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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的价格关系

时间:2022-04-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均衡的价格关系在有效市场中,新股所谓的收益其实乃是认购的交易成本、认购和持有期间的机会成本以及申购风险的补偿,不存在超额收益,即应当有ARt=0。这个均衡的价格上涨幅度取决于经济中的利率水平、新股认购和上市的时间以及交易费率。因此,发行价格和上市交易价格之间的不一致并不一定导致超额收益,只有超过均衡的正常涨幅的差额才构成新股的超额收益。

第一节 均衡的价格关系

在有效市场(EMH)中,新股所谓的收益其实乃是认购的交易成本、认购和持有期间的机会成本以及申购风险的补偿,不存在超额收益,即应当有ARt=0。

此时,新股的发行定价P0和上市交易定价Pt是使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实现均衡的定价。上式表明,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定价均衡时,为了补偿投资者认购新股所付出的机会成本以及交易成本,新股的上市交易价格相对发行价格应上升的幅度。这个均衡的价格上涨幅度取决于经济中的利率水平、新股认购和上市的时间以及交易费率。

其中,机会成本和风险补偿分别用利率r和中签率k表示,在均衡条件下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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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01年上半年发行上市的新股为例,按照平均的时间间隔和中签率以及银行贷款利率(5%)计算,均衡条件下新股上市价格应比发行价格平均上升约13.9%。而事实上,该年内只有安阳钢铁和中国石化两个新股的上市价格涨幅低于均衡水平,其他新股的上市价格涨幅都远远高于均衡水平。

由此可见,由于证券市场存在“摩擦”即交易费用,即使没有新股超额收益,新股发行价格也不可能与上市价格完全一致,而是应该存在着一个正常的差额。因此,发行价格和上市交易价格之间的不一致并不一定导致超额收益,只有超过均衡的正常涨幅的差额才构成新股的超额收益。另外,发行价格与上市交易价格完全一致并不意味着发行定价是合理的;同样,当发行价格低于上市交易价格时,也不能就此认为发行定价偏低。这样,上市交易价格并不是判定发行定价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参照标准。因此,把发行价格与上市价格之间的差异定义为发行定价偏低实在是一种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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