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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成本中的活劳动要素

时间:2022-03-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农产品成本中的活劳动要素刘福垣集体所有制农业经济中的产品成本核算是个“老大难”问题。下面谈谈我对集体所有制农业经济产品成本中活劳动要素的经济本质,核算范围,计算方法的看法。
农产品成本中的活劳动要素_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

农产品成本中的活劳动要素

刘福垣

集体所有制农业经济中的产品成本核算是个“老大难”问题。农产品成本中是否包括活劳动要素,对于作为农产品成本的必要部分的人工消耗如何计算,这是经济理论界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随着农村中各种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各种专业户和专业联合体的涌现,农产品的商品率不断提高,农村商品货币关系有所发展,农产品成本问题又引起了人们的重视。目前,正在进行的成本核算试点和成本调查中对人工费用的计算标准问题的研究,又为这个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条件。下面谈谈我对集体所有制农业经济产品成本中活劳动要素的经济本质,核算范围,计算方法的看法。

一、农产品成本中的活劳动要素的经济本质

一些同志以集体所有制农业经济不存在工资范畴为根据,否认农产品成本中存在活劳动这一要素,否认在成本核算中计入人工费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主张活劳动是农产品成本要素之一的同志们,也有几种不同的意见。我认为,这些不同的观点,来自人们对成本范畴的经济本质的不同的认识。

成本这个范畴同价值、价格这些范畴一样,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的理论表现。成本所反映的是相互交换产品的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不是生产者内部的经济关系。成本范畴的有无,只和产品是否成为商品相关,而和产品怎样生产出来无关。只要有商品生产,就有成本;只不过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下,成本具有不同的历史表现形式。一些同志否认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经济存在成本范畴,更不承认农产品成本中有活劳动要素,是由于忽视了一切商品生产都存在成本范畴的必然性,更忽视了在任何形式的商品生产中成本都不能不包括生产过程中耗费的生产资料价值c和生产过程中耗费的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v这两个要素。他们把成本及其要素的资本主义形式当做成本的唯一形式。另一些同志主张按劳动日分配值或农户在生产农产品的过程中实际负担的生活费用计算农产品活劳动成本,只注意成本指标的真实性,而忽视它的可比性,则是由于忽视了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分配和消费方式的特点,忽视了生活基金在不同经营方式下的不同表现方式,把社员劳动日的分配值等同于工资范畴,把农户付出一定的劳动量所消耗的实际生活费用等同于必要生活费用。为了完整地、准确地把握集体所有制农业经济中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条件下的农产品成本范畴,我们必须从成本在商品经济中的共性和它在社会主义合作经济中的个性两个方面,来分析农产品成本中的活劳动要素的经济本质。

(一)农产品活劳动成本是v的货币表现

把c+v部分从商品价值中抽出来,并把它们的货币表现归结为成本这个经济范畴,在商品生产过程中有它的现实基础。

商品生产过程既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又是价值耗费和劳动耗费的统一。就再生产而言,不但需要实物补偿,而且需要价值补偿。成本就是商品的生产者花费在生产要素上并在价值上必须补偿的费用,在数量上等于生产者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费用。成本构成中作为生产过程耗费的生产资料价值c的货币表现,是成本中的物化劳动要素;作为生产过程中耗费的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v的货币表现,是成本中的活劳动要素。

在商品生产发展的不同阶段上,由于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不同,v表现形式也不同。但是,不管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为了维持简单再生产,所有必要的耗费都必须进行补偿,包括生活资料资金耗费在内。生产过程中耗费的生活资料资金,不能因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就不被耗费了。如果按照社会主义成本中没有活劳动成本要素的观点,我们的各个生产单位在出卖产品后,其收入只要补偿物化劳动耗费,一文不剩也是够本的了,剩余一文也算盈利了。这样,生产还能维持下去吗?所以,成本必须包括物化劳动耗费和活劳动耗费两个要素。它们是对应于生产要素中生产资料耗费和劳动力耗费而存在的。少一个成本要素,就不成其为成本,正如少十个生产要素就无法进行物质生产一样。

