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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新闻工作的社会地位

时间:2022-04-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广播电视新闻工作的社会地位在西方国家和中国,由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等各方面的差异,广播电视新闻工作的社会地位有所区别,但总的来说都处于较高的地位。因此,西方国家的广播电视新闻工作的社会地位也受到相应的影响。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工作的社会地位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中国的广播电视新闻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人民的喉舌——这也是中国广播电视新闻的根本性质。

四、广播电视新闻工作的社会地位

在西方国家和中国,由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等各方面的差异,广播电视新闻工作的社会地位有所区别,但总的来说都处于较高的地位。

1.西方国家广播新闻工作的社会地位

在许多西方国家,包括电台、电视台在内的新闻媒体往往被称为“第四权力”,这种说法有着其深厚的政治文化背景。

第一,自由主义的政治文化奠定了新闻权利的基础。西方政治文化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自由主义,它认为独立、自由与平等的个人是国家的基础,而国家是这些个人的集合。在个人权利与国家(政府)权利的分界中,人所拥有的生命、自由、财产、追求等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是与生俱来的,国家没有权力剥夺。“他们热爱自由,并不是由于自由给他们什么物质利益,他们把自由本身看作一种宝贵而必需的幸福。”[2]在这种延续千年、一脉相承的自由主义传统之中,民众的知情权就是自然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早期的政治家也都把争取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视作美国政治观念中“人权”的一个核心内容。

第二,法律从制度上保证和强化了新闻的权利。在美国立国之初,就通过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准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即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限制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以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3]美国新闻界把宪法第一修正案看作是美国第一部新闻法,它具有重要意义。“第一修正案意味着我政府保存自己合乎宪法的唯一途径是让人民享有充分可能的自由,按自己的决定来赞扬、批评、讨论政府的全部政策;如果他们愿意,甚至可以提出政府最基本、被认为是当然的主张是错误的,应该加以改变。这是共和国安全所系,也是宪法政府的基础。”[4]

1960年美国的沙利文案[5]进一步确立了“实际恶意”(actualmalice)的原则:除非能证明媒体存在着实际的恶意,否则对公职人员的报道即使有不准确的地方,被报道者也不可能获得法律救济。1966年和1976年美国国会又分别通过了《信息披露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赋予了全体国民很大限度的知情权,并限制了政府官员的隐私权。美国的公民都有权利要求看到除法律特别禁止的所有联邦或州政府文件,而且这种权利不需要必要的理由。如果政府拒绝向公民出示他们所需要的文件,将导致司法审查的介入。因此,新闻作为一种信息,是保障民众知情权的重要工具。1972年到1974年之间美国发生的“水门事件”就是媒体权力监督政府行为的最好例证(注意英美“判例法”对类似案件的影响)。

因此可以说,西方国家新闻媒体的权利是建立在自由主义传统文化与法治社会的基础之上的。当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包括第一修正案在内的西方新闻传播法律有着很广泛的内涵和外延,它在现实应用中也是千变万化。因此,西方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也并不是没有限制的,而且它在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到政府(尤其在战争中)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左右。因此,西方国家的广播电视新闻工作的社会地位也受到相应的影响。

2.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工作的社会地位

正如教师、医生等职业一样,尽管一个记者的经济收入水平可能并不足以使其成为高收入阶层,但是他所赢得的社会尊重往往是一些高收入者所无法比拟的。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工作的社会地位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

(1)执政党对新闻事业的重视。

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广播电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电台、电视台都处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主要为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服务,具有突出的政治属性。中国的广播电视新闻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人民的喉舌——这也是中国广播电视新闻的根本性质。毛泽东同志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就曾经明确提出,党的广播和报纸“必须无条件地宣传党的路线和政策,务使我们的宣传增强党性”。

从中国新闻事业的“喉舌论”可以看出,中国的广播电视新闻一方面是党和政府向人民宣传和教育的平台,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另一方面又是人民议政的喉舌、参政的渠道和舆论监督的阵地。因此,广播电视新闻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和较高的社会地位。

(2)法律对新闻工作的支持。

在新闻工作中,记者最重要的权利就是采访权,而中国的法律对采访权提供了支持和保护。

事实上,记者的采访权是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有学者就此提出:既然说人民要管理各种事务,就必须知道各方面情报,这就意味着国家机关应主动地或应公众请求公开这些情报,以使人民“知”和“行”[6]。而采访权正是对这种知情权的保障。

对采访权的保护可以从《宪法》中寻到法律渊源,如《宪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参政议政权利,中国政府在1998年10月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充分肯定了人人有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这些都能延伸出舆论监督权,实际上肯定了记者的正常采访权,因为广播电视媒体是人民群众进行舆论监督的阵地,记者也就代表着人民的声音。此外,一些地方性的法规,也明确规定了对采访权的保护。如2003年12月27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草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初稿中规定: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立法保障记者有采访权,并不是为了给予特殊的照顾,而是权利与义务规范的统一。

在九届人大召开之后,全国人大收到过多个有关新闻立法的议案和建议,抓紧新闻立法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表示,人民法院将坚决依法惩罚那些侵害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7]。肖扬还就人民法院支持新闻监督,提出了6条要求,其中包括“对新闻单位和记者的一切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充分保护”,“新闻单位和被批评者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公正裁判的基础上,尽量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依法保护新闻单位的名誉权”[8]

(3)民众对记者的普遍认同。

中国的许多民众都把记者看作是一种崇高的职业,这种对记者的认同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记者的工作使民众能够有充分的知情权,了解世界上发生的事情,掌握各种信息或者获得心理上的满足。这一社会价值的体现,也使民众对记者产生了信任和尊重。

第二,社会有些民众由于遭遇到某些困难,会对生活产生一些不满情绪,而记者的一些报道在一定程度上给他们提供了言论的平台,使得他们的声音能够传递到整个社会(例如你在网上看到过的由一些深度报道所产生的热烈反响)。这也让新闻媒体和记者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更加重要。

作为集体的“记者”,无论是在政府的重要会议上还是在街头的偏僻角落里,都是以客观公正的旁观者、记录者和传播者的身份出现,他们并不参与事件本身的进程,但是却通过笔和镜头将事实的善恶美丑告诉受众;他们并不给出主观性的价值判断,却清晰坚定地表明舆论的导向——良知、正义和毫不妥协,已经成为许多民众心目中评价优秀记者的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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