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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流动负债的核算

时间:2022-02-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单位的流动负债是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应付政府补贴款、其他应付款。行政单位按照管理规定,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后,其净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行政单位的流动负债是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应付政府补贴款、其他应付款。本节将对各类流动负债的核算方法、核算内容、账户设置和主要账务处理进行介绍。

一、行政单位的应缴财政款

(一)应缴财政款的内容

应缴财政款是指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行政单位在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会产生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等收入,这些都属于财政管理的非税收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这些形成的是“收入”,但是其所有权并不属于行政单位,而是属于政府的,所以应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将这些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

1.罚没收入

行政单位的罚没收入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力的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款、没收款、没收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赃款和赃物的变价收入款等。如交通违规时,交警开出罚单,违规者需要缴纳的款项,就属于罚没款;又如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法规定的当事人加收的滞纳金及处罚款;海关在反走私斗争中将缴获的物品加以没收变卖,取得的海关罚没收入等等。罚没收入比税收具有更明显的强制性和无偿性,是财政收入的一种特殊形式,与税收相比,罚没收入缺乏固定性,具有定向性和一次性的特征,对取得财政收入缺乏稳定可靠的保证。

2.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相关规定,依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等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和非营利性原则向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有行政管理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付、鉴定类收费、考试类收费等,这些收费实行的是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有统一的收据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权审批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随着简政放权的工作推进,自2009年至今政府已经撤销了400多项行政性收费项目。

3.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如民航发展基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铁路建设基金等等。

4.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在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核销过程中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收入、报废报销等残值变价收入等。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相关管理规定,这类收入需要上缴财政。

5.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是指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报批同意后,出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它体现的是政府作为国有资产使用者或出资人的权益。

(二)应缴预算款的管理

应缴财政款是纳入财政预算的款项,行政单位必须加强对应缴财政款的管理。应缴财政款的管理要求主要有:

1.依法收取应缴财政款

应缴财政款的收取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无论是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的收取还是罚没款项的收取等等,行政单位都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自行立项,随意收取。

2.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不得列入暂存款和其他收入,不得缓缴、截留、坐支、挪用,更不得转作单位的小金库,年终必须将全年的应缴财政款全部清缴纳入国库。

(三)应缴财政款的科目设置

行政单位应当设置“应缴财政款”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取得的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贷方登记应缴财政款的增加数,借方登记上缴财政的款项即应缴财政款的减少数,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行政单位应当上缴财政但尚未缴纳的款项。年终清缴后一般无余额。本科目还应当按照应缴财政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科目,包括“应缴罚没收入”“应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缴政府性基金”“应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缴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等明细科目。

(四)应缴财政款的账务处理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取得的应缴财政款

行政单位取得的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应缴财政款项,应该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取得,且作为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确保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部门。上缴的款项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要求进行收和缴,一般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具体有集中汇缴和直接缴库两种方式。

集中汇缴方式是缴款人将相关款项交至行政单位,行政单位再将其上缴至同级财政部门,这种方式适合于金额小、零星的款项收取。直接缴库方式是由缴款人根据行政单位开具的缴款书,款项不再经过行政单位,而是直接缴至财政部门。随着我国政府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收入,越来越多的政府非税收入采取了直接缴库的方式,取消了行政单位自己的过渡性账户,缴款人将款项直接缴入财政账户,而行政单位只负责征收管理。在此情况下,行政单位需要根据开出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备查登记,以反映预算资金的收缴情况。

2.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应缴财政款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款项,包括出售、资产置换以及出租等过程中产生的净收入,它们不是行政单位的收入,必须上缴财政。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流失,行政单位资产出售、置换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应当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处理完毕后再将处置净收入转入“应缴财政款”科目,并及时上缴同级财政。行政单位按照管理规定,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后,其净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例17-1】某交警部门开出罚单,并收到违法者缴纳的罚款5000元。该单位实行集中汇缴方式,月末上缴财政罚没收入83000元。

【例17-2】某行政单位向同级财政上缴本季度汇集行政事业性收费共计6700000元。

【例17-3】某行政单位将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390000元上缴财政专户。

二、行政单位的应缴税费

(一)应缴税费的内容

行政单位作为社会组织的一个部分,其发生的经济活动如果涉及应纳税事项,也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应缴税费是行政单位在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按照税法等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以及行政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与企业不同,行政单位主要从事公共管理活动,其涉及的纳税事项与企业相比较为不同:企业的增值税在行政单位没有涉及;企业的营业税属于经常发生的,在行政单位只有在对外出售、置换资产时才可能产生,而且不是经常性的。