不同的历史形式,反映了不同的生产关系,决定了不同生产方式下成本范畴的不同经济本质,并且具有不同的统计和核算形式。

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成本范畴的特殊性时指出,“把商品价值中那些只是补偿商品生产上耗费的资本价值的部分归结为成本价格这个范畴的办法”,“表示出资本主义生产的特殊性质”。[1]有的同志根据马克思的这句话论证成本是资本主义的特有范畴,我认为这是一种误解。马克思在这里是说资本主义成本是用资本耗费来计量的,以补偿资本耗费为限,成本这个特点表现了资本主义生产的特殊性即雇佣、劳动的性质。“资本家的费用是由预付资本,由他花费在生产上的价值总额构成,而不是由劳动构成,这种劳动是他没有从事过的,而且他花费在这种劳动上的无非是他为它们所支付的。”[2]由于劳动力成为商品,成本中的活劳动要素是劳动力价格即可变资本耗费,它与劳动力的价值即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经常背离,背离的程度取决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不管生产上耗费的劳动力的价值实际是多少,活劳动成本都以资本价值耗费为限。

小生产者不计算c+v为基础的统一的成本指标,但简单商品生产的成本范畴还是客观存在的,并且照样起作用。正如马克思所说,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每个人都用自己的工具劳动,都自己出卖自己生产的产品,无论工具的费用或他自己从事的劳动的费用都属于他的费用”。[3]小生产者的实际成本也是以c+v为基础的。不管小生产者计算与否,作为生产的费用已经在生产产品时耗费了。马克思在谈到小生产者的经营界限时指出:“对那些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来说……只有他在扣除实际的成本之后,付给自己的工资才是绝对的界限。只要产品的价格足以补偿他的这个工资,他就会耕种他的土地。”[4]用小生产者狭隘的眼光来看,“只有物化劳动的耗费,才是财富的让渡”。[5]劳动没有花费他什么,所以小生产者只把物化劳动的耗费当做实际的成本。但真正起作用的成本是“实际的成本”加“工资”之和,只不过生产的当事人没有把成本的两个组成部分归结为一个独立的指标而已。

我国目前从事家庭经营的农户已和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小生产者不同了,他们的家庭经营只是合作经济经营方式的改变,农户和集体还有紧密的经济联系。农户在生产过程中除了支付生产和生活资金开支之外,还要向集体上缴应负担的国家税金、集体统一使用的各项提留。农户上缴部分既有实物,也有货币。每个农户都必须面向市场,都会有一部分产品是商品。因此,对农户来说,以c+v为基础的完全成本核算也是必要的;而且集体经济也要在各承包户成本的基础上计算整个集体经济农产品的成本指标。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生产队不计算c+v为基础的农产品成本,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生产队的管理人员习惯于小生产的经营方式,受小生产传统观念影响很深,没有认识到成本核算的重要性;一些理论工作者在理论上也论证农业集体经济成本范畴不存在或不起作用。第二,对生产队来说,只有生产资料的耗费在会计账上是明确的,生活资料资金是由社员个人垫付的,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v在生产队的分配方式上没有独立表现;生产队会计账上没有补偿生活资料资金的独立开支项目,只有劳动日的实际分配额。因而,对生活资料资金耗费难以统计。第三,在处理国家和集体之间的关系方面我们过去忽视了价值规律,不尊重生产队的自主权,也使生产队核算成本失去意义。这都属于经营思想和管理体制问题。由于生产上客观需要计算成本,因而这些不适当的东西就不能不改变。

农业生产责任制,使生产者的责、权、利统一起来,使他们更加关心生产的投入和产出的关系,也就不能不重视成本核算。在比较完善的承包制中,通过承包合同,客观上确定了承包户的计划成本;承包户为了降低实际成本以取得更大收益,也很有必要计算活劳动耗费的效益。有了生产的自主权,农户在剩余劳动力的安排上都很注意精打细算,确定投工于什么生产项目,用多少工收益最大。一些农户开始建立账簿,记录资金和劳动耗费,实行完全成本核算。有些社队还把各农户的成本资料对比分析,公布于众,从而调动了农户科学种田、降低成本的自觉性。在成本核算过程中,农户开始重视活劳动成本的核算问题。随着多种经营的发展,相当多的农民认识到了“时间就是财富”。

总而言之,我国集体所有制农业经济不管以何种方式经营,都存在着成本范畴,成本中都必然包括活劳动要素。不能像小生产者那样只把物化劳动的消耗算做成本,还必须把活劳动的消耗计入成本。

