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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内容

时间:2022-1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风险评估是系统地组织科学技术信息及不确定性,对事物或活动存在的危害和潜在危害进行评价、监管的过程。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农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以下方面的需要,可以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同时并尽可能提供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风险评估是系统地组织科学技术信息及不确定性,对事物或活动存在的危害和潜在危害进行评价、监管的过程。风险评估及危害发生的概率、影响和危害的函数评估:风险=f(概率,影响,危害)。 造成农产品危害的因素主要包括生物性危害、化学性危害和物理性危害。目前,风险评估的重点领域在于微生物的风险评估和化学危害的风险评估,评估的对象主要包括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中的农药、重金属、兽药、有机污染物、化肥等化学危害风险评估和病原细菌、病原真菌、病毒和寄生虫等食源性病微生物危害。

(一)关于风险评估的范围

关于风险评估的范围,以下情形一般要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1)为制定或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的。

(2)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农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

(3)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有关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以下方面的需要,可以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同时并尽可能提供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1)发现某一农产品、农产品原料、添加剂、农产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性隐患的。

(2)因科学技术发展,需要对某一农产品或农产品危害因素进行重新评估的。

(3)为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而需要的。

(三)下列情形可作出不予风险评估的决定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经国家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不予评估的决定,除非在发现有新的科学数据和有关信息证明,仍有必要开展风险评估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重新作出风险评估的决定。

(1)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存在违法行为,通过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可以解决的。

(2)对于农产品安全风险较低或者可以通过简单的风险管理措施解决的而缺乏评估必要性的。

(3)国际已有风险评估结论且适于我国膳食暴露模式的。

(四)风险评估时收集信息

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时,应向提出风险评估的部门收集以下信息:

(1)危害的性质、涉及的农产品种类、数量和分布范围。

(2)危害进入食品的途径和含量。

(3)危害可能引起的健康问题。

(4)危害涉及的人群和数量。

(5)国内外现有的监督管理措施。

(6)其他与风险评估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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