行政单位的纳税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单位报经批准同意后,对外出售、置换资产取得的价款和补价收入,按规定应当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行政单位报经批准同意后,对外出租出借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规定应当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3)行政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照规定应当为职工代缴个人所得税。

(4)行政单位登记的车辆、船舶等,应当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5)行政单位对外出租、经营用的土地应当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应缴税费的科目设置

行政单位应当设置“应缴税费”科目,核算单位按照税法等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本科目是负债类会计科目,贷方登记应缴税金的增加数,借方登记应缴税金的减少数,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应缴未缴的税费金额。行政单位还应当按照应缴纳的税费种类,设置“应缴营业税”“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教育费附加”“应缴房产税”“应缴个人所得税”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账核算。

(三)应缴税费的会计核算

1.资产处置

行政单位报经批准同意后处置固定资产、政府储备物资等资产,需要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的应缴税费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应缴税费”科目;待实际上缴税务机关时,借记“应缴税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资产出租

行政单位报经批准同意后出租出借相关资产的,需要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借记“应缴财政款”等科目,贷记“应缴税费”科目;待实际上缴税务机关时,借记“应缴税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行政单位发放职工工资、发放劳务费等达到纳税条件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按照税法等规定及时将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经费支出”等科目,贷记“应缴税费”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缴税费”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17-4】某行政单位报经同级财政批准同意,进行存货的置换。置换完成后,“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科目贷方余额8300元,准备上缴财政。

【例17-5】某行政单位报经同级财政批准同意,将闲置的房屋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45000元,缴纳税金共计6975元,余款上缴财政。单位出租房屋的房产税为12%,营业税为5%。

【例17-5】某行政单位本月支付外聘人员劳务费5200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800元。

三、行政单位的应付职工薪酬

(一)应付职工薪酬的内容

行政单位的应付职工薪酬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有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1.工 资

行政单位的工资是行政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职工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2.地方(或部门)津贴、补贴

行政单位的地方(或部门)津贴、补贴是指行政单位按照地方或部门出台的规定,应发放给职工的津贴和补贴。津贴是由于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而给予的补助,补贴是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给予的补助。

3.社会保障费

行政单位的社会保障费是按照相关规定,行政单位为在职人员支付给社会保障机构的各种社会保障费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

4.住房公积金

行政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是按照相关规定,行政单位为在职人员支付给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住房储备资金。

(二)应付职工薪酬的科目设置

行政单位应当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非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劳务费不提供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属于负债类会计科目,贷方登记应付职工薪酬的增加数,借方登记应付职工薪酬的减少数,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行政单位的职工薪酬一般当月月初发放当月的薪酬,应当在规定支付职工薪酬时予以确认,所以一般期末无余额。同时应当按照“工资”“地方(部门)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

行政单位在规定支付职工薪酬的时间确认当月应付职工薪酬,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向职工支付工资、津贴补贴等薪酬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按实际支付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等贷记“其他应收款”,按照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贷记“应缴税费”科目,按照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行政单位缴纳为职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行政单位缴纳职工薪酬中代扣的属于个人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行政单位缴纳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借记“应缴税费”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17-6】某行政单位本月由财政统一发放在职职工薪酬共计1248000元,其中工资620000元,津贴补贴180000元,单位承担的住房公积金96000元,医疗保险128000元,养老保险160000元,职业年金64000元。单位从职工薪酬中代扣代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96000元,医疗保险15000元,养老保险64000元,职业年金32000元,个人所得税36000元。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职工薪酬800000元,并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将单位承担的税费共448000元(其中,社会保障费352000元和住房公积金96000元),下达到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再由单位转至实有资金账户后,再行缴纳。而代扣代缴的个人税费部分已经返到单位的实有资金账户上。

注意:对于实行工资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行政单位,发放的工资作为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典型情况,其会计核算需要特别注意。

四、行政单位的应付账款

(一)应付账款的内容

行政单位的应付账款是因购买物资或服务、工程建设等产生的应付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款项。行政单位在履行行政职能的业务活动过程中,会发生与供应单位签订合同,先取得材料用品或先使用服务,但是款项的支付要延迟一定的时间的经济事项。这样一来就产生的应该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项,即应付账款。

