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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一行政案件审理年共受理行政案件件

时间:2022-03-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行政审判一、行政案件审理1986~2005年,共受理行政案件71件。经县法院调查取证、开庭审理,维持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庭审结束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州中院,经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县法院审理确认县公安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判决予以维持,宣判后3原告服判。经县法院审理,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判决撤销。
行政审判_和政县志(1986—2005)

第五节 行政审判

一、行政案件审理

1986~2005年,共受理行政案件71件。其中1986年受理最多,达到23件,其余年份受理行政案件数均在10件以内。

二、重要行政案件

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坚持“维护”与“监督”并举,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1995~2002年,审理的行政案件主要有:

1995年,审结马家堡乡台子村刘家山社、白崖社、碾子社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经县法院调查取证、开庭审理,维持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庭审结束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州中院,经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经省高院调卷审理,认为原处理正确,裁定予以维持。

1996年,马全成等3人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一案。3原告在买家集派出所处理打架纠纷中,与其家属亲友等人积极参与,围攻派出所长达3小时,煽动不明真相群众围攻、起哄,扰乱派出所正常工作秩序,被县公安局给予治安处罚。3原告不服,经州公安局复议维持原处罚。3原告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审理确认县公安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判决予以维持,宣判后3原告服判。

2001年,马尕有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一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县公安局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32条规定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未听当事人的申辩,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该行政处罚不能成立。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县法院判决撤销县公安局作出的(2001)140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

2002年,受理王占海诉城关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经县法院审理,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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