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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居住条件提升居民幸福感

时间:2022-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研究结果也表明,城市居民与政府的矛盾纠纷会显著降低居民的幸福感水平。住房分化与社会和谐度对居民幸福感水平都有直接的决定作用。这与国内外大多数研究结果是相一致的。因此,政府应深化职能改革,加强执政能力,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努力实现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缓解社会矛盾冲突。
结论与讨论_城市住房分化与社会和谐研究

(四)结论与讨论

(1)从居民幸福感的影响因素来看,研究结果表明,不论是在农村还是城市,居民收入是幸福感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这一研究结果说明,居民的客观生存条件对于提升其幸福感的制约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尽管中国经济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但居民的收入与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需求相比,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差距,贫困仍然是困扰一部分人的首要问题。我们的研究发现,贫富差距对居民的幸福感水平确实产生了不容忽略的影响,恩格尔系数越大,幸福感水平越低。因此,政府不仅应实施“富民工程”,鼓励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技术创新等方式提高收入,为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提供条件,在最大范围内消除贫困,而且还应强化收入分配中的调控力度,建立和完善实现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利益调整机制,努力缓解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缩小贫富差距,保障居民有尊严的生活,特别是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条件,继而提升广大居民的幸福感水平。

研究结果也表明,城市居民与政府的矛盾纠纷会显著降低居民的幸福感水平。因此,政府应加强执政能力,提高社会管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缓解社会矛盾冲突。首先,政府应完善社会“安全阀”机制,从制度上保证一个下情上传、上情下达的通道,化解社会矛盾冲突,如完善信访制度。其次,政府应建立社会风险预警机制,以便在冲突爆发前发出预警,并提供相应的处理方案及对策。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这要求政府不仅会治理,更要“善治”。这要求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培育民间组织、中介组织、行业组织和社区组织等社会组织,让它们参与社会管理,特别是在一些政府管不了也管不好的领域。实践也表明,“第三部门”可以在政府和市场均失灵的领域发生作用,提供有效地解决问题的途径。[52]研究结果显示,居民是否参加民主活动是影响居民幸福感的显著因素,积极参加民主活动的居民的幸福感水平要显著高于不参加民主活动的居民。研究结果同时表明,城市居民对政府服务满意程度越高,其幸福感水平也越高。即政府服务水平是影响居民幸福感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提升居民幸福感也需要政府深化职能改革,努力实现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可见,加强社会建设,改善政府管理水平,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有助于提升居民的幸福感水平,也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研究结果还表明,有社会保险的居民的幸福感水平比没社会保险的居民显著更高;居民的医疗费越高,其幸福感水平越低;有工作的居民的幸福感水平比没有工作的居民的幸福感水平更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研究发现,有住房产权的居民的幸福感显著比没有住房产权的居民的幸福感更高。这是由于住房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最基本、最必要的条件。然而,近年来房价暴涨,“买房贵”成为我国新的民生三大问题之一,“住房改革及住房价格问题”为城镇居民关注的三大社会问题之一,“一套房子消灭一个中产阶级”,在这种背景下,住房状况是衡量居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感的重要标志之一。可以说,没有什么东西比住房更能为谋求人们幸福和社会安定做出贡献。这要求各级政府逐步扩大医疗、养老、失业保险以及住房保障的覆盖面,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居民幸福感水平的提升保驾护航,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使居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生活更加幸福安康。

(2)从住房分化与居民幸福感关系来看,在本研究中,关于幸福感影响因素的两种不同的研究取向,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验证,在将住房分化(住房产权有无)和社会和谐因素纳入到当前幸福感研究的模型中,笔者不仅考虑了居民个体层次及省际宏观层次对幸福感的影响,而且还考虑了住房分化(住房产权有无)与社会和谐两者的交互作用,并建立了四个研究假设,通过对CGSS2005数据的分析,这些研究假设绝大部分得到了经验数据的支持。住房分化(住房产权有无)与社会和谐度对居民幸福感水平都有直接的决定作用。有住房产权的居民幸福感水平比没有住房产权的居民幸福感水平更高,社会越和谐,城市居民的幸福感水平越高,社会越失调,城市居民的幸福感水平越低。在住房分化(住房产权有无)与社会和谐度的交互模型中,笔者发现,住房分化(住房产权有无)与社会和谐度存在交互作用,主要表现为社会失调抑制了有住房产权的居民幸福感水平,而社会和谐则不仅增强了有住房产权的居民的幸福感水平,而且也提升了无住房产权的居民的幸福感水平。

研究结果表明,住房产权的有无这种分化对居民的幸福感水平确实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有住房产权的居民幸福感水平显著高于无住房产权的居民。这与国内外大多数研究结果是相一致的。[53]因此,政府应加强住房保障力度,一方面应通过发展不同形式的公租房、经济适用房来满足“住房贫困群体”的住房需求,以实现保障其“有房住”;另一方面政府应通过财政、税收等相关政策,尽力帮助无住房产权的居民实现“有房产”的目标,继而提升这部分居民的幸福感水平。

研究结果也表明,社会和谐不仅增强了有住房产权的居民的幸福感水平,还提升了无住房产权的居民的幸福感水平。而社会失调则降低了城市居民的幸福感水平,并且抑制了有住房产权的居民幸福感水平。因此,政府应深化职能改革,加强执政能力,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努力实现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缓解社会矛盾冲突。这有助于提升居民的幸福感水平,也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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