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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创新分析及政策建议

时间:2022-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创新分析及政策建议奚 洁 朱莉莉 张鹤巾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收入的提高带来了个人财富的不断增长。此时,银行理财产品又该如何可持续创新和规范发展,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共同需要思考的问题。从个人理财产品的收益结构

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创新分析及政策建议

奚 洁 朱莉莉 张鹤巾

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收入的提高带来了个人财富的不断增长。在居民的理财需求日渐凸显的情况下,各商业银行纷纷推出了形式多样的理财产品,个人理财业务蒸蒸日上,理财产品市场得到了蓬勃发展。

2010年公布的“十二五”规划提出了将“国富优先”转型为“民富优先”的新思路。未来五年,人们的收入和生活将会发生怎样的改变?这一话题引发了各界人士激烈的讨论。对国内商业银行而言,要应对城乡居民收入在未来不断提升、民间财富进一步扩大的局面,国内银行理财业务就必须进行更加深入的创新和发展,这不仅是为了在银行盈利方式转型之时抓住新的机遇和谋求更加广阔的发展,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在社会转型之时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需要。此时,银行理财产品又该如何可持续创新和规范发展,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共同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银行理财产品发展创新的动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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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业务收入转型促进了理财业务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资本市场不断深化发展带来的“脱媒”现象,以及商业银行同业竞争日趋激烈,银行依靠传统存贷利差扩大收入的盈利空间正不断收窄。扩大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已成为当前国内商业银行无一例外追求的经营策略。2004年以来理财业务收入成为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截至2010年10月底,从九家已披露季报银行的实际情况看,其中间业务收入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态势。

(二)金融市场不尽完善为理财业务创造了条件

尽管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金融市场体系不断完善,金融产品和工具不断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也在不断扩大,金融深化的总体水平也不断提高。但作为一个发展中转轨国家,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还没有完全摆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过多的行政管制和模糊不清的审批制度无疑仍在抑制金融市场创新的活力,表现在市场发展不均衡、市场结构不合理、市场之间相互分割、缺乏联动等等。这种不尽完善的金融市场降低了我国金融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效率,但客观上又存在难得的无风险套利空间。这就为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创造了很好的条件。因为银行理财投资的超额收益来源主要是管制套利、风险收益和银行自主资产配置能力。如2007年银行理财涉足新股认购领域,通过集合资金获取股票市场一、二级市场差价收益;如如火如荼的银信理财合作,也是在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滞后环境下所引发的政策套利,让更多投资者参与分享信贷市场收益。

(三)居民理财意识增强迫使银行发展理财业务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社会进步的长足发展,我国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持续增长。目前我国已形成了相当数量的富裕家庭,伴随着财富的增加,居民的理财意识日益增强。从投资市场来看,国内已形成了以债券、股票、期货和贵金属为代表的四大类主要交易所场内投资市场。与此同时,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纷纷推出了包括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式基金、集合资产信托计划、投资型保险等投资理财产品以满足日益增强的居民投资理财需求。在这种背景下,如果银行不能顺应民意,不能顺应市场变化,单纯依靠传统业务争揽居民储蓄存款,必然在分业经营的金融竞争中处于劣势,最终将失去客户。为此,2004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与时俱进推出了银行理财产品以适应竞争性金融产品市场的发展需要,争夺更大的客户群体和市场份额。并且针对不同客户需求,细分市场,不断为客户设计富有特色且能满足客户不同需求的理财产品和理财品牌,满足居民的投资理财需求。

(四)银行资本监管强化迫使银行理财产品寻求创新之路

资本是银行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核心作用在于覆盖非预期损失。在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的推动下,资本充足率标准逐步成为监管当局对各类银行实施清偿力监管以及确保银行之间公平竞争的重要杠杆。近年来,我国监管当局高度重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持续提高,平均资本充足率由2003年底的-2.98%上升到2009年底的11.4%。强健的资本基础提高了国内银行吸收损失的能力,并为支持国内经济复苏奠定了重要基础。但是,国内资本监管仍面临严峻的挑战。特别是为支持经济增长银行需保持较高的信贷增速,将消耗大量的资本。在当前国内筹集资本渠道单一的现实条件下,银行在越来越严格的资本监管下不得不寻求合理规避监管的绕道创新。由此,在缺乏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情况下,银行创新推出了基于双层信托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将银行部分优质信贷资产转向表外,依靠理财产品募集资金通过信托转成信托贷款。这种模式不仅形式上绕道规避了资本监管,而且又通过理财产品让投资者分享了信贷资产的固定收益。

