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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日农协的比较以及借鉴

时间:2022-04-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美欧日农协模式的对比欧洲模式、美国模式和东亚模式是当今世界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三大主流模式。这表明,美国农协的成立本质上是农民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自发形成的,不是由政府等外在因素强加的,这一点与东亚模式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美欧日农协模式的对比

欧洲模式、美国模式和东亚模式是当今世界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三大主流模式。但是,由于各国的国情和农业发展道路不同,各国的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具体模式也存在着很大的区别。

首先,从兴起的时间和背景上看,三种模式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中诞生,这也决定了三种模式是为解决不同的社会问题而出现的。学术界普遍认为欧洲模式最早诞生于1844年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产生,这一时间正处于工业革命时期。在工业革命大背景下,农业生产更多的是为工业化大生产服务,工业资本对农业的侵蚀使得分散化的小农生产不能与大资本对抗,同时,由于土地的减少导致的粮食危机凸现,迫使政府和农民都需要调整农业经营方式,来更好地为工业提供原材料和产品销售市场。

美国模式最早可以追溯到1810年,这一历史背景最关键的正是美国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末,对广袤的西部进行开发和拓殖。同时,开始的废奴运动打击了南方的奴隶主,削弱了南方的奴隶制,为美国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自由劳动者。这可以看出,美国兴起农业合作组织基本上也是为美国自由资本主义发展服务,一方面西部开发使得美国拥有了大片的土地可以耕种;另一方面美国废奴运动使得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奴隶成为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力,为促进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基础。

东亚模式的产生则与西方完全不同,从1900年日本通过《产业组合法》算起,落后于西方接近100年,同时,由于欧洲模式在资本主义纷纷有所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封建残余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已经得到基本的清除,而亚洲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封建土地所有制依然普遍存在,资本主义发展与农村封建土地制度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因此,政府通过建立农业协同组织,其根本目的在于调整资本主义与封建土地制度之间的矛盾,稳固土地改革的成果,推动资本主义在日本的发展。

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农业合作社组织不同,日本农协是独立经营的农业小商品队伍还没有形成、依靠工业技术开展的农业革命还没有发展、由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的农产品消费市场还没有充分发育的情况下成立的,所以,日本农协的产生不是资本主义内部大生产与小生产矛盾冲突的结果,而是封建地主和资产阶级对立的生产方式相互调和的产物。在韩国,一方面通过土地改革,农民成为土地的所有者、个体农业劳动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另一方面,政府通过调控,需要获得经济发展的工业化资本,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这二者之间的矛盾需要一个中介组织加以调节,因此,韩国农协的产生正是调和社会化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自耕农小规模经营之间矛盾的必然产物。

其次,由于欧洲、美国和东亚处于不同的地域,也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因此其三种模式虽然具有很多相同的特征,比如都遵循现代合作组织一些共同的特点等,但是这三种模式在特征上的差异也相当明显。

欧洲和美国农业合作组织的产生更多的是基于民众自身的需求,由于欧洲经过文艺复兴的思想大解放运动,把人民从中世纪神学的思想禁锢中解脱出来,自由、民主的思想得以普遍流行,在大资本与小农的博弈中,小农认识到只有联合才能与大资本抗衡,依靠单个的力量显然不能解决任何的问题。因此,欧洲农业合作组织是农民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农民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的内在需求引发的,是农民自下而上推动和发展起来的一种典型性模式。同样地,美国历来都有结社的传统。

