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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头出现的时间

时间:2022-03-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了解了批头的大体含义之后,再对批头出现的时间、地域范围及其人员身份、由来等内容试作进一步的探讨和推测。其一,关于批头的出现时间。可知,批头在滨州出现的时间应当远在“康熙十四年”之前。这几条材料均记载了一个共同的现象,即批头具有“包揽”行为。因此,根据批头所具有的明
批头出现的时间_家族·文化·社会:明清黄河三角洲杜氏家族文化研究

在了解了批头的大体含义之后,再对批头出现的时间、地域范围及其人员身份、由来等内容试作进一步的探讨和推测。

其一,关于批头的出现时间。

从《滨州革除歇家批头记》文首所记“滨州之差有年矣,其甚者无如歇家、批头二事,此二事未知起于何年,而今始得除也,幸矣!”可知,批头在滨州出现的时间应当远在“康熙十四年”(1675)之前。李之芳《请革私佥民解疏》呈请户部革除私自签发批头的时间为顺治十五年(1658),这是目前为止笔直所见到的关于批头的最早记载。但通过李之芳的奏疏中“私佥民解之弊有司视为故常,抚按知而不问”一语看,这种私自签发民解的事情当是由来已久,不然有司不会习以为常,而抚按不会知而不问。因此至少可以推定,在清之顺治初年批头就可能存在,虽不能完全排除明末就已出现的可能性,但从现有资料看,将批头的出现和存在时间定位于有清一代也似为允当。

其二,关于批头的存在地域范围。《滨州革除歇家批头记》记载了清康熙时期山东滨州有关批头的情况,李之芳《请革私佥民解疏》说明了清顺治年间的广西各州县对于批头的司空见惯,而《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中所载江苏巡抚乔世臣奏折记录的是清雍正时期江苏有关批头的情形,从这几条记载看,既然山东、广西、江苏等地在不同的时期都曾出现过批头,尤其是李之芳之奏疏,其竟要求户部对“私佥民解”予以革除,足见在顺治年间批头的存在业已不是个别的偶然现象,批头在全国的存在可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笔者推测,批头除上述区域外,在清代其他地区可能也有存在,只是现在还尚未发现相关的材料而已。

其三,关于批头此类人员的身份和构成,从《滨州革除歇家批头记》等材料中能有所窥见。

《滨州革除歇家批头记》为认识批头的身份提供了如下信息:

在康熙年间批头从事了从滨州到临清、德州二仓漕粮的批解工作,从“其始也,苦于签报。其究也,苦于包揽、恐喝、侵噬,余所羡利不归于民,间责所逋”一语可见,批头在“批解”的过程中具有对纳户交纳钱粮登记、上报以及承揽钱粮征解的权力,并且还对逃避赋役的纳户有追捕的职责。在做这些事情的过程中,批头的态度相当蛮横且侵吞了纳户的大量利益。从中不难看出,批头与官府有着密切的联系,批文应是官府下达的,批头能够得到官府的批文并且运解钱粮,足见其承担的是官府职能,但这些批头的人员身份却不明了。可是,既然《滨州革除歇家批头记》中记载知州金秉抡能奏请革除了批头,因此笔者推测,批头一职并非是职役,如果批头是官府职役,那不会是呈送一封奏章就能革除这么简单的事。同时,据上文康熙《滨州志》“赋役条”所载:“又有批头、大户二差收解漕粮,皆民间殷富者充之……批头即革,漕粮则官收民运”可知,批头既然是民间殷富者充之,且批头革除后,漕粮改由官收民运,足见其身份不可能是官府职役。

另据李之芳《请革私佥民解疏》所云,“各省钱粮奉旨官收、官解,此不易之良法”,但现在却大行以批头等各项名色为主的民解,因此,可以推定,李之芳所言之批头和“大户”一样,非官府职役。

另据雍正十一年(1733)五月二十八日江苏巡抚乔世臣的奏折可知,批头裴元英本是“牙户”,从中可见,这一时期的批头也非为政府的职役,而为民间之“牙人”,即批头是经纪人性质的一类人员。从“地方积棍串通胥役借批头名色,占踞垄断,因得高价网利,即裴元英已属把持之明征矣”一句可见,从人员构成上来看,批头裴元英是“地方积棍”,而作为批头他是“串通胥役”的,他们这类人能垄断把持市场、囤积居奇、高价网利的背景就是有“胥役”为其撑腰,从中也能看出批头与官府的紧密联系。

在人员构成上批头与歇家颇多相似,歇家主要有五类人员组成,即牙保、棍徒、矜监、巨室豪富(勋戚甲第)、衙门胥吏等[6]。从上文《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所载江苏巡抚乔世臣奏折亦见,批头裴元英原系“地方积棍”,又是“包揽侵蚀之牙户”,不难看出,批头与歇家在人员构成上具有很强的相似性

