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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生产

时间:2022-04-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其应纳税所得额是某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如表4-6所示。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其应纳税所得额是某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如表4-6所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表4-6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

上述公式中的全年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公式中的成本、费用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账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根据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所得应纳税额的确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凡有合法凭证的,不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2)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

(3)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养老、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4)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附加准予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个体工商户的下列各项生产经营支出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①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

②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缴纳的其他相关税金准予扣除;

④各种赞助支出;

⑤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⑥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⑦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个体工商户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⑧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⑨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7)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8)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0)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例4-4:中国公民李某2008年3月初成立了个体工商户企业。2008年的经营情况如下:经营收入300000元,已缴税金7400元,材料成本9000元,支付两年房租72000元,李某全年工资50000元,雇用8名职工工资总额98000元,没超过当地允许的工资限额;开支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24800元,其他办公费1200元。问2008年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解答]

(1)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300000×15%=45000(元),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没有超标;

(2)2008年整体经营10个月,所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的生计费扣除额=2000×10=20000(元);

(3)房租可以扣除金额=72000×10÷24=30000(元);

(4)实付工资98000元,没有超标,可以据实开支;

(5)应纳税额=300000-7400-9000-20000-30000-24800-98000-1200=109600(元);

(6)全年应纳税额=109600×35%-6750=31610(元)。

对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两种办法: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上述计算办法是查账征收,即根据账簿记录进行计算,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个体工商户大多数规模小,账簿记录不正规,所以核定征收也很有必要。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对于不同行业国家规定了不同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如果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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