法国学者托克维尔很早就观察到:“美国是世界上最便于组党结社和把这一强大行动手段用于多种多样的目的”。同时指出,美国“除了依法以乡、镇、市、县为名建立的常设社团以外,还有许多必须根据个人的自愿原则建立和发展的社团。为促进公安、商业、工业和宗教,也建有社团,人们的愿望一定会通过私人组织的强大集体的自由活动得到满足”。D. B杜鲁门在《政治过程》一书中也注意到了非营利组织(中介组织或协会)在维护美国农民权益中的重要功能: “代表美国农民协会的主要有三个组织,全国农庄协会、农民教育和合作协会和美国农业管理联盟。这三个集团的出现都是由于农民的习惯行为受到高度干扰后导致交往增加的结果。这三个集团先后都诉诸政府,作为在集团内部和集团之间建立稳定关系的一种主要手段。”这表明,美国农协的成立本质上是农民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自发形成的,不是由政府等外在因素强加的,这一点与东亚模式有着本质的区别。

东亚模式相对于欧洲和美国模式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这种滞后性从根本上讲根源于东亚历史发展的现实,东亚发展相对于西方国家处于后发地位,特别是随着西方文明的东扩,不可避免地受到西方文明的影响,同时,由于东亚地处儒家文化圈,资本主义相对于西方发育并不充分,封建土地制度在土地改革后并没有得到根本的变革,资本主义发展与农村封建土地之间的矛盾难以协调,农协作为一个协调二者之间矛盾的组织在日本和韩国得以发展。这说明,东亚模式是一种依靠政府通过有意识的自上而下的外部推动发展起来的。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东亚模式显示出完全不同于欧洲和美国模式的特征。

再次,从类型上看,欧洲模式和美国模式突出其专业特性,都强调其专业的特征,因此,欧洲模式和美国模式更多的是以专业合作社而闻名。以荷兰为例,传统上,荷兰政府对农业生产的干预较少,农业生产更多依靠市场的调节,市场的强势和单个农民的弱势,使得农民在原材料的购买、农产品生产和销售上处于弱势。因此,荷兰农业合作组织的基本功能是市场性的。也就是说荷兰农业合作组织承担的更多的职能是扭转农民和园艺农在市场的弱势形势,增强农民和园艺农抗市场风险的能力。

美国的农业特点与荷兰略有不同,美国农业农场规模大、商品化和专业化程度较高,美国模式的农业合作组织为美国农业提供产前和产后服务,这种模式不仅满足了农民的需求,也能够保证农民的经济利益,使得美国的农业合作组织更多地反映出专业性特征。同时,美国近年来针对旧有的合作组织的弱势所进行的改革引人注目,大力发展新一代合作社,创新了合作社的主要运作机制,提高了合作社的竞争力,合作社越来越多地跨越地域或境域边界,进行跨国交易,成为国际农产品市场的重要竞争主体。

东亚模式则完全不同于欧洲模式和美国模式,东亚模式是一种综合性的农业协会。协同组合型的合作道路是日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经验。日本农协不仅仅影响于农业生产前、生产中和生产后等环节,并且,农业协同组合也进入日本农民的生活领域,对其生活方式也有很大的影响。日本农协在业务经营方面的一个特点就是,综合农协以信用业务为核心,综合性运营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销售、供应、保险、利用、生产经营指导、仓储运输、福利、生活、文化等各项业务,在世界上也是日本独有的综合农协形态。

韩国农业协同组合与韩国新村建设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是韩国新村建设运动的重要推动力量,干预和影响农民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显著的特征也在于其综合性特点。因此,从类型上看,当今世界主流的三大农业合作模式存在着差异,欧洲模式和美国模式比较相似,都属于一种典型的专业性合作模式,而以日本和韩国为代表的东亚模式则展现出综合性的特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专业性和综合性是相对的,以日本为例,日本除了有综合性的农业协会以外,也普遍存在着专业农业协会,这种类型的区分更多地反映出这些模式的一般性特征。

最后,农业协会与政府间的关系不同也成为这三种模式的一个显著性的区别。由于欧洲模式、美国模式与东亚模式的产生背景不一样,决定了其特点不尽相同,同时决定了作为农协与政府的关系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欧洲模式是在经历文艺复兴的思想大解放运动和工业革命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文艺复兴运动和遍布欧洲的资产阶级革命已经彻底动摇了欧洲的封建统治,民主、自由、平等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因此欧洲模式下的农业协会从一开始都是农民追求和维护自身利益的产物,呈现出独立于政府的特征。与此同时,美国由于是个移民国家,其广泛的结社传统是农业协会产生的重要情景因素。美国模式更多地反映出农民自身结社的需要,而不是政府强加的,因此,美国模式也是独立于政府的组织。