(二)集体的劳动日分配值或农户实际劳动时间内负担的生活费用不是v的独立表现

在统一经营条件下,生产队每个劳动日的分配值(即实际劳动报酬)是生产队在自负盈亏条件下按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时的计量单位;在家庭经营条件下,农户实际劳动时间内平均负担的生活费用,是农户消费水平的反映。它们都不是必要劳动创造价值的货币表现。一些同志把生产队劳动日分配值或农户实际劳动时间负担的生活费用看做是农产品成本中的活劳动要素,这仍然是从生产单位的内部关系,从分配和消费角度看问题,并且把它们同资本主义的工资范畴和劳动力再生产费用混为一谈了。

我认为,在集体经营条件下的劳动日分配值和在家庭经营条件下实际劳动时间支出的生活费用,都是两种不同性质收入和支出的总和。

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农业生产单位的社员不仅仅是劳动者,而且是生产资料的主人,这种经济地位决定了社员无论在哪种经营方式下都是全部经营后果的承担者。集体内部的按劳分配和农户家庭的实际消费是在自负盈亏条件下进行的,生活消费额完全取决于经营的成果。它不是由生产过程中消耗的活劳动的再生产费用决定,而是根据总收入中可能用于生活消费的部分来确定的。简言之,社员分得的劳动报酬或家庭实际消费额不是根据劳动耗费确定,而是根据收入确定的。劳动报酬或家庭消费额既不保证补偿劳动力再生产费用,也不以补偿劳动力再生产费用为限。在集体经营条件下,社员分得的劳动报酬等于总收入减去生产资料资金耗费和各项提留;在家庭经营条件下,社员的实际消费额等于总收入减去生产资料资金的耗费、扩大再生产需要增加的资金、上缴国家和集体的部分以及储蓄的部分。因此,作为生产资金的一部分的生活资料资金耗费,在集体统一分配方式上,在家庭消费过程中,都与其他项目混在一起,没有独立表现出来。在丰年,在经营管理水平高的单位,平均每个劳动日创造的净产值大于劳动日必要生活费用,集体可以多分给社员一些(工分值可以高一些);在歉年,在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的单位,常常是平均每个劳动日创造的净产值小于每个劳动日的必要生活费用,只能压低工分值。在家庭包干经营的情况下,因丰歉不同,经营不同,劳动时间内的实际生活费用也可以高于或低于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费用。因此,既不能把社员分到手的部分作为劳动日分配值,也不能把农户劳动时间内实际负担的生活费用看做是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v的独立表现。

在集体统一经营条件下,社员劳动日的分配值在经济本质上是两种收入的总和。一种是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v的货币表现,用来补偿社员劳动力再生产费用支出;另一种是社员作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得到的盈利分成或分担的亏损。我们用±m(m表示剩余产品的一部分)来表示分盈或分亏,那么劳动日的分配值p=v±mx。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收入可以混入社员的钱包之中或粮仓之中,但在经济意义上是不容混淆的。在成本核算中,必须把它们区别开来。社员因补偿劳动力再生费用得到的部分,对集体来说是花费在生产要素上的开支,属于产品成本核算的范围。社员盈利分成得到的部分,不是成本范畴,而是利润范畴,不能计入成本之中。在亏损的情况下,社员劳动日分配值低于应得的劳动力再生产费用。从现象上看,集体的生活资料资金耗费没有达到劳动日的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量;从经济本质上看,集体从给社员补偿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生活资料资金中扣除了社员应分摊的亏损,在社员手里两种收入合在一起,劳动日分配值低于劳动力的再生产费用。这时按劳动日分配值计算成本中的活劳动要素,也不能反映劳动耗费的真实情况。

同样道理,在家庭经营条件下,农户劳动一天的实际平均消费额在经济本质上也是来源于两种收入的不同性质支出的总和:一种是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的货币表现,用来补偿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开支;另一种是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用来改善家庭生活。在亏损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储备基金,不但没有后一种开支,而且要压缩补偿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开支。在成本核算时,用于改善生活水平的开支,由于它是剩余劳动创造的部分,不是生产要素上的开支,不能计入产品成本之中。在亏损情况下,虽然实际生活费用开支低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但仍必须按劳动力再生产费用计入成本。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是劳动力再生产费用补偿不足的问题,不等于生产中已经耗费的劳动力的生产费用就是这么多。耗费在前,补偿在后,不能以补偿定耗费。所以,对家庭经营条件下的农户来说,农产品成本中活劳动成本的核算范围仍然是必要的劳动力再生产费用,而不能以实际生活费用为准。这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直接结合的生产方式的共同特点。

