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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顺流逆流交易会计处理之我见

时间:2022-09-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摘 要:基于2014年财政部将长期股权投资中与联营、合营企业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消纳入会计准则的处理,笔者对长期股权投资顺流逆流交易实质与原理进行深入探讨,并附以实例详细阐释。2 逆流顺流交易处理实质初探逆流交易是指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顺流、逆流交易处理遵循单行合并和完全合并理论。所以,需要通过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减少存货,把抵消的长期股权投资恢复,并抵消真正虚增的存货部分。

霍爱霞,宋芳丽

(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陕西西安 710064)

作者简介:霍爱霞(1990-),女,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会计学专业。

宋芳丽(1990-),女,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会计学专业。

摘 要:基于2014年财政部将长期股权投资中与联营、合营企业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消纳入会计准则的处理,笔者对长期股权投资顺流逆流交易实质与原理进行深入探讨,并附以实例详细阐释。对现今权益法在联营、合营企业投资核算恰当性提出质疑,建议优先选择成本法等。

关键词:逆流交易;顺流交易;会计处理

Abstract:Based on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included offsetting unrealized gains and losses in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s to associates,joint ventures in accounting standards.The author discusses the substance and principle of the transaction in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 in depth.Accompanied by elaborate with examples.Today the author questioned the appropriate-ness of accounting to the equity method for associates,joint ventures.It is suggested to choose Costing in priority.

Key words:Counter current transaction;Downstream transaction;Accounting treatment

1 前言

2014年3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三条将解释1号的规定纳入准则正文,明确规定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时应按照享有的比例对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进行抵消。

修订后的准则对抵消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有关规定,体现了我国会计规范对权益法的完善,从不完全权益法转化为完全权益法,要求对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消,有助于统一权益法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原则,有利于遏制利用内部交易调节企业利润的现象。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经取消在单独财务报表中采用权益法,抵销投资企业与合营及联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的未实现损益,只能在合并财务报表时完成。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内部交易损益应如何做会计处理,下文将进一步探讨。

2 逆流顺流交易处理实质初探

逆流交易是指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顺流交易是指投资企业向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无论是逆流交易还是顺流交易,权益法下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内部交易产生未实现损益,投资企业都要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对外合并财务报表中对相关项目予以剔除和调整,以真实反映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首先,内部交易损益调整的大环境是对联营、合营企业的投资运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权益法实际上是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看成一个整体,或者在一定意义上看作一个整体。长期股权投资要随着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这是权益法的精髓、要点。权益法实际上就是简化的合并报表,它把对被投资单位的关系看作一个整体,但没有像合并财务报表那样作全方位的合并和汇总。

顺流、逆流交易处理遵循单行合并和完全合并理论。单行合并指的是,按照实体理论的要求,必须把包含联营、合营企业的部分纳入广义的合并范围来,可是联营、合营企业因为对其没有控制,不能按照合并财务报表的常规方法处理,即把联营、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等并入投资企业财务报表,并抵消损益,以形成合并财务报表,而只能通过对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式反映。完全合并与单行合并相对。在会计处理中,应分别从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构成的整体、投资企业与其子公司构成的合并报告主体两个不同视角加以分析,基于企业是否纳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判断采用单行合并或者完全合并理论编制个别财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

3 逆流顺流交易原理探析

3.1 逆流交易原理

逆流交易是指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被投资单位损益中。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消采用完全合并财务报表处理,而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采用单行合并方式处理。根据单行合并理论,对于投资企业与联营和合营企业合并为一个会计整体后,对于整体资产的增加和减少,不能直接对相应的资产项目进行调整,而只能通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对于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合并后整体利润的增加和减少,通过投资企业投资收益账面价值调整反映,也不能抵消具体的损益项目。由此形成的个别财务报表即“单行合并财务报表”已经抵消了与联营、合营企业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在投资企业有其他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甲企业账面上项目的调整应按照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抵消分录。单行合并报表时,甲企业账面上虚增的存货通过长期股权投资调整,甲企业进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后,应该通过真正抵消存货而非替代性的长期股权投资来实现抵消虚增资产的目的。所以,需要通过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减少存货,把抵消的长期股权投资恢复,并抵消真正虚增的存货部分。而对于虚增的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由于联营、合营企业的报表仍然不并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而只能继续以投资收益的抵消来替代,所以不用考虑恢复已抵消投资收益的问题。