二、2004年至2010年银行理财产品创新发展回顾

(一)2004年至2010年银行理财产品发展总体情况

2004年,自光大银行推出第一款人民币理财产品起,各家商业银行纷纷跟进,银行理财市场从此蓬勃发展,理财产品推陈出新,成为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部分,许多老百姓是从这时候开始零距离接触“个人理财”概念。

在2004年到2006年的前期发展阶段,银行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迅速扩大,种类趋于多样化,设计创新性有了明显突破。2007年中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呈现爆发性的增长:人民币产品发行1302只,外币产品发行1760只,其中以信用、股票产品居主导。2008年56家商业银行共发行银行理财产品4456只,2273只到期产品的平均收益率为4.52%,总体平均年收益水平远高于定期存款利率。受2008年下半年理财产品零、负收益的影响,2009年银行理财市场经历巨大的萧条,各大银行推出的产品多以稳健为主,如涉股类的风险较大的理财产品发行则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平均年化收益率也降至3.26%。2010年在全民理财的推动下,银行理财市场增长强劲,发行产品数量相比2009年增长逾六成,发行规模增长2万亿元,全年募集资金规模达到7万亿元。(具体数据如表1所示)

表1 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发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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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中国金融产品网、普益财富第一理财网及各商业银行网站数据整理得出。

从个人理财产品的收益结构分布看,2004年至2010年,保证收益型产品在理财产品中的占比从50%以上下降并大体稳定在30%左右的水平,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的占比从49%下降到11%,同期非保本浮动收益性产品比例大幅提升至50%以上。(见图1)

图1 个人理财产品收益结构分布

从个人理财产品的币种结构分布看,人民币、美元和港元产品从2004年至2010年,分别从14%、64%、19%的占比变为80%、9%、3%(见图2)。从占比的变化上来看,人民币理财产品获得了爆炸式的增长。事实上,抛开比例不看,美元和港元产品数量在同期也是有一定增长的,只是所维持的增长率较低。对比人民币理财产品的跨越式成长,市场份额自然逐步被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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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个人理财产品币种结构分布

从个人理财产品的期限结构分布看,从2004年至2010年,期限为半年以内、半年至1年、1年至2年、2年以上的产品的占比从16%、17%、28%、39%相应变为76%、20%、3%、1%(见图3)。从占比的变化很容易看到一个规律:较长期限的理财产品数量在急剧减少,而具有较好流动性的、期限较短的个人理财产品获得了大幅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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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个人理财产品期限结构分布

(二)2004-2010年银行理财产品主要创新路径

2004年以来,中外各家银行在理财业务领域的竞争日益白热化,产品日趋同质化。为此,银行理财产品创新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唯有创新才能保持理财产品的生命力。针对个人对理财产品的多样化需求,银行在对客户市场分析和新产品研究方面做了大量调研工作,也取得了新的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类创新产品中:

1.银信合作类理财产品

自2006年以来,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了“双层信托·银信连结理财产品”,即先由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以人民币理财产品为载体建立第一层信托关系;然后再以商业银行为单一机构委托人与信托公司以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为载体建立第二层信托关系。银信之间这一创意无限和无比精巧的制度合作与产品设计,为银信实现战略融合开拓出了无限的发展空间,形成了个人投资者、银行、信托公司、项目提供方等多方共赢的局面。2007年1月23日和2008年12月4日,中国银监会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为银信合作开展理财业务铺平了道路,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根据WINDS资讯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中,投资于信托计划的理财产品数量占比达50%以上。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成为银行理财产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银信合作的信托计划投向也从最初的信托贷款逐渐扩大到分层信托融资、股权融资、现金选择权、结构性安排及信贷资产转让等等。银信合作类理财业务通过充分发挥银行和信托各自的功能和优势互补,满足了客户资产配置多元化的需要,也在很大程度上补充满足了金融机构非正式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为银行和信托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壮大提供了很好的业务平台。

2.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

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是资产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对委托资金进行灵活运作,以实现所委托资金投资效益最大化。银行资产管理类产品诞生于2006年A股牛市中前期,以“打新产品”的形式为广大投资者所熟知(另:多数银行QDII理财产品,也是资产管理类性质)。2008年之前,A股历史上仅有五只新股首日破发,集合资金打新模式风险极低,收益可观,银行打新股产品更以“有新打新,无新投债券”的优势,在2007年超级牛市中打遍天下无敌手,曾出现过年度总收益超过100%的盛景。随着2008年新股停发,曾经红极一时的银行打新产品迅速没落。虽然2009年IPO重启,但是由于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银行及信托公司很难通过拆分来设立多个账户提高打新收益率,打新盛宴自此一去不返。