东亚模式则呈现出另外一番情景。从起源上可以看出,东亚模式本身所要解决的问题与其他两种模式是不同的。东亚模式则是政府有意识地引导,甚至是强制推行的。决定了其独立性较差,更多地成为一种依附于政府的组织,或者可以称之为在农村中的“第二政府组织”。日本1900年通过的《产业组合法》最主要的意图就在于解决工农业发展不平衡的尖锐矛盾,为日本工业资本迅速成长创造条件,以增强国家掠夺他国资源和占领海外市场的经济实力。甚至在战争中,正是依靠农业协同组合,以此为基础,日本迅速地进入面向第二次世界大战全国总动员体制中。由此可见,日本以立法的方式建立农业协同组合就是为了日本国家利益服务的,也是日本政府推行其政策的重要工具。二战以后,在土地改革和农村民主化的背景下,农协的独立性有所增强,但是,日本农协仍具有典型的二重性:既是农民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自发建立的群众机构,又是日本政府借以推行农业政策的中介机构。

(二)国外农协的经验与启示

从世界范围来看,农产品行业协会出现于19世纪后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得到较大的发展,距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20世纪90年代后,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激烈态势,西方各国为了更好地保护本国农民的利益,普遍加大了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支持力度,更加重视和发挥农产品行业协会在国际农产品贸易谈判和解决贸易争端中的作用,从而也推动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加速发展。美国、法国、荷兰、日本和西欧等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在农业生产的各个领域都建立有农产品行业协会,极大地提高了本国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并形成了一套适应于规模化、现代化农业的农产品行业协会体系。

1.依法管理,放松管制

最早通过法律形式确认现代商会法律合法性的国家是法国,它于1858 年就颁布了有关商会的法律,将商会置于政府的监督和保护之下,并规定了商会的职能。日本也于1890年颁布《商业会议所条例》,又于1902年正式颁布《商业会议所法》。日本以后又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重新颁布了新的法规。现行的日本《商工会议所法》是1953年10月颁布施行的。

国外农业行业协会有两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民管”模式。这种模式中政府只负责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环境建设,而不参与协会的组建、人员安排和经费的资助。协会工作体现出相当强的主动性和灵活性。美国联邦政府只从税收上进行管理,其他政府部门对行业协会等社团无管理权,只有资助或不资助的权利。二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政社共管”模式。这些国家的行业协会分为“民办”和“官办”两种,但以民办为主。其特点是“双向”服务,即同时为农户和政府服务。政府的行业管理内容主要是:依据国家的整体发展要求,制定经济发展目标及相应的产业政策;用法规等宏观调控手段来实现统筹规划;着力营造好的经济环境,重视开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伦理道德建设。这种管理方式一般意义上讲是间接的,手段上主要是经济的、法律的,依靠力量主要是行业协会等组织,对影响行业的重大事项行使最终的审批、仲裁等。

发达国家的政府对本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均持支持态度,在法律上予以认可和保护并分别在经济、政策、税收上给予支持。

首先,国外政府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和支持农业协会的日常运行。德国的立法相对更加完善,联邦一级不仅在宪法上对公民结社自由权予以保护,而且在民法中专门设立结社法章节来具体规范行业协会等社团的成立及其活动,同时在一些行政立法中也从不同角度予以约束。同时德国还利用地方自治性强的特点,以地方立法的方法,运用公众舆论监督来制约行业协会的违法行为和活动。德国早在1867年就颁布了《合作社法》,具体规范了行业协会运作。美国为支持合作社的发展,于1926年制订了合作社销售法。日本政府颁布《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渔业组合重建整备法》《农协助成法》《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对农协地位予以立法肯定,并对农协工作予以立法支持。韩国的农业行业协会有《农业协同组合法》和《组合法》来保护和支持行业协会的运转。

