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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哪些说法正确

时间:2022-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换言之,第十六条是一个授权性条款,该条授权意味着既可由现有的某一行政机关承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能,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相关职权发生转移;也可以按政府组织法成立一个新的行政机关,专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学术界和实际管理部门一致认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先规定的。这是第一次明确提出和使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这一概念。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缘起_从管控到服务 城市治理中的“城管”转型

面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机构臃肿、力量分散、效率低下等问题,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可能性被提了出来。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权的获得和运用做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该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六条规定了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问题:“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换言之,第十六条是一个授权性条款,该条授权意味着既可由现有的某一行政机关承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能,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相关职权发生转移;也可以按政府组织法成立一个新的行政机关,专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但是,无论哪种形式,均需明确其主体资格。

学术界和实际管理部门一致认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先规定的。1996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文),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正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概括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并明确通过试点逐步推行这一制度的落实。这是第一次明确提出和使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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