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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水路运输单据

时间:2022-11-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有关国际公约都规定: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承运人应按提单的实际数字和货物进行赔偿。承运人则给予签发提单,以便卖方在信用证下顺利结汇。直达提单内仅列有装运港和目的港之名,而无中途“转船”、“在某港转船”等批语。凡按此条件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的提单,称为“转船提单”。联运提单,须经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

子任务三 集装箱水路运输单据

一、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

1.定义: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2.海运提单的作用

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处理双方在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主要依据,提单还可作为收取运费的证明,以及在运输过程中起到办理货物的装卸、发运和交付等方面的作用。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提单具有以下三个作用: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

提单是承运人或是特定的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后签发给发货人的一份货物收据。有关国际公约都规定: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

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它是承运人按照提单正面记载事项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PrimaFacie Evidence)或称表面证据,但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持有人时,除非提单上订有有效的“不知条款”,否则承运人对持有人就不能对提单所载事项提出异议,这时提单不再是初步证据,而是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Conclusive Evidence)。初步证据与最终证据的区别在于,前者允许承运人提出反证(例如提单正面载明某货100件,承运人事后举证实际装运为90件),后者则不允许承运人提出反证。承运人应按提单的实际数字和货物进行赔偿。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s of Title)。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支配文件。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此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在时间上受到两种限制:一是提单的转让必须在承运人交货前才有效。为此,提单正面一般都有类似这样的文字:“本提单正本签发一式几份,其中一份生效(指提货)后,则其余文本失效”;二是提单持有人必须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一定时间内把货提走,过期不提视为无主货物,承运人可会同有关权威机构共同对货物行使处置权。

(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er)。

3.提单的分类

提单从不同角度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分类:已装提单(On Board B/L or Shipping B/L),是指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船只后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的特点是提单上面有载货船舶名称和装货日期。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指承运人收到托运人的货物待装船其间,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上面没有装船日期,也无载货的具体船名。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都必须是已装船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

(2)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加上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之后,在提单上加注了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货物存在缺陷或包装破损的提单。例如在提单上批注:“铁条松失”“包装不固”“×件损坏”等。但须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经批注的提单即为不清洁提单。国际航运公会于1951年规定下列三种内容的批注不能视为不清洁:第一,没有说明货物或包装不能令人满意,只是批注“旧包装”“旧箱”“旧桶”,等等;第二,强调承运人对于货物或包装性质所引起的风险不负责任;第三,否认承运人知悉货物内容、重量、容积、质量或技术规格。这三项内容已被大多数国家和船运组织所接受。在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通常不接受不清洁提单。当装船发生货损或包装不良时,托运人经常要求承运人不在提单上加批注,而由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也称“赔偿保证书”(Letter of Indemnity),向承运人保证如因货物破残以及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托运人负责。承运人则给予签发提单,以便卖方在信用证下顺利结汇。对于这种保函,有些国家法律和判例并未承认,如美国法律认为这是一种欺骗行为,所以使用保函时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3)根据收货入抬头分类:记名提单(Straight B/L),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它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具体写明了收货人的名称。由于这种提单只能由提单内指定的收货人提货,不能转让,记名提单虽避免了提单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使货物始终控制在货主手中,但也失去其代表货物转让流通的便利。同时,银行也不愿意接受记名提单作为议付的证件。由于这些原因,记名提单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很少使用,一般只有在运送价值较高的货物、展览品及援外物资时方才使用。不记名提单(Open B/L),又称空白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填明具体的收货人或指示人的名称而留空的提单。不记名提单的转让不须经任何背书手续,提单持有人仅凭提单交付即可提货。这种提单的转让或提货手续比较简便,但一旦遗失或被盗,货物也容易被人提走,即使货物未被提走,提单被转让到了第三者手里,也会引起纠纷。因此,这种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很少应用。指示提单(Order B/L),是在提单收货人栏中填“凭指示”。有的信用证要求填“凭某某人的指示”或凭发货人指示,也属于指示提单。

