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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时间:2022-11-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制定标准时,首先要注意标准所涉及的技术内容是否满足既定的需求,制定船舶工艺标准就应当满足船舶建造各环节的需求。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为标准主编单位的,送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审查;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为标准主编单位的,送船舶重工标准化中心审查。船舶行业工艺标准报批材料上报文件要由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和船舶重工集团公司联合上报。国家标准报批稿和会议纪要应经与会代表通过。

22.3.1 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22.3.1.1 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基本原则

1)标准制定原则

保证标准的适用性;保持标准的先进性;注意标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注意标准的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结合我国国情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在确定标准项目时,首先要注意标准的适用范围,既不要让标准所涵盖的领域过宽,使编制的标准没有实际技术内容;也不要让标准所涵盖的领域过窄,造成对标准的肢解,而无谓地增加标准项目。

制定标准时,首先要注意标准所涉及的技术内容是否满足既定的需求,制定船舶工艺标准就应当满足船舶建造各环节的需求。

编写标准草案时,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国内外同类技术标准的技术水平,在预期可达到的条件下,积极地把先进技术纳入标准,提高产品和标准的技术水平。

编制过程中要注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相关标准协调,避免与法律法规、相关标准之间出现矛盾,给标准的实施造成困难。

制定标准时,要以满足实际需要出发,不要一味地追求高性能、高指标,避免造成经济浪费。

要结合我国国情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加快和国际接轨的步伐,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

2)标准修订原则

修订标准是指对标准的内容和表达形式作全面必要的修改,以保持标准的先进性和实用性。修订的结果是发布新版标准。

当标准出现以下几种情况,而且修改量超过标准内容的25%时,应对该标准进行修订。

(1)标准的技术内容和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

(2)标准的技术内容有错误。

(3)标准的技术内容已经落后,新的技术已经成熟,完全可以代替。

(4)顶层或通用标准的技术内容发生了变化,要求相应标准予以配套更新。

(5)和相关标准不协调,技术要求不一致,彼此矛盾。

编写格式不符合新规定的,一般不作为修订标准的理由。

22.3.1.2 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典型程序

1)现行船舶工艺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主要依据2000年颁布的《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的规定,制定的典型程序如下:

(1)成立编制组。主编单位应会同参编单位组成高效精干的编制组,制定标准编制原则、编制计划和编写大纲;广泛收集资料,进行调研分析和必要的验证试验。

(2)编写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编写标准草案时,其格式要符合GJB 6000-2001的有关规定;编写标准编制说明时,要遵循《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第八条的规定。

(3)征求意见。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后,主编单位要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寄送该标准实施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4)编写标准草案(送审稿)和编制说明。主编单位在妥善处理各单位对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以及《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以下简称送审材料),完成后,将准备送审的材料报送行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

(5)行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审查。行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对主编单位送来的送审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和标准化审查。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为标准主编单位的,送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审查;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为标准主编单位的,送船舶重工标准化中心审查。

(6)组织审查机构初审。主编单位将送审材料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标技委)秘书处或主管机构的标准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7)标准草案审查。主编单位将送审材料发送参加审查的单位或专家。审查会由初审机构负责组织。审查会经过讨论、协商,形成审查结论。标准草案可以采用函审形式。函审时,主编单位应按组织审查机构的意见,将送审材料发送审查的单位或专家并提出审查要求。由组织审查单位确定主审人,并写出函审结论。

(8)整理上报报批材料。审查通过后,主编单位按审查会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整理,形成标准草案(报批稿)、编制说明和《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以下简称报批材料)。报批稿的格式应符合规定的出版印刷标准文稿的交稿要求,并提交电子文稿。

(9)报批前标准化审查。主编单位将报批材料送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标准化审查。

(10)主管机构(集团公司)审核。主编单位的主管机构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核。按计划规定的进度要求行文上报标准批准发布主管机关。行业标准报批材料上报文件由行业相关主管机构联合上报。船舶行业工艺标准报批材料上报文件要由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和船舶重工集团公司联合上报。

(11)复查报批材料。标准报批材料由标准批准发布主管机关指定部门进行复查。

(12)审批发布。标准批准发布主管机关标准主管部门审核报批材料,标准批准发布主管机关批准发布标准。

2)现行船舶工艺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主要依据1990年颁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制定的典型程序如下:

(1)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按下达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应经常检查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并创造条件,保证负责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任务。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2)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制定国家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应按GB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3)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负责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印发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征求意见。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可列出征求意见的表格,以利对意见的综合、整理。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4)负责起草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提出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送负责该项目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技术归口单位审阅,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5)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凡已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技术委员会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组织进行。

(6)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凡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则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进行。参加审查的,应是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1/4。

(7)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国家标准送审稿可会议审查;其余的可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由组织者决定。

(8)会议审查时,组织者至少应在会议前一个月将会议通知、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交给参加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函审时,组织者应在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文件及“函审单”提交给参加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9)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国家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未参加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函审,应写出“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情况。负责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国家标准报批稿。国家标准报批稿和会议纪要应经与会代表通过。

(10)国家标准报批稿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审批部门审批。国家标准报批稿内容应与国家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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