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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标准

时间:2022-10-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制定这项标准的目的,一是强调绿色食品必须产自良好的生态环境地域,以保证绿色食品最终产品的无污染、安全性;二是促进对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促进生产者通过综合措施改进土壤肥力。该标准从2000年4月实施,同时代替1995年8月颁布的《绿色食品产地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应选择在无污染和生态条件良好的地区。

(二)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标准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标准,即《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NY/T391—2000)。

制定这项标准的目的,一是强调绿色食品必须产自良好的生态环境地域,以保证绿色食品最终产品的无污染、安全性;二是促进对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促进生产者通过综合措施改进土壤肥力。该标准从2000年4月实施,同时代替1995年8月颁布的《绿色食品产地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了产地的空气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畜禽养殖用水标准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各项指标以及浓度限值、监测和评价方法。提出了绿色食品产地土壤肥力分级和土壤质量综合评价方法。对于一个给定的污染物在全国范围内其标准是统一的,必要时可增设项目,适用于绿色食品(AA级和A级)生产的农田、菜地、果园、牧场、养殖场和加工厂。

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应选择在无污染和生态条件良好的地区。基地选点应远离工矿区和公路铁路干线,避开工业和城市污染源的影响,同时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应具有可持续的生产能力。

1.空气环境质量要求

绿色食品产地空气中各项污染物含量应达到如下标准:

(1)1立方米大气中,总悬浮颗粒物在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均小于或等于0.30毫克;

(2)1立方米大气中,二氧化硫在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均小于或等于0.15毫克,任何一小时的平均浓度不超过0.50毫克;

(3)1立方米大气中,氮氧化物在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均小于或等于0.10毫克,任何一小时的平均浓度不超过0.15毫克;

(4)1立方米大气中,氟化物在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均小于或等于7微克,任何一小时的平均浓度不超过20微克。

2.农田灌溉水质要求

绿色食品产地农田灌溉水中各项污染物含量不应超过表1所列的浓度值。

表1 农田灌溉水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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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灌溉菜园用的地表水需测粪大肠菌群,其他情况下不测粪大肠菌群。

3.渔业水质要求

绿色食品产地渔业用水中各项污染物含量不应超过表2所列的浓度值。

表2 渔业用水中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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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畜禽养殖用水要求

绿色食品产地畜禽养殖用水中各项污染物不应超过表3所列的浓度值。

表3 畜禽养殖用水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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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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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本标准将土壤按耕作方式的不同分为旱田和水田两大类,每类又根据土壤pH值(酸碱度)的高低分为三种情况,即pH<6.5,pH=6.5~7.5,pH>7.5。绿色食品产地各种不同土壤中的各项污染物含量不应超过表4所列的限值。

表4 土壤中各项污染物的含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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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果园土壤中的铜限量比旱田中的铜限量高一倍;2.水旱轮作的标准值取严不取宽。

6.土壤肥力要求

为了促进生产者增施有机肥,提高土壤肥力,生产AA级绿色食品时,转化后的耕地土壤肥力要达到土壤肥力分级1~2级指标(见表5)。生产A级绿色食品时,土壤肥力作为参考指标。

表5 土壤肥力分级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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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中土壤肥力的各个指标,I级为优良、II级为尚可、III级为较差。供评价者和生产者在评价和生产时参考。生产者应增施有机肥,使土壤肥力逐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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