尽管打新产品受政策所限走向了没落,但银行资产管理类产品却仍然显示出了极强的生命力。以光大银行为例,“同赢”系列打新产品停发后,不断推陈出新,打造了多款广受市场青睐的资产管理类产品,如与光大证券合作的同赢五号基金宝、与华夏基金合作的光华行业精选、自主管理的阳光稳健一号、与华夏基金、嘉实基金合作的阳光资产配置计划,以及2009年8月引起业内轰动的首次引入私募基金作为投资顾问的阳光私募基金宝。

2009年,各家商业银行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类产品大多取得相当不俗的业绩。随着混业经营模式的推进、银行资产管理能力的成熟,银行资产管理类产品已羽翼渐丰,大有与公募基金、券商理财鼎足而立之势。

3.结构性理财产品

结构性理财产品是将固定收益产品与金融衍生交易(如远期、期权、掉期等)做一定比例的组合配置,通过将大部分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和小部分资金进行衍生品投资,从而实现了在保本或部分保本的目标下博取可能的高收益。在我国结构性理财产品市场起步较晚,结构性理财产品以外汇结构性存款的形式首先出现。在2004年到2009年个人理财产品得到高速发展的同时,结构性理财产品同样也进入一个高速增长期。2006年至2007年,结构性产品在个人理财产品中的占比更是达到20%以上。但是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由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市场波动剧烈,绝大多数产品没有达到预期收益,结构性理财产品的“零负收益”一直困扰着投资者,极大地打击了客户对结构性理财产品的认购热情,进而导致2008年的发行量不升反降,占比更是下降至8%以下。2009年中国经济率先复苏,伴随着个人理财产品持续的高速增长,全年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发行量达到583只,比2008年增长了近20%,但其在个人理财产品中的占比仍然较低,只占到8.1%。

相比普通的定期存款及目前市场上的其他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具有低风险且相对高收益、免申购费率以及与国际市场投资接轨的显著优点。根据结构性理财产品基础资产即挂钩标的的不同可划分为:(1)股票基金联动(通常连接单一股票、一篮子股票、股票指数或基金);(2)利率联动(通常连接某一利率或某一确定性债券价格等);(3)汇率(外汇)联动(连接相关货币间的汇率或者货币指数等);(4)商品联动(连接某类商品价格如黄金价格、石油能源价格等);(5)信贷(信用)联动(连接实体经济的各类信贷事件)。

由于结构性理财产品“固定+衍生”的特性,正好满足了一部分投资者的需求,他们既向往金融市场波动带来的高收益,又不愿意冒损失本金的风险。同时在国内金融衍生产品相对缺乏的情况下,带有小部分衍生交易的结构性理财产品也较好地弥补和丰富了理财产品线。

4.新型投资对象的理财产品

区别于银行理财产品传统投资对象而言,还有一些新型投资对象的理财产品无疑是银行对新领域和新产品的探究。该类理财产品起于全球金融危机,在2008年股市低迷、基金缩水、楼市扑朔迷离的投资环境下,作为中国理财市场三大核心渠道之一的商业银行,开始利用自己独特的平台优势另辟蹊径,推出了多款投资于传统标的之外的新型理财产品。如投资于红酒和普洱茶的财产受益权理财产品,投资于标准金条的实物黄金理财产品,投资于农产品和贵金属的期权理财产品,还有投资于“二氧化碳排放权”和“全球水资源指数”等特殊标的的理财产品等等。经历了结构性理财产品和QDII理财产品的惨痛教训,国内银行对理财产品发行都采取了相当谨慎的策略,因此这些另类理财产品从设计结构上力求稳健,表现也大多中规中矩。这些结构性理财产品、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和QDII理财产品都是银行对一些新型理财投资的尝试和创新。

(三)个人理财产品创新与监管创新的互动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对我国的金融市场来说是个新兴领域,一方面,在经历了2006年前的摸索试探阶段后,银行理财产品飞速发展,特别是在2007年和2008年迎来了高速发展期;另一方面,快速发展的背后也凸显众多问题,如风险控制不到位、市场发展的巨大波动性、产品数量非正常速度的增长、设计不合理、趋同性强、信息披露不足、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等。这些均说明对创新业务监管的必要性,存在监管盲区的地方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应该说,理财市场的发展客观上也促使了产品创新和监管政策的双重创新,达到了一个互动效果。