其次,国外政府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给予财政、金融等经济援助和优惠政策。比如法国在各种农业合作社创办时,政府给予投资津贴低息贷款;对于农产品行业协会给予财政补助,税收回扣、低息长期贷款等援助;对于销售组合,在创办后3年内给予财政津贴,优先提供资助。美国政府每年补贴美国肉鸡协会2000万美元,用于开拓国际市场,其中200万美元用于开拓我国市场。日本等东亚国家和地区对农民发展合作组织给予免税,同时规定免税的条件是合作组织必须把收入中至少60%的部分返还农民,用于农村适用技术的推广和农村社会事业建设。

在瑞典,全国农民联合会每投入1克朗用于农业开发项目,政府就要补贴5克朗,欧盟补贴10克朗。日本对农协实行明确而稳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提供政府开发贷款的方式支持农协信贷事业,并支持农协中央会围绕实现土地政策、生产政策、农产品价格政策、流通政策、农林预算、税收、社会保障、生活环境等,开展一系列维护社员利益的农政活动。此外,政府还通过直接或间接的经费补贴、筹建项目等方式对协会给予支持,包括共同实施一些科研攻关和技术推广项目,进而提高生产力和农产品的竞争力。

最后,国外政府对农产品行业协会提供减免税的优惠政策。比如法国在各种农业合作社创办时免去其应交的工商利润税、营业税和地产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行业协会的成立程序,分法人登记和免税登记两步。经免税登记后,行业协会的收益可免交所得税,但捐助人不能得到免税优惠。法国、瑞士的行业协会在履行法人资格登记手续后,可申请减免捐税等待遇。新加坡和泰国的行业协会一经登记,如来源于会员的会费占协会收入的一半以上,就可免交所得税。日本的税法规定,会费、捐款等收入原则上不作为纳税的范围,只有开展收益事业(指法人税法规定的事业)时,才承担交纳法人税的义务。

2.参与政治生活,影响政府决策

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拥有众多的协会会员,协会代表各自行业的利益去影响本国农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政府决策施加压力。不少国家的议会中都有专门委员会,听取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巴西议会的513个议员中有253位是农产品合作社协会的会员。日本的全日农协联盟拥有800万成员,选民约占全国选民的19%,成员数超过日本其他利益集团组织,从而使得日本农协在政治上也具有相当的分量,日本政府的农业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农会的制约。美国的《美国法典》第7部分第608节中明确规定:农业部长在进行决策时,必须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农业行业协会的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稳定市场价格、改善市场环境、调整市场和产品结构等多方面,从而在立法上支持农产品行业协会对政府决策的影响。

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除了利用协会会员的成员数量优势来对政府政策施压以外,还可以通过协商对话制度与政府协商谈判,或者通过游行、游说、提交议案、人事安排、媒体等手段影响政府。比如德国、法国有总理与协会的定期磋商制度。一些国家的元首或政府首脑出访,往往有协会会长相随。另外,美国某些农产品的出口配额也是在行业协会参与下进行分配的。农产品行业协会还向政府提供本行业发展趋势报告,就相关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

有的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通过及时游说政府,促进政策完善。比如加拿大农民联盟在2005年组织了两次大规模的游行活动,其中一次游行活动后的第二天,总督和总理还约联盟副理事长作进一步阐述和沟通。联盟副理事长认为,协会最成功的工作是通过游说,政府允许协会对牛奶、鸡肉、鸡蛋等实行配额管理,并在WTO框架下仍坚持这一政策。这种做法促进了政府农业政策的完善,使各项政策更加符合生产实际,更加符合农民的需要。在澳大利亚,农产品行业协会还可以根据会员的实际需要,以独立身份与政府、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类组织就产业发展问题开展合作与交流。

