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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拖延的原因

时间:2022-11-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凡不是由于承包人一方的原因而引起的、且合同规定可能获得延期的,属于工程延期。造成进度拖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属于项目法人方面的和监理工程师方面的原因,也有属于承包人方面的原因,有时甚至是三方面的原因都有。

9.1 进度拖延的原因

一般来说,承包人的责任就是在合同规定的施工期限内,保质保量地完成所承包的工程,除非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人的申请,书面批准将竣工期限延长;否则,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向项目法人交纳延误工期的违约赔偿费。工程的延期和延误,对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

对项目法人来说,同意延期,将造成工程项目竣工工期的延长,使其不能按期投产,也可能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对承包人来说,获得工程延期,就可减少甚至消除由于工期延误而支付的延期损害赔偿费。出现工程延误,承包人将不能按期竣工,会增加经济损失(如违约罚金,设备租用期延长等),甚至会被项目法人采取强制分包或被驱逐出工地,造成信誉等的损失。

对监理工程师而言,在此类事件发生时,应仔细研究造成此种期限延长的原因和责任,并且考虑到:

①同意延期将造成项目法人成本上的增加;

②同意延期可能给承包人造成要求费用索赔的理由;

③拒绝承包人申请延期的合理要求,也可能导致承包人要求费用索赔。

因此,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延期和延误问题时,应仔细加以研究,以便正确地向项目法人推荐公正合理的处理方案。

9.1.1 工程进度拖延的分类

工程进度拖延可分为工程延期(合同规定可能延期的)和工程延误(完全属承包人责任所造成的)两类。

1.工程延期

凡不是由于承包人一方的原因而引起的、且合同规定可能获得延期的,属于工程延期。对此,项目法人及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规定给承包人延长施工时间,即满足其工期索赔的要求。

工程延期产生的原因较多,如异常的天气、大海潮、人力不可抗拒的天灾、项目法人变更设计、项目法人未及时提供施工进场道路、地质条件恶劣等。

在批准工程延期时,如存在有事实证明的经济损失,且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提出了费用索赔的要求,则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除批准工期延长外,还应依合同的规定批准承包人合理的费用索赔要求。

2.工程延误

这是指由于承包人的责任而引起的工期延误,如施工组织协调不好、人力不足、设备不足或完好率较低、劳动生产率低、施工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而造成的返工等。

出现工程延误时,承包人不仅不能获得工期和费用索赔,而且还要向项目法人赔偿“违约罚款”。出现工程延误时,监理工程师可依据合同授予的权力,指令承包人加快工程进度,并向项目法人报告提出采取措施的建议供项目法人决策。项目法人可能采取强制分包或终止合同等。这时,加快施工、终止合同等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9.1.2 施工进度拖延的原因分析

造成进度拖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属于项目法人方面的和监理工程师方面的原因,也有属于承包人方面的原因,有时甚至是三方面的原因都有。因此,在工程项目的建设中,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三方,都应以客观的态度认真对待,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索赔的发生,给工程的顺利进行、按期竣工创造条件。监理工程师应公正、客观、合理地评价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对合理的、符合合同规定的索赔,应及时予以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索赔,应坚决予以拒绝。承包人在提出索赔申请时,也应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合同规定的条款,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不可漫天要价,扩大事实。

1.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提出工期索赔的内容

(1)任何形式的额外或附加工程。

这是指当项目法人与承包人的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的变更或其他条件的变化,项目法人提出增加合同外的工程项目或附加的工程,从而使承包人增加工作,延长了工程的竣工时间。例如,某承包人在土方施工中,经实际计量,石方数量比合同中工程量清单上的数量多很多,由此造成了工程进度的拖延,这时,承包人可要求延期。

(2)未能给出占有权。

这是指项目法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给承包人提供现场占有权和出入权,并导致承包人延误了工期。例如,承包人按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占用某部分土地,并在此时间到来之前已书面向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提出使用此块土地的申请,而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在此时间后超过4个星期才移交土地,从而造成承包人在工地的等待,这时,根据FIDIC条第44条的规定,承包人有权获得延长工期。