3.2 顺流交易原理

顺流交易是指投资企业向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在个别财务报表中,顺流交易可以理解为:对于被投资方以高于投资方资产账面价值购入投资方的资产,多支付的款项可视为被投资单位分配的现金股利,对此,投资方应调减长期股权投资,同时调增投资收益。继后期间,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实现时,投资方应调增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另一种理解同样用到单行合并理论,把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作为一个整体企业看待,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形成的利润虚增和资产项目的虚增不能直接调整,只能通过投资方的财务报表调整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抵消,实现对虚增利润和资产项目的调整,以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当投资方存在子公司,需要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基于个别财务报表的抵消分录继续调整账面价值。此时,投资方纳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可以编制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的抵消分录,内部交易造成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虚增存在投资方的报表上,能够进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则应该通过直接抵消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以达到抵消虚增利润的目的,而非通过投资收益项目。把抵消的投资收益恢复,并抵消虚增的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部分。对于联营、合营企业报表虚增的存货,由于其报表仍然不并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则只能继续以长期股权投资的抵消来替代。

4 会计处理举例说明

4.1 逆流交易实例

甲企业持有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甲企业对丙公司有控制权,丙公司为甲企业的子公司。2013年,乙公司将价值10万元的商品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企业,甲企业将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2013年甲企业未向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该商品。乙公司年实现的净利润均为10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相关处理如下(单位均为万元):

(1)若甲企业没有其他子公司,只需编制个别财务报表

甲企业按照权益法确认应享有的乙公司2013年的净损益,不考虑内部交易,则有分录:

A.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00

贷:投资收益  200

把甲企业与乙公司作为一个整体企业观察,内部交易造成整体企业利润和存货均虚增4万,即:(30-10)×20%=4(万元),在完全权益法下,要求抵消内部未实现损益,而此时甲企业未纳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适用单行合并方式,通过抵消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实现对虚增存货和利润的抵消。因此,作以下分录:

B.借:投资收益 4

贷:长期股权投资 4

或者直接作出AB分录的合并分录

C.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20%-4)196

贷:投资收益  196

(2)甲企业有其他子公司,需要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甲企业纳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在年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直接对相应的报表项目进行抵消,则将对子公司、联营、合营企业的抵消分录放在期末统一处理,发生时暂不抵消,即先不考虑内部未实现损益:

D.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

贷:投资收益  200

把甲企业和乙公司作为整体企业观察,甲企业存货虚增4万,乙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虚增4万。此时财务报表主体是甲企业和其子公司丙公司,乙公司并未纳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则乙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虚增不能直接抵消,只能通过投资收益科目实现抵消虚增利润的目的。甲企业纳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可以直接抵消存货项目:

E.借:投资收益 4

贷:存货 4

D笔分录和E笔分录直接合并,可得

F.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

贷:投资收益  196

存货 4

或者在假设1的基础上,继续作分录:

G.借:长期股权投资 4

贷:存货 4

在A、B笔分录中甲企业已经通过把长期股权投资抵消4万元,实现了抵消虚增资产的目的,但实际上,甲企业账面价值真正虚增是是存货而不是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甲企业并未纳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适用单行合并方式,通过调整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实现对虚增存货的抵消。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甲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则应该根据实际虚增项目直接抵消,而不是采用替代项目。应该通过真正抵消存货而不是替代性长期股权投资实现抵消虚增资产目的。所以,在假设1的会计处理基础上,继续作G分录,恢复长期股权投资,抵消虚增的存货。但对于乙公司虚增的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由于联营、合营企业的报表仍然不并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而只有继续以投资收益的抵消来替代,所以不用考虑恢复已抵消投资收益的问题。