从2004年商业银行推出首只个人理财产品,到2005年9月24日银监会正式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对理财业务开始了行政性法规的规范和监管。再从理财市场经历2008年金融危机的冲击,产生零和负利率的事件,到2009年4月28日银监会颁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7月6日颁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12月16日颁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2009年12月25日颁发《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银行发售理财计划和银信合作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其中,关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的规定最为引人注目,体现出监管层对银行利用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置换自身信贷资产的潜在风险的高度关注,以及对银行信贷投放规模进一步加强监控的政策意图。

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带动了监督管理的发展和创新,为我国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防火墙的作用。2010年8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强调了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业务中要坚持自主管理原则,并对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实施余额比例管理,叫停了开放式信托产品,重申了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风险较高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限制,并就《通知》颁布前商业银行表外的存量业务提出了在近2年内转入表内计提相应拨备和资本的要求。这直接对2010年下半年银行理财市场产生了影响。现有银信合作模式面临了转型,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信贷资产类产品数量也出现了大幅缩水。为此,对商业银行而言,如何发挥自身优势,在不违反监管部门新规的基础上,持续创新设计出新的理财产品,是理财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三、银行理财产品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分业监管限制了理财产品的创新领域

目前我国金融业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形成了目前“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这种分业经营模式使得三个市场在理财业务上处于相对分离的状态,客户资金一般只能在各自的体系内循环,而无法利用其他两个市场实现增值。银行不能直接涉足保险、证券、基金等领域,无法实现对个人资产进行全权管理,这从客观上限制了我国银行个人理财服务的发展和创新。

特别是,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各类不同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类业务受到的监管政策不统一。目前的理财市场有很多机构和产品参与,包括银行的理财产品、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公募开放式基金、信托公司的集合信托计划、保险公司的新型投资型保险产品等。但是,分业监管造成不同监管部门按照不同的法律法规要求对这些理财业务或产品进行监管,不仅监管标准和要求不统一,而且对新兴的金融产品和交叉的金融产品反而又缺乏相应的监管,导致各监管机构相互推诿或者争相监管,出现“监管真空”和“多头监管”的现象。

(二)金融市场发展深度限制了理财产品的创新工具

金融体制改革近30年来,中国金融体系的演变是朝着市场化、多元化和多层次的方向发展。但需要正视的是,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在功能、市场深度以及制度上仍存在着许多不足,对理财产品的创新形成了不少限制,主要表现在:

1.金融市场工具还不够多样

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尚不健全,尤其是人民币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可以说,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基础条件尚不成熟,相关产品、制度及管理水平仍欠完善。目前,人民币股票、债券/利率、外汇、信用等衍生产品尚未完全推出和普及,缺乏做空避险工具,这就使得大规模的受托理财运作难以抵抗市场系统风险。同时,缺乏金融衍生产品必要的避险机制和套利机制,大大降低了我国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效率。

2.资产证券化交易品种还未有效创新

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开展一直面临着来自法律政策的缺失和实施环境两方面的障碍。在法律上,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会计、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够完善;在实施中,匮乏的交易品种、棘手的转让登记、缺乏流动性的二级市场,都让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品种还没实现有效的创新。截至2008年已有11家金融机构发起人进行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但总体上这些产品二级市场的流动性较差,交投不活跃。而企业资产证券化在发行几只品种以后,也因政策因素处于停滞状态。再加上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危机带来的“蝴蝶效应”,使得人们对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前景产生疑问。

3.中资银行参与金融产品设计和定价能力不足

在逐步开放的市场背景下,国内理财产品的业务模式和产品形式确实发生了重大改进。虽然以市场占有率衡量,中资银行仍占主导地位,但就产品设计、研发方面,外资银行显然更具实力。近两年外资银行已经在国内推出了各种各样的外汇结构性理财产品。如一系列与股票、债券、外汇、商品指数、房地产等投资领域相关或混合型组合投资的理财产品。一旦人民币结构性理财产品“开闸”,外资银行在外汇理财领域强大的研发能力必将蔓延至人民币理财领域。

