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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动植物检疫

时间:2022-06-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9.2.3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1)进出口动植物检疫的含义与特点“检疫”一词原意是“40天”,来源于中古时期的威尼斯。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免受国内外重大疫情的灾害,是每个国家动植物检疫的重大任务。进口活动物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动物产品进口审批在进口地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检疫监管属于检验检疫基本环节的后续管理。

9.2.3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

1)进出口动植物检疫的含义与特点

“检疫”一词原意是“40天”,来源于中古时期的威尼斯。当时的威尼斯当局规定外国船只靠岸前需在锚地隔离观察40天,确信未感染鼠疫、霍乱、黄热病等严重疫病后,方准予船只靠岸、人员上岸。这一措施后为国际上普遍采用并形成“检疫”的概念。

动植物检疫的主要保护对象是家畜、家禽、农作物以及其他所有有益的动植物种类。有些对动植物有害的生物也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威胁,如狂犬病、口蹄疫、畜类炭疽病、鹦鹉热、毒青豚草等,因此说,动植物的检疫不仅是对动植物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对人类的保护。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是遵照国家法律运用强制性手段和技术方法预防或阻断动植物疫病的发生以及从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间的传播。实施动植物检疫的国际组织主要有主管动物检疫的国际兽疫局(OIE)和主管植物检疫的植物生产与保护处,并有《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另外,还有一些区域性组织以及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

检疫具有两个基本属性,一是强制性,动植物检疫机构是执法机关,是通过执法来制止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检疫执法离不开对有害生物鉴定、消毒灭菌、杀虫等科学技术的应用,是高水平高标准的技术应用。二是预防性,御疫于非疫区之外。动植物检疫主要是针对外来危害严重、在国内未发生(或分布未广)而可能人为传播的疫情,由于防治困难,检疫采取强制执行的特殊预防手段。检疫工作需要有预见,引用新的技术,对疫情进行监测,对有害生物的危险性进行评估和分析,以做到“御疫病于国门之外”。

2)动植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危害动植物的有害生物传入和传出,包括危害动物的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的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对进出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运输工具、包装物、铺垫材料、饲养工具以及有可能传带有害生物的其他货物、物品实施检疫,采取拒绝、扣留、观察、隔离、留检、防护、处理等措施。其主要任务有:

(1)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 众所周知,农、林、牧、渔业生产在世界各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免受国内外重大疫情的灾害,是每个国家动植物检疫的重大任务。

(2)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 是否具有优质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是当前国际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贸易能否成交的关键。采取高质量的检疫措施,培养、生产出高品质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能够更好地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

(3)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动植物及其产品与人的生活密切相关,许多疫病是人畜共患的传染病,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目前动物疫病中,人畜共患的传染病已达196种。所以说动植物检疫对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动植物检疫的法律依据和主要环节

动植物检疫工作得以正常运行和发展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以有关的检疫法规作为根本依据的。目前涉及动植物检疫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的配套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目录》《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名单》等。

执行动植物检疫主要有以下环节:

(1)检疫审批 从国外引进植物种苗,引种单位及个人必须向农业部或省一级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手续”。进口活动物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动物产品进口审批在进口地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特殊检疫审批一律由国家质检总局办理。

(2)检验检疫 这是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要的日常业务,包括到国外产地检验检疫和进口前及进口后的监督,以进出口的现场和实验室检验为主。

(3)隔离检疫 这是重要的技术手段,口岸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北京、上海、广州、塘沽设有动物隔离场,在大连设有植物检疫隔离苗圃。活畜禽一般隔离45天,植物种苗隔离检疫为一个生长季,一般1~2年。

(4)检疫处理与检疫监管 根据检验结果,确定并完成符合要求的检疫处理。检疫处理在检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由货主完成。检疫监管属于检验检疫基本环节的后续管理。

(5)检疫监测与疫情调查 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其驻地周围30km范围的疫情监测。

4)我国动植物检疫的国际合作

动植物检疫是一项国际性的工作。为防止疫情相互传播,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是不可缺少的。通过加强国际间的检疫技术研究合作和检疫风险分析研究合作,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国际间的双向检疫认证制度。目前我国大陆与朝鲜、罗马尼亚、匈牙利、荷兰、俄罗斯等国互签了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与加拿大、新西兰、智利、乌拉圭签订了植物检疫备忘录;与美国、法国、英国、丹麦、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等国签订了200多项动植物检疫条款和协议。1991年,我国正式成为亚太地区植保委员会成员国。作为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成员国,我国同意并采用国际植保公约制定世界通用的植物检疫证书格式。我国政府已签署了《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并将承担其义务和权利。

在动物检疫方面,我国政府已和荷兰、蒙古、朝鲜、阿根廷、乌拉圭、巴西等国政府签署了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合作协定;并先后与美国、加拿大、阿根廷、乌拉圭、巴西、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泰国、蒙古、英国、法国、丹麦、德国、荷兰、意大利、奥地利、芬兰、以色列、博茨瓦纳、津巴布韦、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签署了双边输入、输出牛、羊、猪、马、禽、兔等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项检疫议定书共100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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