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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古村镇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时间:2022-03-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鲜明体现了宁波古村镇在物质历史文化与非物质历史文化方面的双重价值。(二)保护资金短缺,古村镇保护成为“无米之炊”研究数据表明,资金问题的解决与否是宁波市古村镇保护工作的关键所在。
宁波古村镇法律保护问题研究_2011年度宁波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集

宁波古村镇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

陈 丹

摘 要:宁波古村镇的存亡令人担忧,但作为保护古村镇最有效的手段——法律保障目前在该地区乃至全国仍较薄弱,因此,亟须在国家文物保护法的整体框架之下,立足宁波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内外在古村镇法制化道路上的经验得失,积极推进宁波古村镇地方立法保护工作的全面展开。

关键词:古村镇 文化遗产 地方立法

中国古村镇[2]历史最悠久、量最大、文化内涵最丰富的一种文化遗产,是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的综合体。[3]宁波作为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自古人杰地灵,人文荟萃,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在其广大的山野农村,在那些聚族而居的地方,就散落着的不计其数的古村镇遗存。这些古村镇均是宁波这座城市博大机体里珍贵的历史手纹,其价值理应得到挖掘,作为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其更需要在国家文物保护法的整体框架之下,得到有针对性的地方文化遗产立法的保护、研究与传承。

一、研究对象概况

(一)宁波古村镇的特征

目前,宁波地区已有16个古村镇分别入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或浙江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或宁波市十大历史文化名村目录。以之为例,这些作为各级政府及城建、规划、文化等部门综合评选出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都普遍保留有明清时期的大量古建筑群,具备如下两大特征,一是村镇整体环境完整性,其中涵盖了建筑物、道路、桥梁、植物、水脉等,具有规模和原有历史风貌;二是除了物态遗存以外,还保存了较多的乡土文化,如祠、庙、宗谱、习俗等。鲜明体现了宁波古村镇在物质历史文化与非物质历史文化方面的双重价值。[4]

(二)宁波古村镇的特征

1.从古村镇的形成历史和功能特点划分类型[5]

从宁波古村镇的形成历史和功能特点出发,历史文化村镇的类型可划分为建筑遗产型、环境景观型、革命历史型、传统文化型、商贸交通型五大类型,见表1。

2.从保存的完好程度方面划分类型

古村镇的认定以村镇还保存有明清时期的古建筑为评判条件,现存的古村镇从保护现状上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整体保护完好,如走马塘村、慈城古县城;二是基本保护完好,如岩头村、儒雅洋村等;三是部分古建筑物保护基本完好,有一部分的古建筑物遗迹,这种类型的古村落数量较多,如半浦村、韩岭村、蜜岩村等。四是翻建如旧的古村镇,如郑氏十七房。

3.从历史文化保护价值和旅游开发利用价值两方面划分类型

若分别以历史文化保护价值和旅游开发利用价值为坐标两轴,宁波的古村镇又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既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又具有旅游开发利用价值。这一类古村镇的特点是既有大量的明清建筑,周边又依托著名的名胜风景区。上述宁波地区入选各级各类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古村镇,大都交通便利、基础配套设施完善,与毗邻的风景名胜相得益彰,皆可纳入这一类型。二是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保护价值,但不具备旅游开发价值。这些古村镇周边大多缺乏丰富的旅游资源,只适合考古等专业人员考察研究,对一般游客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宁波诸多藏匿于相对偏僻区域环境的古村镇多属此类,但不排除日后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城乡规划的逐步推进及游客旅游需求的增长,其潜在的旅游开发价值得以显现。

表1 宁波古村镇类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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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宁波古村镇保护的问题与症结