(4)按运输过程中是否转船分类:直达提单(Direct B/L),货物从装运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而直接驶达目的港卸货,按照这种条件所签发的提单,称为直达提单或直运提单。直达提单内仅列有装运港和目的港之名,而无中途“转船”、“在某港转船”等批语。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如规定货物不准转船,卖方就必须取得承运人签发的直达提单,银行才接受办理议付货款。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船舶从装运港装货后,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在中途的港口换船把货物转往目的港。凡按此条件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的提单,称为“转船提单”。转船提单内一般注有“在××港转船”字样。由于货物在中途港转船,对进口方来讲,不仅会增加货物受损或其他风险,而且还因为等候换装船延误到货时间。所以买方通常争取直达运输,并在信用证内明确规定不许转船。但碍于运输的条件所限,有时转船也许会使货物更快驶达目的港。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约定也可以使用“转船提单”。联运提单,须经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并交纳全程运费之后,由第一程承运人所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并能凭以在目的港提取货物的提单,称为联运提单。

(5)按提单内容的繁简分类:全式提单,它是指通常应用的,既有正面内容又在提单背面列有承运人和托运入的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略式提单,亦称简式提单,它是仅保留全式提单正面的必要项目,如船名、货名、标志、件数、重量或体积、装运港、目的港、托运人名称等记载,而略去提单背面全部条款的提单。

(6)多式联运提单,是近年来国际货物运输业务中为了适应成组化运输,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广泛发展的需要,而采用的一种新的运输单据。根据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这种联运单据是在使用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的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所签发的证明货物已由他接管,他将对货物运输全程负责的一种单据。“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自己承担联运中的一部分运输,也可以不承担任何运输,全程运输均安排他人承担。在目前国际航运业务中有经营集装箱船的垄断组织,也制定一种称为“联合运输提单”的单据,这些单据有的同前面的“联运提单”或称“转船提单”性质相同。

(7)其他分类:过期提单,是指卖方向当地银行交单结汇的日期与装船开航的日期相距太久,以致银行按正常邮程寄单预计收货人不能在船到达目的港前收到的提单。此外,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向银行提交的提单也是过期提单。预借提单,又称无货提单,是指因信用证规定装运日期和议付日期已到,货物因故而未能及时装船,但已被承运人接管,或已经开装而未装毕,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

二、集装箱运输单据

在80年代我国各口岸集装箱货物运输采用的是传统的货运单证,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于1992年7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1990年12月5日国务院第6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和交通部1992年6月9日第3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基本统一我国各口岸的集装箱货物运输主要单证。

在集装箱货物进出口业务中,除采用与传统的散杂货运输中相同的商务单证外,在船务单证中根据集装箱运输的特点,采用了空箱提交单、设备交接单、集装箱装箱单、场站收据、提货通知书、到货通知书、交货记录、卸货报告和待提集装箱报告等。现分别介绍如下:

1.空箱提交单(Equipment Dispatch Order)。空箱提交单又称集装箱发放通知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指示集装箱堆场将空集装箱及其他设备提交给本单持有人的书面凭证。在集装箱运输中,发货人如使用船公司的集装箱,并为了把预定的货物装在箱内,就要向集装箱堆场或空箱储存场租借空箱,通常是由船公司提供空集装箱,借给发货人或集装箱货运站。

2.集装箱设备交接单(Equipment Interchange Receipt)。集装箱设备交接单简称设备交接单(Equipment Receipt,E/R),是进出港区、场站时,用箱人、运箱人与管箱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交接集装箱和特殊集装箱及其设备的凭证;是拥有和管理集装箱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与利用集装箱运输的陆运人签订有关设备交接基本条件的协议。

如图4-2设备交接单分出场(港)设备交接单和进场(港)设备交接单两种,各有三联,分别为管箱单位(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留底联;码头、堆场联;用箱人、运箱人联。设备交接单位的各栏分别由管箱单位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用箱人或运箱人,码头、堆场的经办人填写。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填写的栏目有:用箱人/运箱人、船名/航次、集装箱的类型及尺寸、集装箱状态(空、重箱)、免费使用期限和进(出)场目的等。由用箱人、运箱人填写的栏目有:运输工具的车号;如果是进场设备交接单,还须填写来自地点、集装箱号、提单号、铅封号等栏目。由码头、堆场填写的栏目有:集装箱进、出场日期、检查记录,如果是出场设备交接单,还须填写所提集装箱号和提箱地点等栏目。

3.集装箱装箱单(Container Load Receipt)。集装箱装箱单是详细记载每一个集装箱内所装货物名称、数量、尺码、重量、标志的单证,对于特殊货物还应加注特定要求,比如对冷藏货物要注明对箱内温度的要求等,如图4-3所示。主要用途有以下几方面:

①是发货人向承运人提供集装箱内所装货物的明细清单;