3.为农协成员提供全方位服务

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为协会成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囊括了农产品的技术标准的制定、科技研发、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促进销售、农业保险以及争取政府支持等。国外的农业相关行业协会能够根据本国及本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在本行业内建立统一的农产品生产质量及流通标准体系。德国农民联合会可以对有关农业方面的税率、进出口政策、农产品标准及环保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施加影响。日本农协参与稻米质量检验,积极推动行业自律。据统计,日本全国1253个具备资质的稻米检验机构中,约有一半隶属于农协。在制定标准之外,开展科技研发也是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的重要工作之一,美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积极开展农业科技研究,大型的农产品行业协会通常都拥有先进的农业技术实验室,以确保在该行业的世界领先地位。澳大利亚农牧业的研究经费通过各专业协会会费以及公司产品拍卖销售收入中按比例提取,反哺于科研机构。

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本国农户和农业企业开辟多途径的销售渠道,比如日本农协对农产品销售的渠道有很多。早期主要采用由农协统一收购农户的农产品,对其进行分类、加工,运到农协的批发市场上,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卖给各批发商,从而保证农产品的合理价格。如今的农产品直营店是蓬勃发展的农产品销售新渠道。日本农户可以把自己生产的农产品直接拿到农协开设的农产品直营店,自定价格,与消费者面对面交流、售卖自己的农产品,而农协只收取少额的管理费。除此之外,日本农协还在与城市超市、小区直接对接等新渠道开发上做了很大努力。2013年,日本综合农协代替农户对农产品的销售总额达35801.9亿日元,占农户农产品销售总额的81.0%。

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为协会成员提供技术培训、信息咨询服务。全国性农产品行业协会都设立有自己的专门培训机构,有的还创办了职业学校,开办各种协会所需要的课程,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国际贸易法规和生产标准的培训工作等,以此来提高协会工作人员的素质。协会一般设有咨询服务机构,随时为会员服务,对于一些共性的问题,协会则通过报告会的形式,进行大面积咨询;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则采取专题的形式进行。比如美国的农民、农业协会参与组织美国各地农产品的先进技术的推广与培训,优良品种的培育,农产品商标品牌的设计与统一广告战略的设计与实施,海外市场的开拓与推进,协助政府推进农业产业化,最后还要承担美国农民在国际上的贸易争端与纠纷中代表美国农民的利益进行反倾销、反补贴等类似的法律诉讼。美国农民只管种植和收割,其余工作基本由农业协会所承担。

农业作为高风险的产业亟须完善的保险机制来为农业发展保驾护航,然而由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使得商业保险机构的涉农保险较少或者费用很高,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在提供农业保险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这方面日本的农业协会做得比较出色。日本农协建立风险基金制度,号召会员发展互助协作精神,共同解决面临的问题,并确保农民因意外灾害或事故遭受到损失时得到一定的补偿,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此外,日本的地方农协除地方农协中央会外,还有经营农业经济、信用、保险、卫生保健等业务的四个联合会,即“经济联”、“信用联”、“共济联”、“厚生联”。农协延伸到农村的每个领域,为农民提供了从生产到生活的全方位服务。

4.有效连接农户、政府和企业的中介机构

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是联系农户、政府和企业的中介机构,在三者之间发挥着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传递信息和需求,做好三者间的互动交流。在代表农户与政府互动式时表达农民的利益诉求并维护农民的权益,同时帮助政府收集决策信息。在代表本行业与政府互动式时向政府反映本行业利益集团的意见、要求和建议,通过游说、联合或影响政府管理者制定和实施政策,有时还要协助政府管制经济和实施援助计划,以争取政府对本行业的支持。韩国的农业协同组合组织是协调政府与农户间关系的桥梁与纽带,具有生产经营、金融服务及社会保障诸多职能。

