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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的确立与推广

时间:2022-10-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56年2月6日,国务院向全国发布了《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在研修班和训练班培养的推普骨干,不仅担当起了当时艰难、繁复的工作任务,而且构成了普通话本体研究、汉语规范化研究乃至对后来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进行构拟和研究的主力。有了法律的明确规定,推广普通话就成为宣传法律的行为,推普工作增强了力度。

一 普通话的确立与推广

建立和推广规范的、全国通用的语言(标准语),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任何一个要实现工业化的国家所必须完成的社会历史任务。

新中国建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汉民族共同语的确立和推广工作。经过几年的酝酿,1955年末先后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讨论会,从思想上、理论上为推行民族共同语做了充分的准备。1956年2月6日,国务院向全国发布了《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指示》明确提出并规定:“汉语统一的基础已经存在了,这就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指示》全面、明确地论述了普通话作为规范的汉民族共同语的科学内涵,客观上具有确立国家标准语地位的意义。《指示》奠定了“推普”这个系统工程的第一块坚固的基石,进而成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一个关键的切入口。

从那时起到20世纪70年代末,“推普”在普查方言点、开设普通话研修班、编辑推普读物、举办推普活动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在研修班和训练班培养的推普骨干,不仅担当起了当时艰难、繁复的工作任务,而且构成了普通话本体研究、汉语规范化研究乃至对后来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进行构拟和研究的主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全国推广普通话的工作经过初步的整顿,进入了恢复阶段。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明确了推广普通话的要求和任务。有了法律的明确规定,推广普通话就成为宣传法律的行为,推普工作增强了力度。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国家语委主任刘导生在《新时期的语言文字工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五十年代确定的‘大力提倡,重点推行,逐步普及’的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是正确的,今后仍然适用。但是,形势变化了,推广普通话工作要有新的进展,工作重点和实施步骤也必须作些调整。重点应当放在推行和普及方面,在普及方面应当更积极一些。在本世纪内,我们应当努力做到:第一,各级各类学校采用普通话教学,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第二,各级各类机关进行工作时一般使用普通话,普通话成为工作语言。第三,广播(包括县以上的广播台、站)、电视、电影、话剧使用普通话,普通话成为宣传语言。第四,不同方言区的人在公共场合的交往基本使用普通话,普通话成为交际语言。”报告还提出:“普通话的标准只有一个,……但是……从实际出发,具体要求可以不同。我们初步设想,可以分为以下三级:第一级是会说相当标准的普通话,语音、词汇、语法很少差错。第二级是会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方音不太重,词汇、语法较少差错。第三级是会说一般的普通话,不同方言区的人能够听懂。”《报告》实际上已经提出了调整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的内容:“重点应当放在推行和普及方面,在普及方面应当更加积极一些。”对说普通话的水平提出三级要求,也就是在普及的基础上提出了提高的问题。在20世纪内实现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工作语言、宣传语言、交际语言,实际上是提出了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阶段性目标。

1992年,根据形势的要求和工作的进程,国家语委经过多次研究论证,提出新时期推广普通话工作的方针应及时调整为“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方针的调整准确地反映了国家职能部门贯彻宪法有关规定的态度和工作力度,也恰当地表述了现阶段在推广普通话工作中,如何兼顾和协调普及与提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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