(三)银行理财产品创新主体的非独立性制约

理财业务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银行资产、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它的基本理念应该是“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的新型综合性业务。目前,与外资银行拥有独立的资产管理机构不同,多数中资银行的理财部门仍然隶属于金融市场部,有的在零售(个人金融)部门等,更多的则依附于银行产品或渠道部门。从理财产品的设计到投资的管理,甚至是资金的结算,各个相关部门可能都要参与,专业化程度还不高,也难以摆脱在银行体系内部的附属地位。究其原因,是中资银行仍然延续传统存贷业务下的组织构架,面对传统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受到的种种挑战,这种陈旧的组织体系已经难以给发展银行理财业务创造宽松的环境。

近年来,客观上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带来的存款资金分流,在监管部门强化商业银行存贷比监管的背景下,理财的发展和储蓄存款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一对内部发展矛盾。这就造成理财产品的开发设计部门不得不部分围绕着“吸引存款”的阶段性目标来发展理财业务。各家银行通过此类理财产品才能达到“存款”利率上浮,实现差异化报价,于是理财业务无奈地走上了“假理财、真揽储”的死胡同,更别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创新发展了。

(四)银行理财产品步入价格战、趋同化,个性化不足

由于银行理财产品受到投资渠道的限制很难有所突破,个人理财产品大多只是传统业务的组合,尽管各家银行都积极推出各种金融产品,但在产品的种类、结构和服务功能上往往大同小异。因而使得目前的银行理财产品具有较强的模仿性,新产品一经推出,类似产品也会相继出现,使得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上弥漫着浓厚的简单模仿和跟风的“羊群效应”。例如,2007的打新股类产品、2008年的商品类产品、2009年的银信产品等无疑都是当年红极一时的理财投资方向,形成了同类银行理财产品的扎堆涌现,目标客户群体也交叉重复,于是出现“银行乱战零售市场,理财产品烽火正炽”的情况。这种情况势必导致两种结果,一是大打“价格战”,二是比拼销售能力,而不是银行自身的资产配置和管理能力。这种建立在比价格、比销售基础上的理财业务扩张是非常粗放的,因为从产品设计到客户关系管理都还没有长远而缜密的统筹规划。随着我国个人理财市场的竞争的日趋激烈,利润空间不断收缩,这种粗放式以争夺市场份额为目的的发展模式将难以为继。

四、银行理财产品创新的政策建议

(一)正确定位银行理财业务,界定其法律关系并规范其发展

银行理财业务是区别于传统银行“存贷汇”业务的综合性新型金融业务。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是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客户根据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是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信托型理财服务,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从目前银行的理财业务实践来看,银行更多向客户发行各种理财产品,将资金投向银行间债券市场、票据市场、信贷市场以及资本市场等等,即信托型的综合理财服务是银行理财业务的主流。信托型银行理财业务是以信托制度为法律基础的,就是银行按“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原则作为受托人进行资产管理业务。银行理财与基金和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都是信托型资产管理的业务,在分业监管下不同之处在于当前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如下表所示),但其根本上说应该都是信托关系,都应适用《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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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我们建议,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顾问型理财服务和信托型理财服务进行更为明确的区分,尤其是对信托型理财服务要修订和完善相关办法,将其定位为以信托为基础的以银行为受托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业务,将分散在银监会2005年以来不同行政性法规或规范化性文件中的相关规范要求予以整合梳理,以全面规范和完善信托型理财业务。具体来说建议如下:一是突破分业监管限制,对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理财业务统一明确依照信托制度及其法律关系予以规范,尤其是银行理财业务应与一般的理财顾问和咨询业务予以区分,单独予以规范;二是进一步规范银行作为受托管理人的角色,银行理财业务部门应作为独立的代客业务部门与银行传统业务进行业务操作和风险隔离;三是引入信托理财资产的独立性保障机制,考虑商业银行自身的托管功能,理财资金托管可在管理银行托管,但必须设置相对独立的托管体系和隔离墙,确保理财产品资产的独立性,与银行自身的资产予以区分。

(二)不断完善监管政策,实施银行理财机构分类监管

应该说,2004年银行理财业务创新之初,银监会对理财创新给予了比较宽松的监管环境,即要求商业银行采用产品报备制方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银行不断探索创新。但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尤其是国内银行理财产品屡现“零收益”、“负收益”后,银监会为了加大风险防范力度,向各家商业银行下发了新规定,重新调整了理财产品的报备流程,改为要求理财产品发行前10日上报监管层。在加强产品监管的同时,监管部门重点也对理财客户进行分类监管,即分为5万元起点的大众理财客户以及高端私人银行客户。但是,随着银行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除了国有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也纷纷推出理财产品。事实上,不像存贷汇等银行传统业务,理财业务涉及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销售、客户细分、客户关系管理等前中后台全流程的能力建设与投入。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发行主体层次多样,良莠不齐,往往一个政策针对所有银行机构,这必然影响到部分优质机构的创新动力。

