转增国家资本。

(2)凡是文化产业项目,尤其是重大基础设施和标志性文化工程用地,纳入重点项目用地服务范围,优先予以保障。各市、县(区)依据规划调剂使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和收购储备的土地,可优先安排文化产业建设项目使用,仍不能满足需求的在当年的用地指标中予以调剂。

(3)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允许集体建设用地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兴办乡镇文化企业。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承包、租赁国有文化企业的,国有文化企业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可以租赁方式使用。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收购、兼并国有文化企业的,其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可以继续使用,如需变更出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有偿出让手续。

(4)文化事业单位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在满足主业需要后仍有闲置,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可依法进行开发经营、租赁或转让。文化事业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入库后,全额用于本单位文化建设。

五、人才政策

(1)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人才培训网络体系,引导、支持高等院校设立文化产业研究中心或文化产业学院,鼓励其开设文化产业相关专业,面向文化单位、团体、个人,大力开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培养复合型人才和急需专业人才。有针对性地组织赴外开展文化经纪、文化交流、文化产业等方面的培训。

(2)完善人才引进和鼓励政策。对从事文化工作的优秀和特殊文化人才,在户籍、住房、职称评定、家属随迁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可以采用高薪聘用、重建人事档案、兼职等多种方式引进外地文化人才。对国有文化单位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经文化主管部门商请人事部门批准后,允许在原有编制外以聘用方式招录,财政部门给予工资性补助,所聘人员实行动态合同制管理。

(3)建立符合市场体制要求的收入分配机制。允许和鼓励拥有特殊才能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以技能和知识产权入股,并参与收益分配。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等多种分配形式,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重奖。对荣获国家级名家、名师、名角、名主持、名记者、名编辑、工艺美术大师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可优先评选,享受国家、自治区有关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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