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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开”和同业竞争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五分开”,指的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规定的,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的分开。在业务分开方面,规定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即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三、“五分开”和同业竞争

所谓“五分开”,指的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规定的,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的分开。

在人员分开方面,特别强调有四个职务不得兼任,这四个职务是:上市公司总经理(含副总经理)、营销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均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这四个职务的不得兼职,显然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控制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营销权、财务权以及信息发布权。

在资产分开方面,要求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均应保证独立完整,权属清晰,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在财务分开方面,规定控股股东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在机构分开方面,要求控股股东的职能部门同上市公司的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在业务分开方面,规定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即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尽管“五分开”的条款规定得很明确也很具体,但在中国控股股东的制度性原因未解决之前,所谓“五分开”,也仅仅是形式上的或程序性的分开而已,如人员、资产、财务等等,名义上独立了,实际还得听命于大股东。至于同业竞争,举一个例子,中国石化下面有十几家上市公司,从事的多系相同或相近的业务,2000年中国石化在H股上市的招股书中明确作出过承诺,此后境外投资者和香港证监会多次敦促其采取措施,规避同业竞争,直到2006年初对四家下属的上市公司进行“私有化”时,才得以部分解决。也许有鉴于此,《治理准则》对同业竞争的规定也仅仅是“不应”,而非“不得”,至于做不到怎么办,就更没有下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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