(一)古民居人去楼空,“空巢”古村镇较为普遍

古建筑及古建筑里正在进行着的生活状态,共同一起才构成了村庄的生命,然而受到城市化浪潮的不断冲击,人们的生活习性不知不觉在发生着相应改变,而生活习性的改变又必然导致了原有生活状态发生改变。[6]目前,随着宁波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部分地区实施的“迁村并点”(对散布的村落实行“萎缩”管理),大量古民居中的原住民已陆续搬离,古村镇中许多房屋实际已处于空置状态,人去楼空与留守老人成为了现今宁波古村镇发展演变的一个显著特征。即使像前童古镇、石浦镇这些已属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开发都相对完好的古村镇也仍然不能幸免于此类问题。究其缘由,除了现代生活方式与传统物质空间的矛盾导致富裕起来的村民选择在更优越的地点建新村外,农业人口转移,年轻人多到附近县城居住或外出工作、学习,留守的多是老人,则是宁波作为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其“空巢”古村镇现象愈演愈烈的更主要成因。而对于古村镇的保护与发展来说,古村镇既要有壳,又要有核,壳是老的建筑物,核是独特的历史文化和民俗文化。就后者而言,原住民在这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古村镇的长远发展、传统文化的有效传承,脱离原住民的参与,是不可能实现的。

(二)保护资金短缺,古村镇保护成为“无米之炊”

研究数据表明,资金问题的解决与否是宁波市古村镇保护工作的关键所在。然而,长期以来,国家、省、市财政拨款主要是针对文物保护单位的,而作为整体的古村镇是被排斥在各级文保单位之外的,基本得不到财政资金的投入,获得外部社会资金资助也只是极个别现象。而与古村镇有直接联系的基层政府又往往囿于自身财力有限,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除了那些被列入国家、省、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古村镇可获得一定的各级财政资金补助外,绝大多数的未纳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古村镇,不得不面临无维护资金的尴尬境地。即使是那些已被列入各级名镇名村名录的古村镇,古村规划的前景虽都很美好,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古建筑大多时间久远,饱受风雨侵蚀,除少量保存完整外,大部分古建筑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损毁,甚至面临坍塌,对其修复动辄需要几十亿元的大笔资金,而每年的财政拨款也不足亿元,巨大的经费缺口仍是其不能承受之重,保护规划基本停留在口头或纸面上。由此看来,欲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古村镇保护和修复工程,如何获取充足的资金将是一个先决条件或可行性之基础,否则认定更多的古村镇,对基层政府和村民而言只能意味着更多的负担与包袱。

(三)文物保护意识淡薄,有待进一步提高

古村镇保护实践告诉我们,基于对家乡的热爱,村民自愿、自发地组成团体,不依靠政府、企业、不计较个人得失,维护故乡小镇或小村的脉息,真挚地热爱并且保护自己的居住环境,通过实际行动让一个个古村镇得到再生的例子比比皆是。[7]然而,实地考察和研究数据表明,我市民众乃至政府在文物保护意识方面都较为欠缺,认识模糊。例如,在新农村建设中,一些地方干脆把新农村建设片面理解为新村建设,完全把城市建设的方式照搬扩展到农村,进行大拆大建,结果成片的古建筑群被定义为“空心村”,整片的旧村落街区被划为拆迁改造区,无数的古建筑在盖新房、建楼房的“一刀切”建设过程中遭到破坏,以往古老的空间格局和传统风貌荡然无存。最后,古村镇陷入了“有文脉没文化”的尴尬境地。象山县某村庄曾有幢古民居,当地文保部门已经提出了保护要求,但该村村长仍坚持保不保,留不留,由自己说了算,古民居终究被强制拆除。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断绝,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未形成相得益彰的旅游文化产品

宁波的每一个古村镇都是一个巨大的文化库,贮藏着包括生产民俗、生活民俗、商贸民俗、节日民俗、民间文学以及手工技艺等极其丰富的非物质精神文化遗产。它们通过父授子传,婆领媳做的形式代代相传。然而,研究表明,随着越来越多的下一代人到城市中谋生,当前古村镇中的中国传统文化正日渐稀薄,面临断绝之灾。例如调查数据显示,已有接近一半的受访本地民众对自己朝夕相处,祖祖辈辈生活的故土历史脉络“了解一点点”或“一点也不了解”,且年龄层越往下,不了解者愈多。

