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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利用系统设置

时间:2022-11-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雨水利用应采用初期雨水污染控制系统、雨水入渗系统、雨水调蓄排放系统、雨水收集利用系统之一或其组合,并满足如下要求:屋面雨水优先引入储水设施,进入储水设施前应当通过初期雨水控制措施优化雨水水质,并确保经过处理后的雨水水质满足《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要求。

5.5.1 一般规定

1.按照低影响开发原则,最大限度减少对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重点控制城镇初期雨水径流污染,使项目建设后的径流污染水平不大于项目建设前。开发项目占用水域应按照干旱区所在地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面率不降低。加强径流流量控制,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径流途径,降低地表径流,采用多种渗透措施增加雨水渗透量。在原有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下,建设用地的外排雨水高峰流量不得大于开发建设前的水平。

2.干旱区城镇建设开发过程中应最大程度减少对城市原有水系统和水环境的影响,新建地区综合径流系数的确定应以不对水生态造成严重影响为原则;旧城改造后的综合径流系数不得超过改造前,不应增加既有排水防涝设施的额外负担。

3.路幅超过70m的新建道路两侧应配套建设雨水蓄水设施;新建地区的硬化地面中,透水性地面的比例不应小于40%,有条件的建成区应对现有硬化地面进行透水性改建。

4.新建建设工程硬化面积达10000m2以上(含)的项目,应配建雨水调蓄设施,具体配建标准为:每万平米硬化面积配建不小于300m3的雨水调蓄设施。

(1)居住区项目,硬化面积指屋顶硬化面积,按屋顶(不包括实现绿化的屋顶)的投影面积计算。

(2)非居住区项目,硬化面积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屋顶、道路、广场、庭院等部分的硬化面积,具体计算办法为“硬化面积=建设用地面积-绿地面积(包括实现绿化的屋顶)-透水铺装用地面积”。

5.居民住宅小区或单位,有条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的,其内部的绿化、景观、环卫用水,不得直接使用市政自来水。

6.凡涉及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建设工程,绿地中应有30%作为滞留雨水的下凹式绿地,人行道、步行街、停车场、自行车道等路面的透水铺装率不应小于50%。

7.雨水综合利用主要包括初期雨水污染控制系统、雨水入渗系统、调蓄排放系统和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其主要利用途径如下:

(1)初期雨水污染控制系统主要用于控制初期雨水径流污染物进入城市雨水管道和雨水受纳河道。

(2)雨水入渗系统利用天然土或人工培植土壤对雨水进行净化和再生,以达到较好的水质;或采用各种透水铺装地面、浅沟与洼地入渗、浅沟渗渠组合入渗、渗透管沟、渗透井、渗透池、渗透管——排放系统等技术措施以截留、下渗雨水,主要用于补充涵养地下水资源,净化生态等。

5.5.2系统选型

1.雨水利用应采用初期雨水污染控制系统、雨水入渗系统、雨水调蓄排放系统、雨水收集利用系统之一或其组合,并满足如下要求:

(1)初期雨水污染控制系统应设雨水收集、临时储存、过滤、水质处理等设施。

(2)入渗系统应设雨水收集、入渗等设施。

(3)调蓄排放宜利用天然洼地、池塘、景观水体或建设调蓄池。

(4)收集利用系统应设雨水收集、储存、处理和专用雨水管网等设施。

2.雨水综合利用应根据不同建筑类型,采用不同利用形式:

(1)屋面雨水优先引入储水设施,进入储水设施前应当通过初期雨水控制措施优化雨水水质,并确保经过处理后的雨水水质满足《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GB50400—2006)要求。

(2)地面雨水应当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蓄渗回补。

(3)地面类型为庭院、广场、停车场、公园、人行道、步行街等,应当首先选用透水材料铺装,或者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后期雨水可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利用。

(4)地面类型为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利用绿化隔离带,接纳路面径流雨水,建设生态沟渠,优先考虑消除路面径流污染,并结合沿线绿化浇灌设施建设。

3.雨水利用系统应确保系统安全,不应对人身安全、土壤环境、植物的生长、地下含水层的水质、室内环境卫生等造成危害,其安全要求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1)雨水在存储、输配等过程中要有足够的消毒杀菌能力,且水质不被污染。

(2)回用雨水宜消毒,当采用氯消毒时,应当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GB50400—2006)的要求按照处理规模使用氯片或次氯酸钠或者其他消毒剂。

(3)雨水利用系统中如未设计消毒工艺的,必须设计满足水质需求的水质保障措施。

(4)雨水利用系统应设有备用水源、溢流装置及相关切换设施等。

(5)雨水处理、储存、输配等环节中应当采取安全防护和监测、检测控制措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和规定要求。

(6)需设置安全可靠的设施,将初期弃流雨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7)严禁回用雨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

4.雨水入渗可利用绿地、透水铺装地面、渗沟、渗井等渗透设施和生物滞留设施,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绿地雨水应当就地入渗,宜设计为下凹式绿地接纳各地的雨水。绿地就近接纳雨水径流的,应当低于周围路面50~250mm(底部设排水沟的大型集中式下凹绿地可不受此限制);绿地种植应选择耐淹的植物。

(2)在原土回填时对渗透能力不足的土壤进行改良,改良土壤的渗透速率大于5.35×10~6m/s,不满足要求时,地下室顶面与覆土之间应设渗排设施。

(3)高架立交桥面雨水应利用高程关系收集利用。立交桥区其他道路雨水应结合桥区绿地进行收集和综合利用。

(4)人行步道宜采用透水地面,并应同时满足承载力和冻胀要求。

(5)道路雨水口宜采用环保雨水口,雨水口可设于绿地内,但进入绿地前宜经适当处理,并设置避免水土堵塞污染雨水管道的初期雨水弃流设施;道路雨水管道接入河道前宜设置调控排放设施。

5.雨水调蓄设施应当按下列要求设置:

(1)当建设项目区域内有天然洼地、池塘、景观水体,应当优先利用作为雨水储存调蓄设施,一池两用,节约投资。

(2)天然条件不满足时,可建造人工调蓄池。

(3)调蓄池的排空时间不宜超过12小时;出水管管径不应超过市政管道能力。

(4)城市公共排水系统宜在适当位置布设雨洪调蓄池和流量控制井,采用调控排放的形式进行雨水利用。

(5)城市公共雨水管接入河道前应设置污染物分离设施,并适当设置雨水利用设施。

6.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应严格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06)和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并满足下列要求:

(1)雨水收集存储设施的设计规模不得低于100m3;规划用地面积超过20000m2的,在此基础上按照每增加5000m2,存储量增加50m3计算。

(2)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各组成部分应当设置定期清除污泥和杂质的措施。

(3)收集利用的雨水不得用于生活饮用水及游泳池等用水。

(4)设置取水口时,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水池(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取水口应有明显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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