为此,建议银监会在加强对产品和客户监管的同时对银行理财业务发行主体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如分为创新类、规范类、风险类等,对不同类别的银行进行区别监管,对风险管控能力、产品研发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强的创新类银行,监管部门应鼓励其做强做大,不断推出创新产品。同时,通过对理财银行划分不同的等级类别,依此明确不同银行在理财市场上的定位,既可以减少风险隐患,也有利于加强银行之间的分工协作,进而形成高效、有序的市场竞争格局。

(三)明确银行理财业务发展重点,立足市场现状鼓励创新发展

长期以来,银信合作产品以及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主打”,但其客观上造成了信贷规模控制的灰色区域,减弱了货币政策实施的有效性。2010年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这一银行理财产品主要领域进行规范,尤其对融资类银信理财产品进行监管约束和限制。而结构性理财产品由于国内金融衍生交易相对缺乏,更多来源于国外投资银行,相关挂钩标的价格或指数更多与国外金融市场关联,一般国内投资者信息获得极不对称。为此,我国银行理财应立足银行自身优势以及国内金融市场发展现状,重点创新发展以组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以人民币衍生交易为基础的结构性产品。具体来说:

(1)充分发挥银行在债券市场的优势,包括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金融债以及央行票据的交易,承销短期融资融券、中期票据等优势,以及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和上市银行可试点参与交易所债券交易机会等,积极提高债券资产的投资管理能力,为投资者提供银行主动管理的类基金型稳健收益理财产品。

(2)充分发挥银行在信贷市场的优势,在全国性信贷转让市场或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领域,在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将部分优质信贷资产打造成为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基础性资产,为投资者提供固定收益类产品。

(3)为实现不断扩大的高端私人银行客户的理财需求,银行应积极创新基于资本市场的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尽管受分业监管限制,但银行可通过银信合作,将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或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与银行的组合资产配置和客户服务能力有机结合,打造银行自有的高端客户资产管理的品牌和服务。

(4)银监会于2004年发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银行开展衍生产品交易作出了具体规定,2007年又对《办法》进行了修订,这些对于推动银行衍生产品交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此,银行应积极与国内投资银行或其他机构合作,创新发展基于“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沪深股指、人民币汇率以及部分A股股票价格等人民币资产或价格相关的衍生交易的结构性理财产品。

(四)在金融控股集团框架内,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银行理财创新

在现有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模式下,银行理财产品创新可以说在夹缝中生存,部分创新需要借助外力,如信托公司、专业投资顾问等,尤其是涉及跨行业的业务创新一般都难以突破。同时,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已经开始形成,如光大、中信、平安集团等。为此,建议在金融控股集团内,加强集团内部资源的整合力度,同时监管部门也给予一定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控股集团旗下的商业银行开展面向高端私人银行客户的理财创新。如银行发行的类基金型投资管理类理财产品,由集团相关的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作为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投资顾问。再如银行发行与股票价格或股指挂钩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由集团相关的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作为产品到期股票交易风险对冲合作方。也可以将银行稳健收益需求客户和进取型的证券交易客户通过结构化信托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进行整合,满足不同客户的投资理财需求。

(五)注重理财创新型专才的培养和银行理财市场的培育

银行理财业务根本上说是银行依据信托关系的代客资产管理业务。在总行层面,银行理财部门不仅需要结合国内外金融发展趋势和金融市场趋势不断设计创新产品,而且也需要对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进行交易运作或组合投资。同时,在分支行层面,银行理财经理要将不断创新的理财产品收益和风险特征完整陈述给投资者,也需要有理财专业能力,而且要有良好的客户沟通技巧。目前国内针对个人理财领域的专业人才培训主要是中国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参照国际规范组织的金融理财师和国际金融理财师培训和认证,上述资格认证更多是从个人理财顾问或者理财规划角度,而不是从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角度。为此,建议银行还应结合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特点,多培养具有组合投资管理、金融衍生交易、产品设计开发等综合型专业人才,为银行理财持续深入的创新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同时,银行理财市场的培育,需要真正形成“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市场氛围。目前监管部门对“卖者有责”方面已经明确制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银行理财的销售合规性有了提高。为此,建议监管部门也应加强银行理财“买者自负”方面的宣传教育,避免投资者认购了同类资产管理产品,却对银行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采取不同的风险承受态度。

(作者单位: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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