那么,是不是可以在分配和消费领域中把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划分开呢?不可以。

按实际劳动报酬或实际消费水平计算农产品活劳动成本之所以错误,恰恰就在于这是从分配和消费领域来划分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界限。有些同志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必要劳动已经摆脱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价值的狭小范围,因而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和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没有什么确定的界限了,劳动日分配值就是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的货币表现。他们主张:实际分配或消费多少,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就是多少。这样,就把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当做没有客观标准的量。

其实,任何生产费用都不是在分配和消费领域,而是在生产领域确定的。农产品的成本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而且只是因为它在生产过程中已经作为所使用的生产资料资金和生活资料资金耗费掉了。所以,商品价值采取c+(v+m)的形态,只是因为它首先采取了(c+v)+m的形态。v和m的分离虽然是在分配和消费领域中发生,却是在生产领域中确定的。只有确定了必要劳动,才能确定剩余劳动。必要劳动的量是由生产必要生活资料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劳动力再生产费用是由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决定的,“在一定的国家,在一定的时期,必要生活资料的平均范围是一定的”。[6]诚然,社会主义制度把人们的生活费用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狭小范围内解放出来,使人们领到的个人消费品的量可以“扩大到一方面为社会现有的生产力(也就是工人的劳动作为现实的社会劳动所具有的社会生产力)所许可;另一方面为个性的充分发展所必要的消费的范围”。[7]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但是,我认为这里所说的“必要”不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而是作为生产资料的主人所必要的。不能把这两个“必要”混为一谈。我们这里讨论的是对生产要素劳动力再生产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范围问题,生产所必要的和生产所许可的范围是不相同的。生产所必要的,决定着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界限;生产所许可的,决定着劳动者可能收入和可能消费多少的界限。马克思所说的在消灭资本主义之后,把工人个人消费的部分从资本主义限制下解放出来,就是说劳动者不但可以分得劳动力再生产费用(v),而且作为生产资料的主人还可以分到剩余产品的一部分(mx)。因此,劳动者在生产力许可的条件下可能消费v+mx这样多的生活资料,但不等于说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就是这样多。从前有的生产队劳动日分配值(v-mx)仅为几分钱,总不能说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就是几分钱吧!可见,从分配和消费领域来划分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界限,就可能得出极其荒谬的结论。

在成本核算过程中,不能把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费用和简单再生产费用混为一谈。只有简单再生产的费用,才是本发生期农产品的活劳动成本的核算范围。如果忽视了社员作为生产资料主人的经济地位,把劳动力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混为一谈,把个人消费品中作为发展资料和享受资料的部分都算到劳动力简单再生产费用之中,这正如资本家把本人的消费品费用计入企业成本之中一样,是不可思议的。资本家不会把自己的生活费用即企业主收入的一部分加到产品成本中去;作为生产资料的主人的社员也不应该把超过劳动力维持费用的作为盈利分成得到的收入算进产品的生产费用。

必要劳动不以劳动的社会形式为转移。自从有剩余产品以来,“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这一对经济范畴就已经存在了。这是从生产要素劳动力再生产的角度来划分劳动时间的科学概念。社会主义制度只是改变了剩余劳动的所有权,改变不了由生产本身决定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划分及其客观界限。

成本只有建立在真实性的基础上,才有可比性。真实性和可比性是统一的。而只有合乎成本经济本质的费用支出才是真实的成本要素。对于产品成本的活劳动要素来说,只有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力的再生产费用,才是真实的成本要素。无论是质的分析还是量的分析都证明,劳动日的分配值即所谓实际劳动报酬或社员劳动一天的实际生活费用,不是v的独立表现,不能作为计算农产品成本中的活劳动要素的根据。按劳动日分配值或实际生活费用计算的“农产品成本”之所以没有可比性,正是因为它不是真的成本。要准确地计算农产品成本中的活劳动要素的量,必须通过生活费用调查确定标准劳动日的必要生活费用,把v从分配值或实际生活费用中抽出来。

二、必要生活费用计算方法

按必要生活费用计算农产品活劳动成本,必须解决具体计算的理论问题和计算方法问题。计算的基本原则是等量的活劳动耗费要用等量货币来表现。为此,首先必须确定单位劳动耗费量所必需的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农业中劳动量的计量单位是标准劳动日。为了保证等量劳动消耗用等量货币来表现,使各单位、各发生期成本具有可比性,必须确定标准劳动日和各地标准劳动日的必要生活费用(以下简称标准劳动日费用),使大家有一个内容统一的尺度。这样才能比较劳动量的消耗,才能核算成本。