因此,结合以上论述可以得出如下认识:在清代,从事批头这类职业的人员并非官府胥吏,而是由属于私人身份的牙户、积棍等组成,但他们又与官府联系紧密,他们不但能够得到政府的批文承担运解钱粮等事,且承担官府的其他有一些职能,如赋役的征收、追缴,并且从事了大量的经济活动,其身份虽与有经纪人、中介之称的“牙人”相类,应属于私人性质,但他们往往能凭借与官府的紧密关系或借“批解”之名鱼肉百姓,或把持市场、网利高价,这也正是《滨州革除歇家批头记》等文都旨在申请革除此弊的原因所系。

其四,关于批头的由来。

至于批头的由来,《滨州革除歇家批头记》等材料均未说明其渊源,但通过这些材料中对批头的描述,可以作出一定的推测。如《滨州革除歇家批头记》云“其究也,苦于包揽、恐喝、侵噬”,李之芳《请革私佥民解疏》云“有等惯侵钱粮棍徒,因而多勒帮贴包揽,代解挺身担承”,雍正十一年(1733)五月二十八日江苏巡抚乔世臣的奏折亦云“有包揽侵蚀之牙户裴元英,究其财产行业,据供有承办铺户磺批可以获利归补”等等。这几条材料均记载了一个共同的现象,即批头具有“包揽”行为。而“包揽”是中国产生较早的一种经济现象,其又称为揽纳,主要是“兜揽代纳赋税”,而“从事此种活动的人,被称为揽纳户、揽户、揽头等。揽纳出现于唐代晚期,宋、金、元诸朝都很盛行,到明代不仅仍然十分活跃,而且在形态上发生了新的变化”[7]。在明代,很多揽户或揽头主要从事钱粮物资的解纳活动,如高寿仙先生曾指出:明朝“为了收纳全国各地解运而来的钱粮物料,北京陆续设立了众多仓场……巨额的物资解纳和众多仓场的存在,为揽纳者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从征收到入库的各个环节,都可看到揽纳者的身影”[8]。另外,高先生还指出:“从解运过程看,在当时的交通条件下,远距离运输实物,不但耗费极大,而且面临诸多风险……不少解户为免奔波之苦,便将钱粮物料委托给这些人代输。”[9]不难看出,明代的揽纳户,很大程度上是在解户和仓场之间从事钱粮的包揽、运解等活动。明代揽纳户的这一特征与本文所研究的批头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如《滨州革除歇家批头记》中所涉批头,其从事“上解(或运解)从滨州至临、德二仓漕粮”的活动等。因此,根据批头所具有的明代“包揽”的一些特征,笔者推测,清代的批头很有可能是从明代的揽纳户、揽户、揽头等发展而来的。明代的揽纳较之前代,虽然有一部分依然以前代的方式存在,但已经有了新的发展,出现了“另一种性质的揽纳,即乡绅采用诡寄等方式,将民户田粮兜揽到自己名下,包收代纳,多收少交,以牟取厚利”[10]。而到了清代,很有可能一部分揽纳户也会继续维持着以前的存在方式,而一部分发展为能跑批件、批文,并参与漕粮解运等事的批头了。

当然,批头的出现也与当地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很大关系。如清代康熙年间的滨州之所以出现了批头,就与当地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具有密切联系。以滨州为中心的黄河三角洲地区在明清时期商业非常发达,在此地集市上曾出现了商业中介“牙行”,这里“商贾云集,各行货物皆出南省,凡采买运载,俱安然无恙,其为商贾荫者,尤未易更仆数也”,牙行势力强大,以至于严重干扰了集市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微细不堪之物,亦有行名行帖。又一行竟有数人朋充,数行竟为一人独霸。或生员充当,市棍垄断,或豪绅豪仆倚势私充”,因此,黄河三角洲地方政府制定了成立牙行、充当牙人的标准,咸丰《武定府志·田赋志》规定:若要成立牙行,牙人必须“查系殷实良民,本身并非生监者,取其邻佑及同行互保,并采取设立义集的方法,遏制牙行的不轨行为”[11]。可以说“牙行”是明清时期滨州当地商业和商业中介发达的一个重要标志,而发达的商业和商业中介背景想必正是孕育批头等诞生的良好环境。无独有偶,在雍正年间的江苏,之所以也有批头出现,从乔世臣的奏折不难看出,此一时期,江苏的商业活动也非常活跃,作为商业中介的“牙行”也非常发达,因此说,发达的商业和商业中介背景可能是催生批头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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