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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时间:2022-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表述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5]从以上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政策文件可以看出,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属传统文化的范畴,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则是上述物质或非物质遗产的一部分。
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重要的旅游资源_边界与利益: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研究

云南是我国西部最典型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之一,居住着藏、彝、纳西、傈僳、傣、佤、拉祜、独龙等20多个少数民族及其他散杂居少数民族。由于其地域环境的独特性、边缘性,这些民族在他们共同的栖居之地独立营造了各自的村落和文化圈,形成多民族共存共生的社会、文化生态景观,使当地文化旅游资源异常丰富。这些多民族共存共生文化环境下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很多已成为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在学术领域,它是社会学、人类学、民族学、经济学等学科研究的宝贵资源,在经济领域,这些文化遗产部分已成为少数民族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优势资源。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1]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2]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3]  也明确了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4]。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表述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5]

从以上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政策文件可以看出,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属传统文化的范畴,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则是上述物质或非物质遗产的一部分。

在联合国《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6]第二条的指导原则中明确“经济和文化发展互补原则”,强调“文化是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所以文化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同样重要,且所有个人和民族都有权参与两者的发展并从中获益”[7]。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模式来看,很多地区不再通过传统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亦步亦趋地来实现本地区的发展,而是借助本地区丰富文化遗产,将之变为优势资源,直接跨越工业化过程进入现代服务产业。

由表1可以看出,上述旅游景区的旅游资源均以人文景观为主,其中一些观光型资源如元阳梯田,也是该区域少数民族历史上长期生产活动所形成的劳动成果,是传统农耕文化的体现,也属于人文景观的范畴。即使是一些纯粹自然景观,如云南迪庆藏区的梅里雪山、西藏的南迦巴瓦峰等,被藏族群众视为藏传佛教神山,内地汉族地区的峨眉山、泰山、九华山等,也被赋予了浓厚宗教文化色彩,被视为国内宗教名山,是著名的宗教文化旅游胜地。

表1 云南省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代表性旅游景点的资源特点

从旅游业的发展及旅游资源的分布来看,少数民族地区的旅游资源大都带有强烈的人文特点,即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赋予了这些旅游景区新的内涵,并且成为一些景区取得旅游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自然景观保护原则的约束,旅游开发企业也很难在原始自然景观的基础上再做文章,因而把更多资本投向了属于非物质文化领域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通过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来适应旅游市场由观光型向体验型的转变。

无论是本书的田野调查选点洛水村、霞给村、曼听村、纳家户村,还是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其他旅游景区,从其经营模式、资源特点来看,均是依托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来开发旅游资源的,有的是古镇,有的则是民族风情保留完整的少数民族村落(见表2)。

表2 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部分旅游社区旅游资源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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