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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检疫体系

时间:2022-11-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农业植物检疫体系由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监管、控制扑灭和技术支撑系统构成,是政府保护农业生产、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贸易安全及农业生态环境安全的公共管理体系,具有行政管理性、强制性、社会性和国际性的特点,在农业生产体系中至关重要。我国的植物检疫机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

第二节 农业植物检疫体系

农业植物检疫体系由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监管、控制扑灭和技术支撑系统构成,是政府保护农业生产、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贸易安全及农业生态环境安全的公共管理体系,具有行政管理性、强制性、社会性和国际性的特点,在农业生产体系中至关重要。

一、植物检疫机构

我国的植物检疫机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一是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及各省(区、市)、市(州)、县级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二是林业部造林绿化管理司和各省(区、市)、市(州)、县森林病虫防治站,负责森林植物检疫工作;三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及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植物检疫机关,负责进出境植物检疫工作。

全国植物检疫管理体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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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植物检疫的任务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依据植物检疫法规和规程,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分布、寄主范围、发生规律、传播途径,科学地制定检疫防治措施,采用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的方式,对作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以及可能被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采取强制性检疫措施,并运用一定的仪器设备和科学技术,进行检疫检验和监督处理;通过植物检疫执法检查,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最终以限制本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向外传播,也防止外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本地。

三、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规定,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如下:

(一)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一,提出有关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及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

第二,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调查研究和总结推广植物检疫工作经验、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资料,拟定全国重点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疫区划定、封锁和防治消灭措施的实施方案;

第四,负责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的检疫审批;

第五,组织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示范;

第六,培训、管理植物检疫干部及技术人员。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一,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第二,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

第三,拟定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检疫规章制度;

第四,拟定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五,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

第六,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第七,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一,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

第二,拟定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第三,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

第四,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第五,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第六,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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