另一方面,古村镇中尚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正在逐渐受毁于商业化。不可否认,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对保护古村镇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同时,过度开发也会出现众多弊端。调研数据表明,这些弊端即使在宁波开发较为成功的古村镇,也已在不同程度上显现出来,并集中地表现为盲目开发,过度开发,产品单一,项目同构四大缺陷。游客纷纷反映,一旦入住古村镇享受到的只有看古建筑、吃农家菜、住农家炕,游客到哪个村镇都是如此。毫无疑问,这些古村镇对游客的吸引力正逐渐弱化,究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只注重景观资源的开发,忽视历史文化资源的再生和社区营造,忽视本地民众在古村镇文化传承和文化营造中的作用则是该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五)政策和法律滞后,古村镇的保护、开发、利用缺乏法律依据

尽管国家级、市级历史文化名村已评选多年,2008年国务院也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了保护措施,强化了政府的保护责任,各地人大或政府也陆续开始制定相应的古村镇(落)保护条例和管理办法,但调研情况显示,地方古村镇的保护、开发、利用之法制化仍任重而道远:一是对古村落的执法主体不明确,保护呈现多元化状态,即文物部门只负责文物的保护,规划部门只负责村庄建设规划的审批,旅游部门负责旅游的开发利用,乡镇、村的关注点则放在如何给农民带来经济收益。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缺乏相互协调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各唱各的调,各弹各的琴的割据式管理现象依然存在。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古村保护与新农村建设的矛盾,古村落保护与农民居住不便的矛盾难以解决。二是房屋的产权及监管权分离。被列为历史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的所有权(产权)不归文物保护单位或国家所有,还是由农民私有及使用,给文物管理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而拥有产权的农民却没有权利翻建和维修,也没有权力独立经营。三是多数古村镇的古民居并未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即未受到法律保护,且部分古建筑因法律上的产权不明晰,也给今后的维修、保护增加了难度。四是古村落的保护资金、农民的利益补偿资金没有明确的政策法律规定。据调查,少数村民甚至为改善生活条件或为生活压力所迫,私自拆除或买卖古建筑及其构件的行为时有发生,而政府及文保部门在管理上却“无法可依”。

三、他山之石:域外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之借鉴

由此看来,宁波古村镇的存亡是令人担忧的,但作为保护古村镇最有效的手段——法律保障目前在该地区乃至全国尚属薄弱。而发达国家的经验却一再证明,只有靠法律的制度化保证才能对文化遗产实施最有效的保护。因此,本文选取了法国[8]、日本[9]、美国[10]三个文化遗产保护法制较完善的国家为代表,就其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方面的共性经验予以总结,以为宁波古村镇地方立法保护工作的全面展开与启动提供经验总结与理论支撑。

笔者以为这三个国家在以下四个方面对有形文化遗产与无形文化遗产于一身的古村镇法律保护问题研究可供参考和借鉴。

(一)在立法结构上,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

法国、日本、美国尽管在中央立法层面上都制定有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核心法律,如法国有《历史古迹法》、《马尔罗法》,日本有《文化财保护法》,美国有《国家历史保护法》,用以确定文化遗产保护的综合性政策和措施,且对保护对象、各级政府职能、保护机构与团体以及相应的税收经济优惠政策给予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各国的地方性政府都通过为公众提供规划指南、建设与保护咨询,或制定区划法规和土地利用法规等途径对文化遗产进行了更为直接的保护,如每个城市的区划法规本身都包含了古村镇保护在内的内容。此外,这些国家的地方政府都可制定专门的地方文化遗产保护规范性法律文件,设定地方性法律保护的遗产,即使它们是私人财产,也无权拆除。由此,可以说,完善的国家立法框架与灵活、详尽的地方立法的相互结合是上述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共同特色。

(二)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多级管理体系权责明晰

各国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管理体系上,尽管组织结构有所不同,但基本都实行的是保护与规划相结合,分工明确的多级管理体系,且针对历史遗产保护的不同层次、不同内容,往往都只设一个行政主管部门,以避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因存在多个主管部门而导致的相互推诿或职责不清的局面,而其他相关部门仅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协助或监督该主管部门工作。

