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程序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程序

时间:2022-04-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复核还是火灾事故调查的必经程序,是因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而启动的特别程序。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对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应载明以下内容: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核是指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依法向复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由复核机构对该火灾事故认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决定的一种内部执法监督活动;也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权利救济的一种途径。复核还是火灾事故调查的必经程序,是因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而启动的特别程序。

一、工作流程

二、执法依据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第四章第六节

三、复核工作内容

(一)提出复核申请

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

复核机构收到当事人的复核审请后出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材料收取凭证》并交付复核申请人。

(二)受理条件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1.复核机构

复核机构为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机构的上一级公安机构;原认定机构为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复核机构为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受理期限

复核机构应当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六条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2)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3)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

(4)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5)申请事项非火灾事故认定复核范围的

4.受理结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当事人的复核申请,无论受理与否,都应当制作书面通知书。其中,受理复核申请的,制作《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复核申请人、原认定机构,复印送达其他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制作《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复核当事人。

5.调取案卷

复核机构决定受理复核申请的,制作《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受理通知书》,连同复核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材料的复印件送原认定机构。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

(四)复核审查或调查

1.审查的方式

复核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即承办人员通过复核申请书、复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和火灾事故调查案卷对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可以对现场进行复核勘验。

2.审查的内容

审查的内容为原火灾事故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是否正确。

(五)复核终止

复核审查期间,复核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的,复核机构应当终止复核,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终止通知书》,送达复核申请人及原认定机构,复印送达其他当事人。

(六)作出复核结论

1.拟定复核意见

复核承办众人在全面审查和调查的基础上,对原火灾事故认定提出复核意见:

(1)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作出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的意见。

(2)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或者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

①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②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

③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2.复核认定说明

复核机构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前,应当向复核申请人、其他当事人,说明起火原因认定的情况,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制作《火灾事故复核认定说明记录》存档。

3.法核、审批

复核承办人将复核意见连同案件材料送法制部门(法制员)进行法制审核后,报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主官审批。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由行政主官组织有关调查人员进行集体议案,作出决定。

4.制作复核决定书

承办人根据法核、审批结果制作《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复核决定书应根据审查情况,在“作出以下复核决定”后,填写明确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书、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或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决定及理由,对于后两种情形应写明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还应写明复核认定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证据。对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应载明以下内容: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5.送达

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后,应当按《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送达复核申请人、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

(七)建档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归档内容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复核终止通知书及审批表;

3.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材料及收取凭证;

4.火灾事故复核申请受理通知书;

5.原火灾事故调查材料复印件;

6.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7.火灾事故复核认定说明记录;

8.送达回证;

9.其他有关材料;

10.卷内备考表。

三、火灾事故重新认定工作内容

火灾事故重新认定是原认定机构接到复核机构责令其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重新组织调查,并作出调查认定的行为。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不是复核的必经,是被复核机构责令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时,原认定机构适用的程序。

原认定机构收到复核机构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调查认定:

(一)重新组织调查

原认定机构应当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程序,根据复核机构指出原认定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重新调查并不要求所有调查程序都重新进行一遍。

(二)火灾事故重新认定说明

原认定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之前,应当向复核申请人、其他当事人说明起火原因重新认定情况,听取当事人意见,制作《火灾事故重新认定说明记录》;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三)拟定重新认定意见

根据重新调查情况,由承办人员拟定火灾事故认定意见,写明火灾事故基本情况、起火原因及其认定依据。

原认定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人调查期限。

(四)法核、审批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将火灾事故重新认定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法制员)进行法律审核,并逐级报行政主官审批。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由行政主官组织有关办案人员、专家进行集体议案,作出决定。

(五)制作《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

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法核、审批结果,及时制作《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载明火灾事故基本情况、起火原因及其认定依据,当事人申请复核的途径和期限。

(六)送达、备案

原认定机构应当按照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将《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复核机构作出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复核;当事人对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的时限申请复核。

(七)建档

原认定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重新认定的有关文书材料等,应当按照火灾事故调查卷的要求立卷归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