行政单位的应付账款核算的是行政单位与供应单位因购买物资、服务、工程等发生的尚未结算的款项。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不通过应付账款,而是通过其他应付款来核算。

行政单位的应付账款属于流动负债,付款的期限要求在1年以内,对于行政单位购入物资、设备、工程而偿付期超过1年的,不通过应付账款核算,而是通过长期应付款来核算和管理。

(二)应付账款的科目设置

行政单位应当设置“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因购买物资、服务、工程等而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款项。本科目属于负债类会计科目,贷方登记应付账款的发生数,借方登记应付账款的偿还数,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行政单位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数。同时还应当按照债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应付账款应当在收到所购物资或服务、完成工程时予以确认。为了既反映行政单位债务的形成,又反映资金的流出,新制度规定对应付账款采取“双分录”的方式进行会计核算。在形成行政单位负债的同时,相应冲减行政单位的净资产,其对应的净资产科目是“待偿债净资产”。

(三)应付账款的会计核算

1.产生应付账款

行政单位自收到所购物资或者服务、工程完成但尚未付款时,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2.偿付账款

行政单位按照合同等规定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同时按照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冲销挂账的应付款项,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

3.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

行政单位对于因债权人破产、失踪等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或者被债权人豁免不需用偿还的应付账款,应当按照规定报批后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的应付款项,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但是为了后续的检查等管理,核销的应付账款还应该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例17-7】某行政单位购买存货一批,价值8300元,款项尚未支付,存货已经验收入库。两个月后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支付了货款,所用资金为财政项目支出拨款。

【例17-8】某行政单位通过政府采购,购进一项工程,尚未向工程公司政府工程尾款,应付账款贷方余额68000元。因该工程公司被注销,款项无法偿付,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予以核销。

五、行政单位的应付政府补贴款

(一)应付政府补贴款的内容

应付政府补贴款是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发放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项。政府补贴款的接受者包括企业、公益组织和社会居民。不同行政单位其职责不尽相同,负责发放的政府补贴款的内容也不一样。例如,工业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拨付给企业拥有技术改造的专项补贴款、开发新技术等研发经费补贴款;民政部门向地震灾区人民发放政府补助款项;农业管理部门向农民发放农机购置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职业培训机构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等等。

(二)应付政府补贴款的科目设置

行政单位应当设置“应付政府补贴款”科目,核算按照规定应当支付给住房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项。本科目属于负债类会计科目,贷方登记应付政府补贴款的增加数,借方登记应付政府补贴款的减少数,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行政单位应付未付的政府补贴款的金额。同时还应当按照应支付的政府补贴款的种类进行明细账的会计核算。

应付政府补贴款应当在规定发放政府补贴时确认,此事项属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

(三)应付政府补贴款的会计核算

行政单位按规定发放政府补贴款时,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出的应付政府补贴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应付政府补贴款”科目。行政单位按规定向补贴接受者支付应付的政府补贴款时,借记“应付政府补贴款”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17-9】某行政单位收到同级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拨款,为发放受冻非常严重的灾区的农民补助款,已通过零余额账户收到。按统一安排部署,春节前发放该应付政府补贴款项,按规定计算出的补贴款金额62700元。通过单位的零余额账户支付了以上应付政府补贴款项。

六、行政单位的其他应付款

(一)其他应付款的内容

行政单位的其他应付款是除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政府补贴款、应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存款项,包括有行政单位收取的押金、保证金、未纳入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转拨资金,以及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的款项,则只能作为长期应付款核算和管理。

(二)其他应付款的科目设置

行政单位应当设置“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单位各项偿还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其他应付及暂存款项。本科目属于负债类会计科目,贷方登记其他应付款的增加数,借方登记其他应付款的减少数,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行政单位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还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账的核算。

(三)其他应付款的会计核算

行政单位在收到其他应付及暂收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在支付或者归还其他应付及暂存款项时,按实际支付或归还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行政单位对于因债权人破产、失踪等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或者被债权人豁免不需偿还的其他应付账款,应当按照规定报批后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的其他应付款项,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对核销的其他应付款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保留。

【例17-10】某行政单位向某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收到合同价款560000元的5%的中标保证金。若无质量问题,一年后退还企业;但是1年之后,企业破产,无法偿还,按规定报经批准同意后予以核销。

【例17-11】某行政单位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86000元,通过财政直接政府发生向社会保险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纳上述款项。

【例17-12】某行政单位通过银行账户上缴税局本月代扣个人所得税4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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