日本政府的农业政策、农业项目和措施主要通过农协实施,农户对政府的意见和建议也通过农协及时反馈给政府有关部门,使政府能够适时调整应对。这些国家的农业协会在保证政府的宏观政策实施、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保障农民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还会对行业内的企业进行监督,以促进本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可以说农产品行业协会给企业提供了一个外部监督和互相监督的平台。比如在德国,政府不直接管理企业,而是通过行业管理组织与企业进行密切联系,行业协会在管理协调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实际工作,德国约有30万个协会和联合会等社会组织。

各国政府经常委托协会承办一些政府不便出面的事或者将一些具体性事务交由协会办理,以减轻政府的行政负担,通常情况下都有资金补助给相关协会,各国把这种做法被称之为“购买服务”。法国政府的农业和经济管理部门大多委托相关的行业协会负责绿色食品的认证及监督管理工作。20世纪80年代,法国牛奶严重过剩,密特朗政府与全国奶业协会协商,政府给予补贴,让协会出面杀掉一批奶牛。这样一件十分棘手的事,经过协会工作,变成了法国奶农的自觉行动。

美国专门为促进农产品出口推行了出口促进项目计划,美国肉类出口联盟和美国国际棉花委员会争取的资金最多,分别达1064.7万美元和990万美元,依靠其支持,先后打开了香港、韩国及投资回收风险较大的越南、柬埔寨和土耳其市场大门,并将原来的竞争对手墨西哥变成了美国最大的出口市场。在农产品安全方面,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代替政府做大量的工作,除了政府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控之外,协会对产品质量管理和监测。例如,加拿大安大略省奶农组织安排具有认证资格的分级工人,收取会员在配额范围内生产的牛奶,根据质量状况选择是否收取牛奶。

5.从合作社到农协,发挥专业优势

法国行业协会十分发达,作用突出。在农业领域,由合作社牵头组织农业一体化的情况相当普遍,成为重要的经营载体。享受着国家政策支持和免税待遇的农业合作社,从成立起就在农业流通领域发挥着巨大作用。法国共有4100个农业流通合作社,4/5的农场参加了这种合作社。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合作社与行业协会不完全相同,主要是其组成时的经济性与行业协会不同,但它是农民自己的一种组织。在国外,农民一般是先成立合作社,然后再以合作社的形式组成或者参加农业行业协会。

按照单品种办会是国外农业行业协会的普遍做法,这非常符合农业的特点。农产品协会需要纵向发展,把农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如农作物的育种、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都包括进去,这样才能有效促进农业发展。此外,国际贸易壁垒和农产品倾销针对的一般是具体品种。按照单品种建会可以与国际行业协会接轨,推进国内行业协会加入国际行业组织;有利于开展行业自律,按照国际市场的要求和标准生产,打破对方的技术壁垒,由此可以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有利于发展特色经济,把一个地区的自然优势转化为产品优势和市场优势,提高竞争力,形成当地的支柱产业。

农产品行业协会在发达国家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传统上的农产品行业协会所涉及的领域以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为主。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全球农业的发展,国外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呈现出多元化发展势态,形式各异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遍布农村各地,几乎涉及农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

在法国除传统的农业合作社外,还有专业合作社、农民协会和农业工会,国家层面设有农业发展全国联合会,各省则相应地建立有农业协会,并按种植业、养殖业和环境保护等类别,分别成立技术局和行政局,他们的性质均属社团组织,由农民或农民代表直接选举产生。荷兰农业合作社相当发达,合作社在荷兰花卉市场上的占有率达95%,在土豆加工市场上则达到100%。美国农业合作组织以供销服务合作社、服务合作社和产业合作社为主,此外还有很多具有合作性质的专业协会、专业技术协会。日本农协经营的业务包括农村生产和生活资料的供应、农产品收购、农业信贷、指导和组织农户生产和农村社会生活等多方面。