(一)确定全年劳动力再生产费用

为了计算一个地区的标准劳动日费用,必须通过当地社员家庭生活费用调查,确定一个劳动力全年的再生产费用。社员家庭生活费用调查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实际工作部门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统计办法。这里从原则上提出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首先,调查要分区进行,选点以中等队、户为主。中国幅员辽阔,地理气候差别悬殊,经济发展也不平衡,各地的必要生活费用是不会一致的。尺度要统一,不是说要用一个标准劳动日费用单价来度量全国各地的农产品活劳动成本,而是说它所包含的内容要统一,都是各地的必要生活费用的反映。内容统一才有可比性。相对地说,在黑龙江的高寒地区必要生活费用要高一些,在南方就低一些。同样一个劳动日,在前者必要生活费用可能是1.6元,后者可能仅为1.2元。如果生产同量农产品物质费用相等,活劳动用工量相同,那么北方的农产品成本可能较高。因此,必须分经济区来确定标准劳动日费用,用于各地的成本核算。国家有关部门为了从宏观角度研究问题,也有必要在各地标准劳动日费用的基础上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劳动日费用。

在确定调查点时,要注意代表性。实际消费水平太低,连起码的生活费用都保证不了的集体生产单位和社员户,不应选为调查点。在正常年景,上等的生活水平一般高于必要生活费用,下等的生活水平一般低于必要生活费用,而占大多数的中等的生活水平接近必要生活费用。既然我们不是确定实际平均生活费用,那么选点时,就应该选中等水平的。劳动力与人口比例也要反映当地平均水平。

其次,农民生活消费中的自给性产品也应按国家牌价计入生活费用之中。马克思指出,产品“一旦对外成为商品,由于反作用,它们在共同体内部也成为商品”。[8]农产品虽然没有完全商品化,但商品化部分受到社会必要劳动量的衡量,取得了价值形式,有了价格,比如1斤小麦可卖0.15元,那么,没有商品化的部分,它的主人也就认为堆在仓库里的每斤小麦都值0.15元。而且没有商品化的产品随时都有商品化的可能。我们在统计生活资料费用时,为了保证经济指标的统一性,对非商品化产品也应按商品化部分的价格来反映产品包含的劳动量。等量劳动创造的产品都应有等量的货币估价,这才能保证成本核算中的等量活劳动耗费有等量的货币表现。

再次,对调查取得的生活费用资料要进行分析和调整。调查全年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必须从调查社员实际生活费用入手,而社员的实际生活费用受实际收入水平影响很大。为了代表正常状态,必须对实际生活费用进行分析,剔除不必要的部分,调整不足的部分。这应是一个总的原则。坚持这个原则,所调查出来的资料才能反映必要生活费用;否则,就反映不了真实情况。例如:盖房和婚丧嫁娶方面超过当地朴素的风俗习惯的铺张浪费的开支,不属于必要生活费用的范围,都应当剔除。凡属于跨年度消费的就不能计入一年的生活费用之中,而应当合理分摊到受益年份。

最后,劳动力数要统计准确。我们确定的是劳动力的再生产费用,劳动力数不准确,平均每个劳动力负担的生活费用的误差就会很大。要把有劳动能力的人都统计在内,然后折合为标准劳动力数。有劳动能力的人,不管参加集体劳动的还是参加家庭副业劳动的,不管是承包的还是不承包的,也不管是否参加劳动,都属于统计范围。有劳动能力而不参加生产劳动的人,他的生活费用不是参加劳动的劳动力的必要生活费用,而是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因此,在统计劳动力时如不把有劳动能力而不参加劳动的人统计在内,而这种人的生活费用则是统计在内的,那必然使每个劳动力平均的再生产费用虚假升高。

通过调查确定了调查点上全体典型户全年必要生活费用总额,除以全部标准劳动力数,就可以求得每一个标准劳动力全年的劳动力再生产费用。

(二)标准劳动日费用计算公式

我们把一个中等男整劳动力确定为标准劳动力,把标准劳动力在正常工作日内的中等劳动消耗(当前农业中等技术、中等强度的劳动消耗)付出的劳动量(即中等劳动定额)定为一个标准劳动日。正常工作日不能笼统定为“一天”。应该有一个统一的以小时为度的标准。这个标准客观上是存在的。