(3)化石的处理。

这是指承包人在工程现场施工中发现有化石、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地质和考古价值的遗物时,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处理。例如,由于监理工程师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造成了承包人工期的延误,此时,监理工程师应同意延期。

(4)图纸、指令等的延迟发出。

这是指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承包人提出的通知要求给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或指令,从而耽误了承包人的施工,造成了工程的延期。

(5)工程的暂时停工。

这是指根据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当暂时停止施工的原因除了合同中另有规定的,或由于承包人一方的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属于承包人应对其负责的,或由于现场天气条件导致的,以及为了工程的合理施工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所需的暂停之外,且造成了承包人不能按期竣工时,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应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权力。

(6)样品与试验。

在工程抽查中,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做的检验是属于:

①合同中未曾指明或未作规定的;

②合同中没有特别说明的;

③虽然已说明或作了规定,但监理工程师要求做的检验是在被检验的材料或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地点场地以外的其他地方进行。

如果检验结果表明操作工艺、材料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但又耽误了施工进度,则监理工程师在与项目法人和承包人协商之后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

(7)不利的实物障碍或自然条件。

这是指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即使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也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外界障碍包括诸如地下结构物、污水管道、供水管道、地下电缆、基础等,自然条件指地下土壤条件,如软土等),则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此类障碍或条件确实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且承包人为此耽误了进度,造成了工期的拖延,则监理工程师可考虑给予承包人延期。

(8)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这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在现场遇到了特别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如雨季期特别长),且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也无法预见的情况,造成了工期的延长,此时,监理工程师可考虑给予延期。

(9)项目法人造成的延误、障碍等。

这是指项目法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了合同规定的应负的责任而导致了工程的延期,如由项目法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未能按合同要求按时交付给承包人,项目法人不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而使承包人因缺乏资金而无法进行施工等所造成的工程延期;或由于项目法人在现场对承包人指挥失误而导致施工秩序混乱引起的工程延期。

(10)任何其他的特殊情况。

这是指除以上原因外,属于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等的责任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延期,例如:由于战争、叛乱,军事政变或内战,离子放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或破坏;因项目法人使用或占用部分已交的永久工程不当造成的损失或破坏;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也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界力量的破坏;监理工程师未及时批复承包人的有关请示文件,监理工程师未及时检测验收,等等。

对于合同规定承包人可以有权获得工程延期的情况,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实事求是地提出有关工程延期的要求,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以供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审批。

2.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1)不能按期开工。

这是指在项目法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承包人未能在项目法人规定的开工时间进驻施工现场并开始施工所造成的工程拖延、工期延长,以至于使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发布开工令。

(2)设备不能满足工程需要。

这主要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进场的设备不能按期进场,设备数量不足,生产率达不到预定的要求;或者是设备的完好率较低,虽然进场了大量的设备,数量上满足要求,但完好率较低,实际使用的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而造成的工期延误。

(3)人力不足。

这主要包括承包人所投入的劳动力、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不能满足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而导致工期延误。

(4)施工组织不善。

这主要是指承包人对工地各方面的组织、管理不当造成施工程序或秩序混乱;或由于管理手段落后,使各方面的行动不能协调一致,造成工、料、机等的浪费;或由于不能充分利用现代科学组织管理方法组织连续、均衡、协调的施工,甚至出现工人消极怠工、施工混乱等而造成的工程延误。

(5)材料短缺。

这是指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构件等不能按期到货,致使工程中断、停工待料所造成的工程延误。

(6)质量事故。

这是指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检测验收标准,或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而需返工或重建的工程,并因此而引起工程的延误。

(7)安全事故。

这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未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或出现意想不到的安全事故,从而造成损失和工程的延误等。

对于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误,项目法人也可采用反索赔的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一般在合同文件中都列有工程延误的违约罚款的条款,并明确规定罚款额的计算方法。

在实际的工程建设中,造成工程延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时甚至是十分错综复杂的,分清属于哪一方的责任有时甚至是十分困难的。因此,作为监理工程师,就要充分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文件,当工程建设中出现延误的苗头时,应注意搜集有关的证据资料,以便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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