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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会对企业进行哪些行政处罚

时间:2022-02-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纳税人还可以依法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因为各种原因违反了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将对企业采取哪些行政处罚措施呢?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

税务机关处罚措施及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关于企业违反税法以后税务机关的处罚标准,规定得非常详细,为了方便创业的小伙伴们了解,笔者经过粗略的整理,进行了一定的减并后,编制了表6-1。

表6-1 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管理法企业的处罚标准

续 表

续 表

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

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撤销其擅自做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按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税务机关执法中需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纳税人还可以依法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鉴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般都需要专业律师来参与,本书中关于这一部分的内容就不详述了。有需要的读者,可以去检索《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文件,或咨询税务专业人士。

企业需要了解的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的规定

税务文书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文书包括:

1.税务事项通知书;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3.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4.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5.税务检查通知书;

6.税务处理决定书;

7.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8.行政复议决定书;

9.其他税务文书。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1.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2.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无法送达。

税务文书的有效送达是税务执法程序合法的重要因素,也是后续对纳税人采取进一步措施的必要条件。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送达上述税务文书时,如果不注意送达方}和程序,在查找受送达人签收环节容易出现工作失误,会导致送达无效,从而给后续的税务工作造成被动局面,甚至因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引发复议、诉讼和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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