例如,美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是紧紧围绕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级展开的,各级都有各自的组织管理机构。其中,联邦政府级的机构包括国家公园局和历史保护咨询委员会,前者主要负责管理国家军事公园、国家战场旧址、国家文物登录制度以及历史环境保护基金及补助金,后者主要负责向总统和国会提供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咨询与建议;州政府级机构就是指州历史保护官员,主要负责各州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而地方政府及机构则可以直接向登录机构推荐文化遗产,并具有争取至少十分之一历史环境保护的权力。

在法国,亦是同样情形,其对“历史建筑”以及“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措施均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即在国家中央层面,文化部和历史建筑高级委员会是“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申请保护的历史建筑的重要性进行论证并提交议会决议,而“保护区全国委员会”则是“保护区”的中央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制定、修改、审核保护区的保护政策和规划,在地方层面,则是较大各地区行政长官负责决定是否将某一历史建筑的申请提交中央论证,或是由国家建筑师负责地方历史文化遗产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许可的。

日本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虽是由文化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两个相对独立、平行的行政体系分管的,文化部门主要负责文物的保护工作,包括建筑物、绘画、雕塑、典籍、传统建筑群保护区等,而规划部门主要负责1966年所列出古都(相当于日本的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及城市景观的保全等于城市规划密切相关的文化遗产保护事项,但其仍有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文化部门在中央为文部省1975年设立的文化厅、在地方为地方教育委员会,而建设省城市局则为中央规划部门,地方城市规划局则为地方规划部门。

(三)在资金保障方面,保护资金补助的额度或数量立法明确

上述各国为确保文化遗产的有稳定的资金来源都不约而同地提供了明确的立法保障,且大都确定了国家和地方财政为主,其他资金筹措方式为辅的资金保障模式,并在实践中保持了逐年上涨的趋势。例如日本,对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的补助费用、国家及地方政府各承担50%,对古都保存法所确定的保存地区国家出资80%,地方政府负担20%,城市景观条例所确定的保存地区一般由政府自行解决,此外,日本还通过减免税收、贷款公共事业拨款、自筹资金等为遗产保护提供多渠道、多层次的资金来源。而在美国,其文化遗产资金保障制度存在两个体系:一个是基金管理体系,该体系又包括1949年创建的文化遗产保护国家信托基金和周转基金两种,前者由国家公园局下的专门机构——文化资产协力部下的保护协力处统一协调管理,用于濒危遗产保护或地方政府、州政府文化遗产保护运营的日常经费等方面,后者则由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的非盈利性组织管理,经费主要来自为保护文化遗产所进行的私人捐助;另一个体系是税收和经济优惠政策,例如为鼓励私人投资修建古旧建筑物,1976年联邦政府通过了新的“税收改革法”,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有关文化历史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称“联邦历史复兴税收法”。凡是私人贷款用于投资修建筑物,可以免缴部分个人所得税,免缴税款额度累积最高可达到他本人用于修复建筑物支出的20%。实施新的“税收改革法”以来,全国2.7万多处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抢救;仅2000年,用于修复古旧房屋的个人投资总额就高达26亿美元。美有关方面称赞为“最成功的复兴计划之一”。

(四)在保护方式方面,普遍采用了登录制度

世界范围内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可分为指定制度与登录制度,发达国家多采用登录制度或指定+登录制度。如早在1913年法国就通过《历史古迹法》建立了登录制度与指定制度双重并举的保护体系,1996年日本通过修改《文化财产保护法》,在原有文物指定制度的基础上引入了文物登录制度,而美国采取的则是历史性场所的国家登录制度。在指定制度中,一般对历史遗产采取维持现状的严格控制措施,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资金援助。而登录制度则是一种灵活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它通过对大量的多种多样的文化遗产类型进行注册、登记,既为其提供法律法规的保护,同时又允许对其进行合理再利用,且随着各国通过从单一建筑到名城、名村、名镇整体保护区,从有形文化遗产到无形文化遗产登录范围的不断延伸,扩大了以往文化遗产的概念和范畴,将单一的文物保护推向了全面的历史环境保护。

