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火灾事故调查一般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一般规定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就是要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经验教训。火灾事故调查是为了确定火灾事故的原因和性质,同时为研究火灾规律,预防和扑救火灾提供实际依据。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一、火灾事故调查的基本概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907—1986)《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1.14规定,火灾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火灾事故调查就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火灾调查人员依照《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等工作,分析认定火灾原因,依法对火灾事故进行处理的过程。

由此可见,火灾事故调查是一项行政执法工作,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它是根据《消防法》赋予的权限,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从工作内容看,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同时,火灾调查又是时效性非常强的工作,火灾调查人员接到指令后,应迅速展开调查,否则,时过境迁,证据灭失,则无法进行调查。火灾事故调查是一项艰苦、细致而又复杂的工作,涉及到人和物、生产和生活、政治经济诸领域;涉及到自然科学中的物理学、化学、数学、燃烧学、热力学、电学,社会科学中的逻辑学、心理学、法律学以及社会学诸学科,因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又是一项具有较高科技水平和较深的综合知识层次的系统工程

二、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就是要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经验教训。火灾事故调查是为了确定火灾事故的原因和性质,同时为研究火灾规律,预防和扑救火灾提供实际依据。

三、火灾等级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公安部《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火灾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三十人以上死亡,或者一百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二)重大火灾是指造成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死亡,或者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重伤,或者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三)较大火灾是指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重伤,或者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四)一般火灾是指造成三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下重伤,或者一千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四、职权分工

(一)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三)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四)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

五、火灾事故调查的管辖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对于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根据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消字[2009]469号),直接经济损失五千万元(含五千万元)以上的,由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组织调查。直接经济损失五千万元以下的,由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消防支队或消防监督处负责调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