劳动时间的长短是有生理界限和社会道德界限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人在一个24小时的自然日内只能支出一定量的生命力。正像一匹马天天干活,每天也只能干8小时。这种力每天必须有一部分时间休息、睡觉,人还必须有一部分时间满足身体的其他需要,如吃饭、盥洗、穿衣等。除了这种纯粹身体的界限之外,工作日的延长还碰到道德界限。工人必须有时间满足精神的和社会的需要,这种需要的范围和数量由一般的文化状况决定。因此,工作日是在身体界限和社会界限之内变动的。”[9]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作日的长短最终由两个阶级的力量对比决定。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自己当家做主了,可以按合理的限度来确定工作日长度了,应该是“劳动力的正常状态的维持决定工作日的界限”。[10]所谓正常状态的维持,“是这样的工作日长度和工作强度,它消耗工人一天的全部劳动力,但不损害他在第二天和以后完成同等数量劳动的能力”。[11]农业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日长度,一般定为8小时比较合适。这样确定,同工业劳动消耗才有可比性。因此,我们把一个标准劳动力在一个以8小时为度的正常工作日内诚实地从事中等技术、中等强度的劳动的劳动量(中等劳动定额)定为一个标准劳动日。

要确定每个标准劳动日的必要生活费用,还必须研究全年劳动消耗量和劳动力再生产费用耗费量之间的关系。设标准劳动日费用为v,社员甲当年共作了n个标准劳动日(包括家庭副业用工),那么补偿这n个标准劳动日劳动消耗的再生产费用:应该等于nv。但nv是否就等于通过调查确定的家庭全年必要生活费用(劳动力再生产费用)Wt呢?这是需要研究的问题。我们设劳动力所负担的平均每日家庭(不包括本人)必要生活费用为v1,劳动力自身休息日的消费量为v2,工作日的消费量为v2+Δv(工作日和休息日消费量的差值,主要是劳动者本身因劳动而多吃、多磨损衣服的消费)。对一个常年劳动的人来说,工作日和休息日的消费量差别很小。实际上,节假日衣着和吃喝往往高于劳动日。所以Δv一般可以忽略不计。但论证一个有争议的公式,为严密准确起见,暂时把它考虑进来为好。这样我们通过家庭必要生活费用调查得到的全年消费量Wt可用下式表示:

Wt=365v1+n(v2+Δv)+(365-n)v2

 =365(v1+v2)+nΔv

从上式可以看出,365(v1+v2)是个定量;而标准劳动日数n是个变量,可以多达四百多个,也可以少到几十个。那么,多少劳动量负担365(v1+v2)是正常的呢?我们已经确定了正常工作日为8小时,也可以确定标准劳动力全年正常工作日的数量。农业劳动者全年劳动的正常工作日,我认为应和工人一样,为306个。标准劳动力在306个工作日内以中等劳动消耗付出的劳动量,就是306个标准劳动日。

工人和农民目前收入和消费水平不同,这是由历史上和经济上的种种原因造成的,我们目前还无力完全改变;但无论对工人还是农民来说,他们的正常劳动量都是由劳动的正常状态的维持程度决定的。农业生产的自然特点,每个劳动力平均占有土地的多少,等等,可以决定社员全年劳动的实际消耗量,但不能决定正常消耗量。正常消耗量是由劳动力消耗和恢复的生理界限和道德界限决定的。在一个自然日内正常消耗量为8小时,在一个自然年内正常消耗量为306×8小时,超过这个量便是不正常的,就要损害劳动力的再生产。因此,既然认为工人全年劳动306个工作日、休息59天是正常的,那么也应该承认农民全年劳动306个以8小时为度的工作日是正常的。在这306个工作日里,标准劳动力诚实地从事中等技术、中等强度的劳动的劳动量,就是306个标准劳动日。这样,工农之间的不同的具体劳动,才能抽象为具有可比性的一般人类劳动,工农之间的劳动才有可比性,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才有可能等价交换。

农民一年的实际劳动量,往往超过或少于306个劳动日。他们在正常休息时间做工消耗的活劳动量,在生活费用上没有得到补偿。不会因为劳动者本人多劳动了几十天,他的未成年的女儿就多吃几十天的饭,他的住房就多几十天的折旧,这部分费用没有发生。同样,也不会因为劳动者少劳动几十天,他的住房就少几十天的折旧,家属就少吃几十天的饭。因此,无论实际标准劳动日数n少于306或多于306,在我们调查确定的全年必要生活费用Wt中只能包括365(v1+v2),不会多,也不会少。这365(v1+v2)只能由一年的正常劳动消耗量306个标准劳动日来负担。