②在装箱地向海关申报货物出口的单据,也是集装箱船舶进出口报关时向海关提交的载货清单的补充资料;

③作为发货人,集装箱货运站与集装箱码头之间的货物交接单;

④是集装箱装、卸两港编制装、卸船计划的依据;

⑤当发生货损时,是处理索赔事故的原始依据之一。

总之,集装箱装箱单的内容记载得准确与否,与集装箱货物运输的安全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4.场站收据(Dock Receipt,D/R)。场站收据是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编制,是承运人签发的,证明船公司已从发货人处接收了货物,并证明当时货物状态,船公司对货物开始负有责任的凭证,托运人据此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提单。

场站收据是集装箱运输重要出口单证,其组成格式在许多资料上说法不一。不同的港、站使用的也有所不同,联数有7、10、12不等。这里以十联单格式为例说明场站收据的组成情况。

第一联 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货主留底白色

第二联 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船代留底白色

第三联 运费通知(1)白色

第四联 运费通知(2)白色

第五联 场站收据副本——装货单(关单)白色

第六联 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 粉红色

第七联 场站收据(正本联)淡黄色

第八联 货代留底白色

第九联 配舱回单(1)白色

第十联 配舱回单(2)白色

标准格式为12联的其第11、12联供仓库收货和点数使用。标准格式为7联的场站收据无上述第1、3、4、10联,但增加集装箱理货留底联。(内容详见表4-2到表4-10)

场站收据的流转程序

在集装箱货物出口托运过程中,场站收据要在多个机构和部门之间流转。在流转过程中涉及的有托运人、货代、船代、海关、堆场、理货公司、船长或大副等。现以十联单为例说明场站收据的流转过程及程序。

(1)发货人或代理填制场站收据一式十联,留下第一联(发货人留底联),将其余九联送船代订舱;

发货人或代理填制场站收据时应注意:

①“场站收据”各栏目由托运人用电脑或打字机填制以求清晰。托运人应正确完整地填写场站收据的各项目,尤其是下列栏目的内容:

A.货物装卸港、交接地;

B.运输条款、运输方式、运输要求;

C.货物详细情况,如种类、唛头、性质、包装、标志等;

D.装船期,能否分批出运;

E.所需箱子、规格、种类、数量等。

②场站收据的收货方式和交货方式应根据运输条款如实填写,同一单内不得出现两种收货方式或交货方式;

③冷藏货出运应正确填写冷藏温度;

危险品出运应正确填报类别、性能、《国际危规》页数和联合国编号。如《国际危规》规定主标以外还有副标,在性能项目栏用“主标/副标”方式填报;

⑤第2、3、4联和第8、9、10联右下角空白栏供托运人备注用;

⑥托运人对场站收据内容变更必须及时通知变更时已办好手续的有关各方,并在24小时内出具书面通知,办理变更手续。

(2)船代接受场站收据第2~10联,经编号后自留第2联(船代留底联)、第3联[运费计收联(1)]、第4联[运费计收联(2)],并在第5联(关单联)上盖章确认订舱,然后退回发货人或代理第5~10联。

船代订舱签单时,应将场站收据编号用打字机打上,在第5联上盖章签单时应仔细核对托运人所填项目是否完整,如有问题应及时联系托运人或其货运代理。应注意的栏目主要有:

①是否指定船公司、船名;

②是否规定货物运抵日期或期限;

③有无特殊运输要求;

④对发货人提出的运输要求能否做到;

⑤是否应收订舱押金。

(3)发货人或货代将第5~10联送海关报关,海关核对无误后在第5联(关单联)上盖章放行。

托运人或代理的出口货物一般要求在装箱前24小时向海关申报,海关在场站收据上加盖放行章后方可装箱。如在海关盖章放行前装箱或先进入堆场的集装箱,必须经海关同意并在装船前24小时将海关盖章的场站收据送交收货的场站业务员。

发货人或承运人应切记,未经海关放行的货物不能装箱出运,一旦发现以走私论处。

(4)海关在第5联盖章放行后,自留第9联,将其余联(第5~8、10联)退回发货人或代理。

(5)发货人或代理负责将箱号、封志号、件数等填入第5~7联,并将货物连同第5~8联、第10联在规定时间一并送交堆场或CFS。

场站收据中出口重箱的箱号允许装箱后由货代或装箱单位正确填写,海关验放时允许无箱号,但进场完毕时必须正确填写所有箱号、封志号和箱数。

(6)堆场或CFS在接受货物时进行单、货核对。如果无误,则在第7联(场站收据正本)上填入实收箱数、进场完毕日期并加盖场站公章签收,然后退回发货人。堆场或CFS自留第5联(关单联)。