四、结论:古村镇法律保护的思路与对策

综上所述,结合国内外在历史文化遗产法制化道路上的经验得失,笔者以为宁波古村镇保护最为紧迫的是,宁波市人大需尽快着手制定一部《宁波市古村镇保护条例》,以此作为本地区古村镇保护的纲领性立法,并在该部法规或相关配套立法文件中厘清如下问题:古村镇保护立法应在处理好保护与开发利用,开发、利用与新农村建设保护,开发、利用与农民增收致富的三大关系基础上,立足宁波地区的实际情况,调动农民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全面推进我市古村镇的保护、开发、利用工作。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完善立法内容

目前,最为紧迫的是,宁波市人大需尽快着手制定一部《宁波市古村镇保护条例》,以此作为本地区古村镇保护的纲领性立法,并在该部法规或相关配套立法文件中厘清如下问题:

1.确定古村镇保护的范围

首先,古村镇是漫长历史演进的产物,必须要有强烈的历史厚重感,因此它特指那些形成于历史年代,聚落环境,街巷风貌,民居建筑、历史脉络、传统氛围依旧保存良好的村庄或集镇。以此观之,那些虽建于历史年代,有少量古代建筑,但传统的聚落环境,街巷风貌已荡然无存,或民居建筑、历史脉络、传统氛围已遭严重破坏的村镇不在其列,而那些貌似古朴的,但事实上乃现代人仿古重建,迁址重建或根据文学作品商业化建设的所谓古镇不应归于立法保护的行列。[11]由此建议,在相关立法中,不妨从特色价值度,原貌保存度,整体规模度三方面科学界定古村镇的“古”标准与界限,将那些古韵犹存的村寨或集镇都纳入到宁波古村镇立法保护范围的范围中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其次,古村镇保护涉及的是保护的空间范围问题。目前,有许多历史古村镇的保护规划出于全面、整体保护的良好意愿,划定的保护范围过大,其保护效果反而达不到预期,地方政府往往会由于经济实力与管理水平的限制导致保护规划不能发挥。因此,古村镇保护范围的划定要根据古村镇自身特点及其所处地区社会、经济等因素综合考虑,应在古村镇落其历史风貌得到完整性保护的基础上,做到既留有进一步深化保护的空间,又与当地的建设发展空间相协调。

2.明确古村镇保护的规划建设要求

保护规划是古村镇保护的重要行政立法措施,其内容涵盖了保护区域、保护项目、保护标准和保护措施,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必须遵守。然而,当前,许多村镇文物古迹保护规划实施效果不能令人满意。颁布后的保护规划无济于事、保护效果微乎其微,那些本已明确了保护范围与保护要求、措施的整体性保护对象到最后往往只剩下了几个孤立的古建筑。其直接的原因与政府的规划执行力度不足、规划管理不到位不无关系,但若从规划层面探讨,立法层面的保护规划未能同经济发展及村镇建设相契合,专项保护规划未能同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如交通规划整合,各不联系的分项规划常常各行其道有着莫大的关联性,在实施中自然就会导致规划的失效。

由此,在立法上要综合各学科的知识原理,如考古学、历史学、建筑学、生态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知识,对古村镇进行全面分析,提炼其价值特色,选择符合当地特点的保护措施,同时要协调好保护规划与建设规划,旅游规划、交通规划等规划的关系。例如古村镇的道路交通如要与保护规划相协调,就不能完全采用目前颁布的道路交通法,而要依据古村镇的固有格局、地图肌理、图底关系以及空间形态的原真性,在村落一定范围以外铺设道路,便利交通,而村里狭窄、曲折的小巷仍应保留。而在改善古村镇的基础和社会设施建设规划中,其需要具体就基础设施的设置,包括采光通风设施、卫生问题、改建厨卫、建立定点垃圾点等问题提出明确、科学的同保护规划相一致的规划要求,以最大限度实现保护目的。所以在有条件的村镇,可将相关近似规划合二为一,如可将保护规划、旅游规划作为建设规划的专项规划一并编制。