这就很清楚了,不能简单地认为调查得到的全年必要生活费用Wt就等于实际支出的n个标准劳动日的劳动耗费的再生产费用。一般的说,Wt不等于nv;只是在n等于306的特殊情况下,Wt才能等于nv。所以,不能用公式v=Wt/n求标准劳动日费用。[12]

既然正常劳动耗费量为306个标准劳动日,那么,正常的情况下全年生活费用W应该按如下的公式来表示:

W=365(v1+v2)+306Δv

而W=306v

所以,v=[365(v1+v2)+306Δv]/306

而一般情况下:

Wt=365(v1+v2)+nΔv

 =365(v1+v2)+306Δv+(n-306)Δv

 =306v+(n-306)Δv

所以,v=(Wt/306)-[(n-306)/306]Δv这就是计算标准劳动日费用的一般公式。如果Δv在日常生活中确实存在,我们可以通过调查确定Δv的大小,使用上面的公式就可以求得准确的标准劳动日费用v。但是,Δv如果存在,也是一个很小的量,[(n-306)/306]Δv就更小了,可以忽略不计。所以我主张采用公式:v=Wt/306(假定一户只有一个标准劳动力)。也可表达为:标准劳动日费用=典型户全年必要生活费用总量(元)/ 306×标准劳动力总数。

(三)标准劳动日费用的调整

通过典型调查计算出来的是一个或几个集体生产单位的标准劳动日费用。要解决一个公社、一个县或更大范围内的成本核算问题,必须根据应用范围加以调整。前提是应用的范围内每人的平均必要生活费用基本一致。这个范围和典型单位当然属于同一个地理和经济区域,所以调整的关键是人口和劳动力的比例。每个劳动力负担的人口越多,劳动力再生产费用越高,反之则越少。因此,通过典型调查计算出来的标准劳动日费用如果在不同人口构成的范围内使用,就必须调整。

例如,根据调查点的资料计算,标准劳动日费用为1.47元,一个劳动力负担2.4人,现在要采用的范围是全县,而全县一个劳动力平均负担2.2人,那么全县应用的标准劳动日费用v应这样计算:

v=(1.47/2.4)×2.2=1.35(元)

在时间范围内需要调整的两种情况:一是必须随着价格变动及时按物价指数调整标准劳动日费用;二是根据生产力发展的情况,三五年内或者一个更长的时期内,生产力水平如果有了变化,即由于内含上的扩大再生产,要求劳动力的培养训练费用等方面随之提高,这就要根据新的劳动力再生产水平,对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范围和数量加以调整,把应该增加的费用计入。

总之,在不同空间和时间范围内标准劳动日费用是可以有差别的;因空间和时间上的不同而引起再生产费用的变化,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对于具体核算单位来说,主要是注意时间上的变化;对于计划部门来说,对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的变化都要密切注意,以便及时调整,使空间成本和时间成本保持各自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四)标准劳动日费用计入成本的方法

有了标准劳动日费用这个经济范畴,农产品活劳动成本核算问题就可以说是基本上解决了。计入成本的方法,在家庭经营的情况下和集体统一经营的情况下是不同的。

1.家庭经营条件下的核算方法。第一,要明确成本核算的主体和对象。在家庭经营条件下,农户是一个独立核算的基本生产单位,因此个别成本核算的主体是农户、生产费用应以花费于农户为限,计算出来的产品成本指标是户成本。我们应该把户成本和以集体为核算单位的集体成本区别开来,这种区别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它关系到成本核算在包干到户条件下的命运。明确了成本核算以户为单位,就不必区分承包地和自留地,而应统一按农户经营的农产品品种为成本对象。如棉花,不管是承包地还是自留地上的棉花,都是农户种的棉花,统一计算棉花的户成本就行了。因为在包干到户的条件下,无论是承包地还是自留地,农户是给予同等“待遇”的。

第二,要把全户参加劳动的人按集体统一的标准核定劳动力等级。那么,16岁以下、56岁以上的人如果经常参加农业生产劳动,这些劳力怎么计算呢?我主张对16岁以下的按年龄段定等级,对55岁以上的人适当降低其原来的等级。假如一个10岁的小孩定为0.4个标准劳动力,和成年人一起参加同类劳动4小时,他力所能及的正常劳动消耗应折合为0.2个标准劳动日。应当注意:计算成本用的“标准劳动日”概念,与为收益分配而计算的“劳动日”(工分)不同。“劳动日”应当按劳动效果计算,如果一个小孩插秧和标准劳动力干得一样多,就应该与标准劳动力同样记工。从成本核算角度看问题,就要另行计算“标准劳动日”。因为劳动消耗及其费用支出与劳动的效果或效率是成反比的。有的田间作业项目,小孩往往在相同劳动强度的相同时间内比成人干得还多,这不等于生产上支出的人工费用小孩比成人多。成本是个支出范畴,它反映的是费用消耗水平,不能根据劳动成果折算费用支出。