同时,为了推进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合理、有序发展,国外政府鼓励支持民间组织的联合与合作,为协会发展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了加强政府对协会组织的领导,节约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各国都鼓励全国性的各专业协会实行联合。日本各工业行业协会联合成立了经团连,各类农协成立了农协中央会。印度21个全国性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协会组成了印度合作社联盟。美国有全美农场主合作社联盟,加拿大和欧盟一些国家也有全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联合组织。如法国合作社协会是由14个全国性专业合作社协会、22个大区的区域性合作社协会联合组成的。

6.健全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

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注重构建和完善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组织构架、运行机制和自律机制,提高行业协会的运作效率和促进实际作用的发挥。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内部组织构架与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十分相像,一般分为四个层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议;具体决策机构为理事会(有的设常务理事会),通常在理事会下设有若干专业咨询委员会;协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协会的基础是会员。一般情况下,行业协会都有若干分支机构,如分会、国外办事机构等。有些分会是按地区划分,如美国大豆协会下面有29个州一级的分会;有的是按照子行业或产品划分,如大西洋种子商会下设蔬菜和花卉种子分会、草皮种子分会和大田种子分会;也有的按经营方式、经营专业或地区综合性经营划分。

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的利益,为了实现其目标,特别注重本行业的行为和专业操作的规范,各行业协会都有自己的章程和各种规章制度,以规范成员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协会为了维护会员的利益,对农产品的销售市场、价格、竞争对手等进行必要的协调,制定行规行约,避免相互“残杀”,以保证正常的生产和销售秩序。一些协会还对外代表本行业利益,协调同其他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关系。近年来,欧盟各国为了加强彼此之间的协调,防止外来农产品冲击市场,加快了各国协会之间的联合步伐。有的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还建立了以会员为核心的监管制度,比如在协会的理事会中,由农户会员参与、由农户选举产生理事会、及时公开协会的财务状况和财务制度,这样保障了农户的参与权,及时反馈了农户的意见和问题。同时,政府赋予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较全面的行业管理职能,如行业标准制定、原产地证明发放、质量监督、抽查和评估等政府职能都由协会掌管,不仅使协会对整个行业的全面掌握更准确,也为农产品行业协会健全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创造自由的空间。

7.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

国外农协在国际贸易中维护本国经贸利益,主要表现在制定国际市场的合理价格、抵制贸易壁垒、协助解决贸易争端、参与侵权行为、反倾销、反垄断的诉讼等方面。目前世界的农产品出口存在着来自不同国家的企业互相压价恶性竞争的现象,致使一些出口的农产品价格偏低,一部分原因是国内的农业企业由于经营分散、规模小、无序竞争等问题严重。同时,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农业的发展而采取一系列的贸易壁垒政策,如果本国农业企业抵抗出口市场风险和突破技术壁垒的能力不强,则对本国农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对此,国外农产品出口企业充分利用农产品出口行业商会、协会与中介组织的协调管理,加强自律,提高整体谈判能力,更好地促进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形成合理的出口价格。

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还会对损害本行业利益的相关进口产品展开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起反倾销诉讼及建议有关政府部门采取保护措施。为了避免因同类企业采用低价格战略打入国际市场,而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或反补贴诉讼问题的出现,许多国外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农产品的销售市场、出口价格、竞争对手等进行必要地协调,以保证正常地生产和销售秩序。甚至还有一些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外代表本行业利益,协调同其他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关系,以保护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合理价格和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摩擦。

当本国农业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权益受损时,相应的农产品行业协会要对外代表整个行业,维护本国经贸利益。承担起提供证据、搜集信息、联合应诉、参与谈判、提出报告、建议政府采取措施的一系列活动。从各国的实践看,当遭遇倾销时,农产品行业协会作为提诉人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而以政府反倾销机构或单个企业作为提诉人的情况十分罕见。