(二)理顺行政管理机制

各国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管理体系的组织结构上虽有所不同,但也存在共通之处,如对城市历史遗产保护的不同内容、不同层次的保护管理都只设立有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协助或监督该主管部门工作。这样就从体系上避免了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存在两个或多个主管部门而造成的互相推诿、职责不清的状况。为此,宁波在对古村镇进行保护立法的过程中可予以借鉴,以加强职能部门的协调和管理,如在立法中可组建

由市、区(县)、乡(镇)三级组成的,古村镇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统一文物、规划、旅游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整合可以调动的力量支持古村镇的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各级政府也可抽调专业人员组建古村镇保护与开发科室,形成一个严密的古村镇保护组织体系,指导和处理日常的古村镇保护与开发工作。

(三)健全资金保障制度

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资金渠道,用法律制度保证资金的来源。这些渠道可包括地方政府补助,低息贷款,个人出资等。具体而言,一是根据我市古村镇不同的级别,在市、区(县)预算财政中设置不同的补助比例,建立古村镇保护专项资金。该资金由文物管理部门具体管理,主要负责区、县以上古村镇中文物的维护、传统文化的抢救、名人宅院居民的利益补偿、部分基础设施的建设等。二是对于正在对古村镇进行合理开发利用的集体和企业,包括个人要在贷款贴息、税收减免、土地使用等方面予以优惠和方便。三是建立以遗产养遗产的遗产有偿使用制度。例如,我们可借鉴国外文化遗产特许经营的方法,从古村镇特许经营企业的营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特许经营费,用于古村镇的保护、管理及古村镇地居民的福利。四是加征旅游资源开发税、旅游基础设施税等,将这些税收用于当地古村镇旅游业的发展和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此外,还可以鼓励成立非政府性的基金会,以吸引公众及私营企业的投资,调动他们在改善古村镇居住环境方面的积极性。

(四)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单靠政府的力量来保护我市遍布城乡的古村镇,一方面资金不足,另一方面单一主体缺乏监督,因此在立法中应明确古村镇保护主体的多元化,强调民众的监督作用,为公众参与提供切实可行的保障与激励措施。这些内容可包括:建立立法听证程序,让民众对地方政府的行为有权提出行政听证,对于损毁古村镇的行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或在古村镇调查、研究、鉴定、保护等方面建立专家论证制度,以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确保对古村镇的科学保护;又或鼓励成立民间性专业团体,并对在古村镇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政府奖励;甚至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仿效《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在立法上赋予民众就地区是否申请为古村镇,如何制定保护规划等问题上的直接决策权。

作者单位:浙江万里学院

【注释】

[1]*基金项目:2010年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G10—B09)。

[2]所谓古村镇,在国外一般被称为历史小城镇、古村落等,而其在我国独有的提法是“历史文化村镇”。本文一方面为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为避免同国家或地方各级政府所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村)目录相混淆,而能将更多的未被引起足够重视或未被列入目录的传统乡村聚居地纳入研究保护的范畴,本文特采用了更具有包容性的“古村镇”一词的用法。

[3]冯骥才:《建立古镇博物馆刍议》,《文化交流》2007年第3期,第25—26页。

[4]杨古城:《宁波古村落的历史文化价值》,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0717/14/2130772_39639013.shtml,2009-03-13。

[5]赵勇:《建立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制度的思考》,《城乡建设》2004年第6期,第43—45页。

[6]甬文保:《宁波新农村建设文物保护与发展模式初探》,《浙江文化月刊》2009年第3期。

[7][日]西村幸夫:《再造魅力故乡》,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8]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文化遗产与历史环境保护的整体性方法》,上海科技出版社2001年版。

[9]胡秀梅:《日本枙文化财保护法枛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研究》,2005年浙江大学硕士论文。

[10]Hagman,D.G,Juergensmeyer,J.C.UrbanPlanningandLandDevelopmentCon-trol.WestPublishingCO,1986.

[11]孙明泉:《古村镇历史文化资源的再生营造与体验化开发》,《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第60—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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