各承运人委托场站签发场站收据必须有书面协议,各场站与承运人签订委托协议后签发的场站收据可以向船代换取提单,已签出场站收据的集装箱货物在装船前的风险和责任由船公司承担。如采用CY交接条款,货主对箱内货物的准确性负责;如采用CFS交接条款,装箱单位对货物负责。

堆场或CFS签发场站收据第7联时应注意:

①第5联(关单联)上是否有海关放行章。没有海关放行章,不得签发场站收据,不安排集装箱装船;

②进堆场或CFS的货物与单证记载内容是否相符;

③进堆场的箱号、关封号是否与单证记载相符;

④一起送交的单证,其内容是否单单相符;

⑤货箱未进堆场或CFS不能签收;

⑥船公司是否已给舱位;

⑦堆场内一旦发生倒箱,新箱号是否报海关;

⑧一批货分批进堆场,最后一批进场完毕后签发场站收据;

⑨LCL物以箱为单位一票一单签发场站收据。

(7)发货人凭签收的第7联去船代处换取待装船提单,或在装船后换取已装船提单。

船代签发集装箱提单时应注意:

①货物是否已经实际装上船舶;

②货物是否在装运期内装船出运场;

③如货物是预付运费,该运费是否已经支付;

④提单记载内容是否与装箱单、商检证、发票、信用证一致;

⑤场站收据上运输条款与提单记载内容是否一致;

⑥场站收据上对货物有无批注;

⑦货运代理人是否已经先签发HOUSE-B/L;

⑧签发几份正本提单。

船代在货箱装船后,应核对单据与集装箱装船的情况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迅速与港方和理货联系,避免出现差错。凭场站收据正本船代应立即签发待装船提单。在船舶开航后24小时内,船代应核对并签发已装船提单。

(8)货物装船时,堆场将第6、8、10联送外理,外理于货物实际装船后在第8联(外理联)上签收并自留。

(9)等货箱全部装上船舶,外理将第6联(大副联)和第10联(空白联)交船方留存。第10联也可供有关方使用。

堆场业务员必须在装船前24小时内将场站收据第6联(大副联)分批送外轮理货人员,最后一批不得迟于开装前4小时。外轮理货在港区的理货员收齐港区场站业务员送来的场站收据(大副联)后,在装船时将装船集装箱与单据核对无误后交大副。

外轮理货人员因根据交接条款在承运人指定的场站和船边理箱,并在有关单证上加批注,提供理货报告和理箱单。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正场站收据,并在船舶开航后24小时内通知船代。船舶开航后24小时内,外轮理货人员将装船集装箱理箱单交给船代。

港区堆场业务员在船舶开航后立即将已签场站收据而未装上船舶的出口箱信息通知船代,并在24小时内开出工作联系单。港区场站受船公司委托签发场站收据,应对由于其工作中的过失而造成的后果负责。

5.特殊货物清单(the List of Special Goods)。在集装箱内装运危险货物、动物货、植物货,以及冷冻货物等特殊货物时,托运人必须根据有关规章,事先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提交相应的危险货物清单、动物货清单、植物货清单和冷冻(藏)货集装箱清单。

6.提货通知书(Delivery Notice)。提货通知是船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向收货人或通知人(往往是收货人的货运代理人)发出的船舶预计到港时间的通知。

7.交货记录(Delivery Record)。交货记录共五联:到货通知书一联;提货单一联,费用账单二联,交货记录一联。

8.其他单证

(1)卸货报告(Outturn Report)

(2)待提集装箱(货物)报告(Report of Undelivered Container(Car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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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2 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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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3 集装箱装箱单

表4-2 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货主留底)(B/N)

十联单第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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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3 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船代留底)(B/N)

十联单第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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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4 运费通知(1)(2)

十联单第三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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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5 场站收据(装货单)(S/O)

十联单第五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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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6 大副联(场站收据副本)

十联单第六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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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7 场站收据(D/R)

十联单第七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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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8 货代留底-十联单第八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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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9 货代负责的单证之出口十联单——第九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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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0 货代负责的单证之出口十联单——第十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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