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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时间:2022-10-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上海市房屋建筑工地及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租赁、使用遵守建设部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沪建管〔2014〕755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作业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一、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使用的管理规定

当前上海市房屋建筑工地及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租赁、使用遵守建设部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沪建管〔2014〕755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如下:

1.建设部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1)、(2)、(3)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3)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7)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2.沪建管〔2014〕755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第六条 注册在本市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在首次出租或使用前,应办理产权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在办理产权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产品合格证。

(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4)产品使用说明书。

对符合产权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统一发放IC卡和产权备案标志牌,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注册在本市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需到外省市使用的,应当凭该建筑起重机械的IC卡及备案标志牌换取《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并加盖“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专用章”。

第八条 在本市单位之间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过户以及产权单位注册在外省市的建筑起重机械进沪使用时,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取得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确认书,方可对外出租。

第十条 出租单位应与承租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晰各自安全责任,并在管理信息系统上及时录入合同相关信息。

出租前,出租单位应对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符合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申报安装质量检测。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合格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2)使用验收资料。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复印件。

(4)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对符合使用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由原检测机构发放《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并置于或附着于该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备机械员实施专业管理,并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组织出租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规定。作业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作业中,应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置;情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并及时向现场安管人员报告。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组织技术负责人、安管人员、机械员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转场使用前,产权单位应进行维修保养。

二、建筑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及市政工程工地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遵守建设部颁布的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其要点如下: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证书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3个月应向原考核发证机构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3)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4)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①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②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③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④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⑤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⑥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⑦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三、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强制性标准的管理规定

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规定了建筑安装中各种类型建筑机械的使用,其中一些条文(出版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主要的相关标准及其强制性管理规定有:

“2.0.1 操作人员必须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并经过安全技术交底,方可持证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特种设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颁发操作证。非特种设备由企业颁发操作证。”

“2.0.2 机械设备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0.3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及保险装置和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2.0.6 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

“3.1.12 清洁保养维修动力与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动力,等停稳后方可进行。”

“4.1.10 建筑起重机的变幅限制器、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1.13 在风速达到10.8m/s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的起重吊装作业。重新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各种安全装置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在风速达到8.0m/s及以上大风时,禁止起重机械及垂直运输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禁止吊运大模板等大体积物件。”

“4.5.1 桅杆式起重机必须按照GB/T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2008)进行设计,确定其使用范围及工作环境;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专项方案的审批人必须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

“5.1.4 作业前,应查明施工场地明、暗设置物(电线、地下电缆、管道、坑道等)的地点及走向,并采用明显记号表示。严禁在离电缆、煤气管道1m距离以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

“6.7.6 作业时严禁人员从(皮带输送机)带上面跨越,或从带下面穿过。输送带打滑时严禁用手拉动。”

“8.2.8 (混凝土搅拌机)料斗提升时,严禁作业人员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要在料斗下方进行清理或检修时,应将料斗提升至上止点并用保险销锁牢。”

“12.1.5 焊割现场10m范围内及高空作业下方,不得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易燃、易爆物品。”

“12.1.10 对压力容器和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及带电结构严禁进行焊接和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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