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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的新领域

时间:2022-03-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者在报告中提出,应缩短各年龄段之间补偿需求测度网格的距离,制定“一揽子”同时适用于老年人和残疾人补偿的商品和服务组合。
社会保障的新领域_法国社会保障制度

四、社会保障的新领域

国家自主互助基金2007年10月发表的年度报告(7)中,在对过往经验不断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一项新议案,建议设立一种新型险种(承保项目),对自主性变更和恶化进行补助。

(一)有关第五种风险的思考:里程碑

2005年审计法院发布的有关依赖性老年人事业的特别公告中重申,公共团体投入150亿欧元(占GDP的1%)用于依赖性老年人事业,其还指出,在20年内将这一投入翻番,其对法国经济而言并非难以负担。

此外,审计法院还着重提出以下建议:将援助对象锁定为依赖性最强并且收入最低的人群;充分考虑个人自主津贴与税收减免之间的衔接;重新界定疾病保险基金和其他出资人的范围;在最高收入人群中推行依赖性保险;实施“动员公共部门注资新建EHPAD岗位(动员)计划”。

战略分析中心在2006年6月的一份资料翔实的报告(《依赖性老年人:建立自由选择之路》)中,建议实施一项能够充分平衡机构职责的履行和陪护工作的发展的老年政策,以推动家庭支持政策高质量地实施。老年互助计划就是在借鉴CAS有关议案的基础上产生的。

伊莲·吉赛侯(Hélène Gisserot)2007年3月的报告(《2025年老年人依赖性财政资金远景:预测和选择空间》)初步研究了新型社会保障种类出现的条件和设立自主性丧失补充保险的可行性。其再次提出明确区分自主性丧失的补偿(即增设新型补助的目的)与治疗的必要性,后者应继续致力于提升现有公共权利机制的设置。同时,报告还建议始终由各省承担补助发放尤其是补助资金供给的责任

作者在报告中提出,应缩短各年龄段之间补偿需求测度网格的距离,制定“一揽子”同时适用于老年人和残疾人补偿的商品和服务组合。就更加长期而言,协调新风险保障的各方面因素,使之趋于一致。报告还评估了项目资金供给的三种方案,在由国家公共团体和单个互助基金共同出资的基础上提出了三种分摊方式。报告的最后还指出,国家自主性互助基金应该扮演一个新机制的国家领路人角色。

(二)国家自主性互助基金2007年年报

在一致通过(除一票弃权外)的基础上。基金理事会草拟了个人自主能力衰退补偿法案,并在补偿条件中剔除个人年龄因素影响。基金意欲藉此为全民提供一个实现个人日常生活行为自主和社会生活参与自主的途径。

1.普遍自主性补偿法

这一要求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满足:

提供一般/普通信息、咨询、指导和专业技能等服务,以实现对个人自主性救助需求的正确评估;

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包含所有适用服务及救助措施等内容的个人补偿方案,例如依个人实际情况和生活计划安排家庭护理人员,而非仅仅僵化执行等级分类标准等;

制定个人化补偿补助金,并依照个人补偿方案中确定的各项所需产品和服务确定补助相关内容;

该补助涉及所有内容的资金由公共互助机构单独提供或与个人或集体互助基金会共同分担,从而保证个人收入水平补助资金的获取;

个人补偿方案中其他产品和服务的额外保险;

该机制的管理与涉及个体享有的其他社会保障模块/内容(包括公共机构看护、社会医疗服务等)协调一致;

所有相关人员均可获得透明化的救助和服务需求信息普查资料。

2.国家自主性互助基金提供的一种新型管理模式

这一模式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由各省议会依属地就近原则进行答复;

作为国家机构,基金坚持个案处理的平等原则;

集体互助基金提供资金的过程中,在国家资源与地方税收之间公平分摊的水平和机制选择问题;

经社会医疗保险委托,基金对社会医疗支出实施调控;

在国家战略和国家自主性互助基金的职责之间进行清楚的划分,增强国家自主性互助基金的行动能力;

由议会举行年度辩论,以决定相关财政支出额度。

3.辩论的焦点

在辩论举行前,国家自主性互助基金将列出辩论的焦点内容:

定义用于满足自主性救助需求的“一揽子”商品和服务的内容,同时,将对家庭助手的需求涵盖其中;

确立在个人补偿方案中关于必须产品和服务确定的一般标准和模式,并由此确定构成其补偿性补助的内容;

明确是否可能以及在何种条件下,补偿性补助金的一部分(指必需救助需求的基础部分)可以由单个互助基金机制或集体协商来承担;

确定由公共基金提供的(部分或全部提供)补偿性补助比重,决定国家资源和地方财政税收的角色以及实现两者之间分配的长期公平和稳定;

在国家自主性互助基金顾问委员会运作的代表性和规则之间寻求新的平衡;

国家自主性互助基金和各省之间的契约关系领域问题,以及国家自主性互助基金的职责向新风险管理等方面扩展的问题,尤其是将其权限扩展至评估参考体系和换算标准的确定,以及个人补偿补助金的上限的规定等领域;

确定融资方式,尤其是新资金来源的性质和数额问题,包括公共支出中可再次调动的部分。

这一领域的问题十分复杂,其不仅仅要求对第五种风险进行明确地定义:同时还要求界定其参与者和资金来源,即使是在资金压力十分巨大、需要再次进行疾病保险改革的情况下。确定未来的地方健康机构,在国家机构权力分化后是否还扮演相同的角色,尤其是在公共政策的普遍修订方面。

补偿性补助金的范围向以下方面延伸:儿童入学计划实施中遇到的困难、省级残疾人中心启动的个别困难、残疾人老龄化问题和伴随残疾人就业而产生的相关问题以及2015年以前可及化改造(8)的实现等问题,都是需要同时列入考虑范围的重大议题。然而,唯有充分唤醒全社会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从个人做起,最终改变整个社会对残疾人问题的看法,才能最终实现法案的所有目标。

【注释】

(1)指一个“团结互助日”收入(额外工作日,可按小时累积计算)。雇主上缴该日收入用于资助老年和残疾人事业。其日期为“圣灵降临节”当天,或由企业或行业协议确定;由于该法在实施过程中遭遇到重重阻力,现规定团结互助日由法定假日或缩短工时假(RTT)中扣除。

(2)即0.1%的社会保险普及捐税拨款。

(3)指家庭医疗护理服务。该服务始于20世纪70年代,随着老年和残疾人家庭支持政策的实施,近二十年来发展尤为迅速。该服务包括提供医疗护理和普通卫生保健护理,帮助受助者完成日常生活基本行为等内容,以及其他所有医护助理工作。

(4)CDES:省儿童特殊教育委员会(commission départementale de l’éducation spéciale pour les enfants);COTOREP:成人就业指导再就业技术委员会(commission technique d’orientation et de reclassement professionnel pour les adultes),由1975年6月30日法案确立。

(5)即针对个人特别案例的救助。

(6)《关于2005年2月11日法案实施和省级残疾人中心运行状况的报告》,2007年8月。

(7)特别是报告第六章《自主性互助:社会保障体系中自主性救助的新领域,迈向日常生活行为和社会生活参与自主之路》。

(8)即实现所有具有受助资格的个人均能享受到补偿性补助的有关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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