第三,随时准确地记录各种作物的用工量,然后折合为标准劳动日数,用下述公式计算单位产品活劳动成本:

单位产品成本中的活劳动消耗量=标准劳动日数×标准劳动日费用÷总产量

家庭经营取消了“劳动报酬”,“劳动日(工分)”这类范畴,使农产品的成本核算更加简单易行。

2.统一经营条件下的核算方法。一般把集体生产单位(例如生产队或承包小组或其他统一经营的联合体)的个别劳动日折合为标准劳动日,都利用“标准劳动工分系数”,即:

标准劳动工分系数=选定的几个中等男整劳力全年出勤天数合计×10/选定的几个中等男整劳动力全年劳动工分合计

标准劳动日=标准劳动工分系数×个别劳动日(按:10个工分折合1个劳动日)

鉴于目前农村财会、统计工作水平不高和不齐,采用这种简便而又大体合理的办法是可行的。但从理论上看,这种方法还不精确,有待于改进。

在这种换算方式中,“中等男整劳动力全年出勤天数”的“一天”是没有标准的,只不过在本单位平均化罢了。各地、各单位的自然条件、土地和劳动力的比例、机械化程度、经营结构、作物布局不同,从而劳动天数不同;农忙、农闲天数比例不同;每个自然日内即使劳动强度相同工作日长度也不相同,从而各自的平均数也就不同。例如江南三熟制地区农忙和农闲没有什么明显区别,劳动天数多,劳动时间很长。上海郊区大田队一般出工310天,菜田队出工在330天以上,劳动时间长达15~16小时的大忙天又很多。北方农闲时间长,劳动时间短,例如吉林省孤店公社,一般社员全年只能安排255天的农活。因此,用上述折算法求得的“标准劳动日”并不标准,没有可比性。

计算标准劳动日的时候所说的“一天”,必须有一个统一的长度标准,在这前提下来折算才比较准确。如果按照8小时中等强度、中等技术水平的劳动量(工分数)来折合标准劳动日,为了求得标准劳动日8小时的工分量,必须确定1小时的工分数。各种农活同样劳动1小时劳动强度和技术水平是不同的。我们以中等强度、中等技术水平1小时的工分数为标准单位。例如,吉林省孤店公社农忙时1小时2.5个工分,一般强度为2.2个工分,农闲时2个工分。我们就按2.2个工分计,8小时就是17.6个工分。如农忙时这个公社一天劳动是14小时,每小时2.5分,共35个工分。用8小时的17.6个工分除得1.989个标准劳动日。例如1亩小麦用了363个工分,就折合为20.6个标准劳动日。目前一些地方采用的劳动定额、联产计酬形式是计时的转化形式,也不难折合为标准劳动日数。

实行联产计酬责任制的单位,有些是根据合同以产量、产值换工分,是以一定的用工量为依据的,也可以通过折算办法确定单位农产品所用的标准劳动日数。在这种情况下,社员实际用工量和集体按合同确定的实际支付量之间有了差异。作为集体生产的产品成本开支,只能以合同规定的用工量支付的数量为准;超产奖是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不计入成本,应当从年终的盈利中扣除。

如果管理体制比较完善,完全可以不借助作为分配工具的劳动工分来折合标准劳动消耗,而可以直接根据各种农产品的用工量折合为标准劳动消耗。这和农户成本核算的原理是相同的。

我国关于如何计算农产品成本中的活劳动要素的讨论和理论研究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了,而真正探索如何调查和计算标准劳动日费用,实际用来计算农产品活劳动成本则刚刚开始,资料有限,经验不足。上面的探讨还是肤浅的,不完全的。例如,对于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标准劳动日如何折算,经营管理、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费用如何计算等,尚未涉及。希望今后有更多同志作进一步的研究。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1983年第4期)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3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三册,第76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三册,第76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08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78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4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90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06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59~260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95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77页。

[12]苏联在20世纪20年代、60年代曾用过这个公式。在我国最近的讨论中还有不少同志主张采用这个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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