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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发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形成和存在的主客观因素

时间:2022-03-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 外部客观因素一是城市化进程加快, 易形成治安“洼地”。部分城中村农居混杂, 出租私房、 违章建筑大量存在, 生存空间大, 生活费用低,招致大量外来人员租住, 使诱发和滋生犯罪的各种负面因素大量存在并不断出现, 成为防控薄弱的社会治安“洼地”。
诱发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形成和存在的主客观因素_公安机关视野下的社会治安管理创新研究

(一) 外部客观因素

一是城市化进程加快, 易形成治安“洼地”。 目前, 我国正处在科学发展、 和谐发展的转型期, 大量的建设开发项目, 将农村向城市化、 工业化推进, 使农村社会形态产生了巨变。 部分城中村农居混杂, 出租私房、 违章建筑大量存在, 生存空间大, 生活费用低,招致大量外来人员租住, 使诱发和滋生犯罪的各种负面因素大量存在并不断出现, 成为防控薄弱的社会治安“洼地”。

二是人、 财、 物频繁流动, 易成为犯罪“热点”。 随着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 人流、 车流、 物流、 信息流、 资金流高度聚集, 原来相对封闭的区域呈大开放格局, 为犯罪分子进入作案及实施犯罪后快速逃遁提供了便利条件, 成为了犯罪分子特别是输入性犯罪、 流窜犯罪的“首选之地”。

三是产业化集中发展, 易暴露管理“短板”。 如宁波港从最初单一的货运集散、 中转码头向集装箱物流运输为一体的现代化复合型港口转型后, 发展的高歌猛进与另一方面配套建设的散兵游勇零打碎敲现状, 引发噪音扰民、 投诉频发、 交通肇事案件多发、 偷盗卡车燃油案件等一系列社会治安问题。

(二) 内部主观因素

一是难以及时发现。 由于日常公安工作的千头万绪, 又缺乏科学、 系统的界定标准、 完善的分析研判制度以及长效的排查发现机制, 使一些社会治安重点地区难以及时发现、 主动发现, 往往是在媒体曝光、 群众关注、 领导过问后才引起重视, 才深入调查, 使工作陷入被动状态。

二是难以持久攻坚。 社会治安重点地区之所以定为乱点整治地区, 从其存在的4大类11小点突出问题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来看, 具有涉及面广、 形成时间长、 管理漏洞多的特点, 其整治工作势必是一项长期、 持久的工作, 但公安机关由于警力紧张, 安保任务艰巨,易疲劳、 松动、 懈怠, 难以一如既往地维持攻坚状态。

三是难以彻底根除。 特别是部分行业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犯罪分子总能采取转移阵地或暂避风头等方法对应消解, 对集中整治行动摸透规律, 采取“猫捉老鼠”、 “你进我退、 你退我进” 的手段, 与公安机关打疲劳战、 心理战、 消耗战, 时机一到便卷土重来。

四是难以形成合力。 当前, 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整治还是存在公安机关单打局面, 政府部门联动配合少、 参与热情不高, 且存在“雷声大、 雨点小” 的情况, 到最后责任又落到公安机关身上, 不能从根本机制、 社会管理、 规划建设等方面查找原因、 解决问题, 难以形成综合治理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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