4.2 顺流交易实例

甲企业持有乙公司20%的有表决权股份,能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2013年,甲企业将其成本是10万元的商品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乙公司将上述购入的商品作为存货管理,且2013年未向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该商品。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企业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两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乙企业2013年净利润为10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相关处理如下(单位均为万元):

(1)若没有其他子公司,只编制个别财务报表

甲企业按照权益法确认应享有的乙公司2013年的净损益,不考虑内部交易,则有分录:

A.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00

贷:投资收益  200

把甲企业与乙公司作为一个整体企业观察,内部交易造成整体企业利润和存货均虚增4万,即:(30-10)×20%=4(万元),甲企业未纳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适用单行合并方式,通过抵消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实现对虚增存货和利润的抵消。因此,作以下分录:

B.借:投资收益 4

贷:长期股权投资 4

或者直接作出AB分录的合并分录

C.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20%-4)196

贷:投资收益  196

从整体观察,在此项交易中,整体企业利润虚增4万,根据单行合并要求,甲企业只能把投资收益调减4万。另一方面,整体企业中存货的价值虚增了4万,根据单行合并要求,也只能通过抵消长期股权投资4万来反映整体资产的虚增。经过抵消内部未实现损益后,甲企业资产增加金额为196万,利润也只增加了196万,都没有出现虚增。从本质看,抵减的长期股权投资4万,正是乙存货虚增部分金额4万;抵减的投资收益4万也恰是甲企业利润虚增部分。

(2)如果甲企业有其他子公司,需要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先不考虑内部未实现损益,作如下处理:

D.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

贷:投资收益  200

甲企业纳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其报表虚增项目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可以直接抵消;而联营、合营企业未进入完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报表虚增项目存货不能直接抵消,只能通过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实现其的抵消。作如下处理:

E.借:营业收入  (30×20%=6)6

贷:营业成本  (10×20%=2)2

长期股权投资 4

DE分录合并,得到

F.借:长期股权投资  196

营业收入 6

贷:营业成本 2

投资收益  200

或者在假设1的会计处理基础上,继续作如下处理:

G.借:营业收入 6

贷:营业成本 4

投资收益 2

5 对权益法的思考

在投资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上对联营、合营企业直接采用权益法核算,这是中国准则和IFRS的差异。2003年《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IAS 27)的修订案中,在主体单独财务报表中针对子公司和联营中的投资采用权益法的会计处理选择权已被删除,根据IAS 28和IAS 30,在投资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上,对联营、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采用成本法核算,或者按照IAS 39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但没有权益法,这是因为权益法存在缺陷。权益法下的记账行为大多缺乏法律依据,建立在预期而非事实的基础之上。权益法要求投资方按照其对被投资方持股比例乘以“净利润”所计算出的理论上的分享额,增记资产(股权投资)和利润。但是,如此增记的资产和利润仅仅是预期而非事实。权益法是对合并报表操作规则的简化,而合并报表编报规则本身就是缺乏合理理论依据的。

权益法在20世纪80年代被一些学者当作国际先进经验引入我国,之后逐渐被写入我国会计法规,对于权益法在对联营、合营企业投资的应用,我们应审慎思考其应用的恰当性。虽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2013年《单独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法(对IAS 27修订)》中恢复了权益法作为主体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的一个会计选择,但根本目的是为了推广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不是基于反映企业会计实质考虑。

基于以上思考,笔者认为,主体在单独财务报表中对联营、合营企业的投资的会计核算,应该优先选择成本法或者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从而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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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华,戴德明,徐泓.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规则研究.财贸经贸,2011(10):47-54.

[3] 许庆建.逆流与顺流交易会计处理解析.财会月刊,2011(8):18-19.

[4] 马彦新.权益法核算内部交易的会计处理.会计之友,2013(4):72-74.

[5] 冷琳.权益法下顺流、逆流交易核算的三个问题.财会月刊,2012(9):18-19.

[6] 张铮.权益法中的顺逆流交易及其连续处理.财会月刊,2013(12):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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