2001年4月,日本对来自中国的大葱、鲜香菇和灯心草三种农产品实施“紧急限制进口措施”的反倾销活动,其背后是该国农协以保护农民利益为目的而向政府呼吁的结果。另外,在国际农产品贸易谈判中,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也已成为谈判桌上的一个重要砝码。美国政府在世贸组织的谈判中,几乎所有谈判条款的制定都要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部分影响力大、权威性强的行业协会甚至可以派代表直接参与谈判,以左右谈判的结果。如2000年,中国加入WTO的中美谈判过程中,美国玉米种植协会、马铃薯协会等组织作为政府的谈判团队,直接参与到整个谈判过程中。可见,在国际农产品贸易谈判和解决贸易争端中,国外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可以作为本国农产品出口和贸易谈判的“代言人”,充当参谋和谈判者的角色。

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协助本国农产品企业开拓全球市场。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向会员提供全球贸易信息服务。国外的农产品行业协会都极度重视贸易信息的收集和传递并有着广泛的信息收集渠道,不仅掌握着本国的农产品信息,也掌握着世界其他国家特别是与其有着竞争关系国家的信息。如美国的大豆协会、柑橘协会、马铃薯协会,就对我国的大豆、柑橘、马铃薯的产销情况非常了解,他们派出工作人员在世界各地包括我国的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设立办事处。日本鲤联对我国的鳗鱼生产和加工基地情况了如指掌,制作了日本版的“中国鳗鱼生产基地图”。德国农业协会在许多国家建立了外事处,其中德国农业协会的中国办公室成立于2007年,在中国主要开展农业展会、人员培训、技术交流、农业资讯等业务。另外,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是贸易信息在会员中传递的一个重要渠道。

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农产品不仅在国内占有很大的市场,如在印度首都新德里,市民消费的牛奶全部由农村妇女为主体组织起来的牛奶协会提供;在巴西,合作社协会生产的棉花占全国总产量的39%、大豆30%、小麦62%、咖啡28%,而且在对外出口中也占有很大的比重。法国的出口农产品中,农产品行业协会经营产品所占比例很高,其中谷物占45%、鲜果80%、肉类35%、家禽40%。有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如加拿大小麦局(CWB)、澳大利亚园艺协会等还担当了开拓国际市场的重任,通过宣传、展销等多种手段,将本国的农产品销售到国际市场上去。其中一个原因是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十分专业和细化,按照单品种设立协会是普遍做法。

国外的农产品行业协会积极在国外设立办事处,以扩大自身的影响范围、搜集到办事处所在国最新的农业行情,同时为本国农业企业提供外贸交易的支持平台。如国外的农产品行业协会纷纷在我国设立了多个办事处。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设立办事处的越来越多,其中上海就有65家,多数是农产品行业协会。据美国驻沪总领事馆农业贸易处提供的资料,目前在上海设立办事处或代表处的美国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已有23家,从肉类、家禽蛋品、马铃薯、新奇士、开心果等,几乎涵盖了美国最具竞争力的农产品及深加工产品种类。

促进本国农业企业与国外企业的合作交流。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经常会举办国际交流活动,相比较政府组织的国际交流活动,由农产品行业协会开展的民间外交活动更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为了各自行业的利益,在政府的资助下,经常派团出访,对外进行技术考察,开展双边、多边合作研究项目以及进行农业的援外合作。

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通过举办国际学术会议、世界博览会、在国外设立分支、加入同类的国际协会或参与国际学术会议等方式也使得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的联系更加紧密。例如,2001年,美国阿拉斯加海产市场协会、加州开心果协会、加州新奇士种植者协会和肉类出口协会五大农业协会联合在大连举办“美国食品节”,宣传企业和产品。德国更是拥有“会展王国”的称号,德国拥有多个重要的会展城市,每年举办一大批知名的国际展会,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德国展览会的质量一流、规模庞大、效益显著。国际上150个左右的著名专业博览会中的大约有2/3在德国举办,按营业额排序,世界十大知名展览公司中,有六个在德国。除了大型博览会之外,每年在德国举办大约200个地区性的以及大量的小规模展览会。德国会展业的发展与政府扶持、会展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完善的基础设施、专业化会展和积极拓展国际会展市场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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